治理商业贿赂 关于治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中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研究

 治理商业贿赂 关于治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中商业贿赂问题的对策研究


近年来,商业贿赂问题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蔓延,一定程度上了干扰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赖以存在的价格发现机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造成市场交易价格扭曲,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已成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结合对全区2001年以来产权交易的调查摸底情况以及对近年来国有产权交易政策的梳理,我们认为要全面有效地治理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中商业贿赂问题,必须紧紧围绕国有产权交易的各个环节,从产权交易审批、中介委托以及产权交易过程的规范性等诸多方面入手来推进商业贿赂的治理问题,从源头着手,预防与整治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对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效果:

    一、明确条件,分步实施,逐步构建产权交易领域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涉及诸多的中介机构,存在众多的利益群体,因而是商业贿赂问题的“高发区”。因此,如何有效规范这部分中介机构行为,倡导一种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关系到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健康发展。结合本次调研情况,我们认为关键要从源头上规范产权交易的中介主体,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确立严格而明确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以及相应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通过市场准入制度,将有助于将那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极差,以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制性清退出市场。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中介承担责任制度下各类中介机构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强化外部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避免各利益群体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相互勾结,出现践卖国有(集体)资产的行为。为此,我们将在可能的范围内,尝试确定审计、评估、律师以及产权经纪等中介的准入条件,优选合资格中介机构参与产权交易过程,并通过公开抓阄形式确定各产权交易项目的中介机构,确保中介选择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通过定期、不定期对中介机构项目工作内容的抽查,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坚决清退不合格或存在市场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清洁中介队伍,从源头上避免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内控机制。

  加强和健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内控机制实际上是从产权交易的监管层内部来强化自我监督机制。内部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关键靠内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强化内控机制关键要逐步推进产权转让审批过程的民主集中制和审批行为联席会议制,推进中介委托和产权交易过程中“三公制”、推进产权转让各审批环节的相互依存性等,确保国有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相互制约和公开透明,杜绝“一言堂”和“灰色交易”,从而逐步在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内部树立以守法诚信、廉洁自律、透明高效为核心的服务理念。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制度建设,来规范产权转让行为,遏止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市场空间,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交易领域的流失。

三、强化制度建设,完善法律监管体系,逐步构建依法监管的反商业贿赂治理机制

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制度好了,坏人也会变成好人;制度不好,好人也会变成坏人。”因此,反商业贿赂问题仅仅依靠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反商业贿赂,整治产权交易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

早在1993年,禁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款就写进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又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而且在我国《刑法》中也规定,行贿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都未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专门界定。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有关商业贿赂的定义就更为模糊,有关可能孳生商业贿赂的产权交易方案审批、中介委托以及进场交易等环节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商业贿赂行为界定。因此,这就给商业贿赂问题的认定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带来了相当大的障碍。

同时,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贿赂问题,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都是执法的主体。商业贿赂的监督与治理存在多头监管问题,导致商业贿赂监督往往成了“左手监督右手”或是自我监督,法律也就很容易成为摆设,造成对商业贿赂监督的力度不够。而且,在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由于大部分交易涉及到改制,而当前的改制整体上处于政策性探索阶段,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较差。通常是部门规章较多,法律规范较少;部门解释较多,司法介入的政策规定较少,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引入司法监督的政策依据较少,司法参与更少。温家宝总理强调: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因此,对于目前这种多头管理,甚至无人管理的格局必须进行调整:

1、商业贿赂治理问题必须引入司法监督

当前,要从根本上改变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的治理问题,关键要靠制度,靠法律规范。只有从根本上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对主权机关进行统一,才能为司法介入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提供法律支持。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就是中央要抓紧出台一部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从而为反商业贿赂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反商业贿赂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作为过渡,司法干预机制必须首先介入国有产权交易领域,司法机关必须主动承担起国有财产利益维护者之一的角色,对于群众反响较大,争议较为明显的国有产权出让行为要进行司法干预,通过司法干预、“督促起诉”,甚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捍卫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于这一点,浙江省检察系统的探索值得学习和推广。

   2、加大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力度

商业贿赂具有“一对一”的行为特点,隐蔽性较强,而且行贿受贿双方很容易结成利益攻守联盟,因此,这就给商业贿赂问题的查处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因此,这就使商业贿赂问题成为包括产权交易领域在内的诸多领域的突出问题,查处难度大,犯罪黑数高,二则形成相互助长的推进链,严重干扰了市场发现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成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毒瘤,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法制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法律或者制度的硬约束本质上体现在自身的处罚机制,也就是“违法必究”。因此,要治理商业贿赂,必须贯彻从严执纪的方针,进一步发挥惩处职能。对接受商业贿赂的国家公务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财产处罚,绝不姑息任何商业贿赂行为,避免惩处时“过轻而纵奸”。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各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排查案件线索,突出查办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对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要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震慑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腐败分子,从而实现从业队伍自律、自清。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问题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只有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内控机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法律规范的逐步建立,才能有效地构建防范商业贿赂问题的长久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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