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 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一、CEPA的建立、发展、主要内容及其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20多年来,香港、澳门一直是中国内地最重要的贸易伙伴、最大的境外投资来源地和对外投资目的地。为了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中国三地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经贸联系,中国中央政府分别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签订,其6个附件于同年9月29日签订)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签订)等两个经贸有关系《安排》[①],这两个《安排》均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升效实施,并简称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在2003到2006年之间中又分别签署了三个补充协议[②],大大丰富了CEPA的内涵,使三地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与融合跨上一个新台阶。CEPA是内地与港澳之间在已有密切的经贸关系基础上,为了推动三地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向前发展而进行的合作机制和合作方式的创新。

CEPA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在遵循“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签署的第一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协议,在坚持“顺应各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等基本原则的条件下,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物货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的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CEPA的签署实施,是三地经济深化合作、共同发展,应对外部经济环境挑战的必然选择;CEPA作为国家主体与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是一个高标准的自贸区协议;是在“一国两制”方针和世贸组织框架内发展内地与港澳经贸关系的制度性创新,既体现了香港、澳门均为单独关税区的特殊地位,又体现了内地与港澳同属一个国家的紧密关系,标志着内地与港澳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CEPA的签订和实施为我国开创跨区域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新格局奠定了制度性基础和政治性保障。

经过3年的发展,CEPA的内容不断丰富,其内容包括内地与港澳逐步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各项措施。主要体现在:

    首先,是货物贸易的自由化。CEPA规定:内地从2004年1月1日起对273个税目的原产香港、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从2005年1月1日起增加对713种原产香港、190种原产澳门的产品实行零关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输往内地的原产于港澳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同时,内地还取消对港澳产品的非关税措施(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关税配额。双方彼此不采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其次,是服务贸易的开放。CEPA规定:内地对港澳在27个领域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其中,对港澳具有比较优势而内地又具开放条件的领域(如会展业、物流业)全部放开。即从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在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会计、法律、医疗及牙医、物流、货代、仓储、分销、运输、建筑、视听、旅游、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等18个服务行业扩大对港澳的开放。从2005年1月1日起,内地进一步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代和个体工商户扩大了对港澳的开放;新增加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和专业资格考试等8个领域对香港、澳门扩大开放的内容。其中,允许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营业范围扩大到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等,地域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区。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38个类别的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从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又对法律、会计、视听、建筑、分销、银行、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法律等9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取消股权限制,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将在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对香港采取15项、对澳门采取13项具体的开放措施。

最后,是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措施[③]。即内地与香港、澳门应加强8个领域的合作,主要包括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和保护知识产权合作等。其中,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借鉴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推进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了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支持和配合澳门产业结构向适度多元化的方向转变,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原有的产业合作领域中增加了会展业合作。

    CEPA的签署和实施,促进了内地与港澳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经贸合作,带动了香澳经济的全面增长。2004年和2005年,香港本地生产总值分别增长8.6%和7.3%,澳门本地生产总值分别增长28.3%和6.7%;同时,CEPA的签署和实施对内地进一步扩大开放、优化经济结构也起到了积极作用,2005年,内地与香港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1367.1亿美元,比2003年增长56.4%;内地吸收香港直接投资项目14831个,实际使用港资达179.7亿美元,香港继续成为内地累计吸收境外投资的最大来源地;内地与澳门进出口经贸总额也达到18.8亿美元,创历史新高。CEPA的实施加快港澳与内地的经济整合,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是深化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的双向平台和有力引擎。

二、CEPA的实施为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带来的四大发展机遇

CEPA的深入实施,为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开辟了宽广的发展空间,也为鄂港澳持续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特别是为湖北省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首先,CEPA的实施有利于港澳服务业在湖北省开拓市场空间,同时为湖北省服务业的升级提供了发展机遇。众所周知,香港是一个国际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航运枢纽,香港经济实质上是一个服务型经济,服务业占整个经济的86%;香港总商会的4000多家会员中有77%的会员从事服务业,香港多项专业服务已达到国际水平,在全球具有很强竞争力。澳门凭借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秀丽的自然风光,舒适宜人的气候,独特的、中西结合的、华洋杂处的文化史迹和市井风情,形成了种类齐全、内容丰富的博彩业、旅游和金融业,服务业十分发达。目前,湖北省制造业急需生产性服务业的配套,以便提升其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随着CEPA的深入实施,特别是借用港澳在金融、贸易、物流、旅游、中介等各类专业和管理等服务上的优势,有利于加强湖北省工业化进程中的服务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可以弥补湖北省产业发展的劣势。因此,湖北省要充分利用CEPA降低港资和澳资准入内地服务业条件的契机,大力吸纳香港和澳门金融、物流、会计、法律、保险、企业管理等专业服务,吸纳香港和澳门的优秀人才,加快湖北服务业发展并提升服务业的整体水平,提高湖北省经济的整体运行质量,形成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格局。

其次,CEPA的实施有利于港澳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为湖北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发展机遇。为了摆脱亚洲金融危机给经济带来的困难,香港特区政府希望将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优势与内地的资源和市场优势结合起来;澳门经济以博彩旅游业为主,经济结构单一,经济风险较大。为此,澳门特区政府提出了以旅游博彩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方向。当前,湖北省正按照逐步把湖北建设成为我国中部重要的优质农产品加工区、现代制造业聚集区、高新技术发展区、现代物流中心区和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总体目标,坚持以加快工业化为重点,加快改革和调整步伐,不遗余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重点推进现代制造业尤其是汽车、钢铁、石化、电子信息、烟草、纺织、建材、食品八大行业的战略性结构调整。因此,在CEPA条件下加强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香港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作用,更好地发挥澳门作为投资平台的作用,这样不仅可以为香港尽快实现经济转型提供更好的外部条件,有力地推动澳门的产业适度多元化,而且CEPA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湖北省吸收港澳投资,扩大与港澳贸易,拓展湖北省对外开放的渠道和平台,为湖北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三,CEPA的实施有利于鄂港澳在人力资源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为湖北省发展开放型经济所需要的人才提供了发展机遇。港澳国际经贸人才众多,而且其专业水平都在全球领先,特别是在管理咨询、会议展览、广告、房地产及建筑、分销等服务行业,香港的专业服务人才已经具有国际水平。湖北具有良好的教育和科研基础,加强鄂港澳三地的教育合作和人才资源培训,促进三地人才交流,拓展三地培养人才的途径和渠道,特别是推进三地在制造业和高新技术领域的人才交流与合作,均大有可为。随着CEPA的深入实施,允许这些行业的港澳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意味着大批的港澳高级人才涌向内地;同时港澳的医生、律师、会计师、证券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如果通过内地相关资格考试即可在内地执业,这将进一步释放香港服务行业的生产力。因此,加强鄂港澳在人才资资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将港澳拥有的既熟知国际惯例又了解中国市场的高级人才引入到湖北省,尽可能多地吸纳兼具东西文化特色的港澳高级人才来湖北省工作,不仅有利于补充于湖北省发展外向型经济所需要最宝贵的“稀缺资源”——人力资源,而且为湖北省人才资源的丰富、人力资源的开发、人才的培养和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

第四,CEPA的实施有利于深化鄂港澳在贸易与金融领域的合作,为湖北省打造成中部地区的经贸和金融中心提供了发展机遇。港澳是全球著名的贸易中心,有相当完备的市场设施,且处于亚洲心脏地带,五小时内可抵达亚洲任一国家,交通便利;且每年香港会展中心举办的贸易展览会超过80个,贸发局主持的就有21个,其中有7个是亚洲规模最大的,这些有利条件促使港澳成为亚洲的采购中心。因此,充分发挥港澳国际贸易中心的作用,利用港澳遍布全球的销售网络,有利于推动湖北进出口贸易持续增长,特别是纺织品﹑钢材﹑机械﹑光电子产品和农产品等拥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同时,港澳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资金充沛,金融技术先进,管理水平高,市场广阔。CEPA的实施有利于鄂港澳在金融领域的合作,特别是CEPA有关银行、证券和保险领域开放的开放措施,对吸引港澳金融机构和组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加强鄂港澳三地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为湖北省开辟更广阔资本市场提供了发展机遇。总之,随着CEPA的实施和具体开放措施的进一步深化,鄂港澳之间的贸商流通和金融流通将会进一步的一体化,为湖北打造成中部的贸易中心和金融中心提供了重大发展机遇。

三、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四大现实基础

首先,鄂港澳经济往来历史比较悠久,经济合作经验比较丰富。鄂港澳经济联系最早可以追朔到晚清时期,到了1936年奥汉铁路全线通车,鄂港澳商务交流日益增加。新中国成立之后,湖北省与港澳经济联系就比较密切,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初根据国家安排创办的武汉快运货物列车每年供港生猪、鸡鸭、鲜鱼等农副产品[④],而且湖北省很多出口商品都经过香港中转,鄂港经济交流不断发展。改革开放20多 年来,鄂港经济合作全面发展,香港一直是湖北省最大的经贸合作伙伴,目前华润集团、新世界集团、新鸿基集团、中建集团、中华煤气等香港知名大公司在湖北省都有长期投,到2005年底,香港在湖北投资企业5816家,实际到位资金56亿美元,占湖北吸收境外投资的55.4%和40.4%;同时香港也是湖北省最大的贸易伙伴,2003 年湖北对香港出口达 3.8 亿美元,在所有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一;鄂澳经济合作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商业等领域,目前在鄂投资的澳资企业共有500多家,总投资近4亿美元,涉及服务、工业和农业等领域。总之,鄂港澳长期形成的良好经贸关系,积累的丰富合作经验,为在CEPA条件下推动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湖北省开放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历史经验。

其次,鄂港澳经济互补,合作基础广泛。香港是中国的一个行政特区,也是亚洲的国际都会,是国际金融商贸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是全球第九大股票市场,具有大量的积极进取的专业和商业人才,拥有世界一流的基础设施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香港在工业生产、产品设计、人才培训、市场拓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法律、会计、金融等行业发展蓬勃。澳门也是世界著名的商贸、金融和旅游中心,博彩、旅游和会展业十分发达。湖北省地处中国大陆腹地,交通发达,经济资源丰富,产业结构齐全,拥有基础雄厚的工业群和大批活力充沛的民营企业以及光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与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优势,因此,鄂港澳经济互补性,合作基础十分广泛。港澳一直是湖北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和转口基地,湖北也成为港澳重要的生活资料供应基地,鄂港澳已经形成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的经济合作格局。目前,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主要涉及及基础设施、汽车及零配件、光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纺织服装、旅游和环保等二十多个行业。随着CEPA深入落实和具体内容的不断细化,鄂港澳在金融、物流、会展、会计、法律、保险、文化等专业服务领域的合作将不断扩大,为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开拓了新的境界

第三,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湖北区位优势日益体现。在我国经济由东向西推进、国际资本看好中国、产业转移由沿海向内地延伸的过程中,湖北有着更强的承载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湖北省综合实力居中部地区领先地位,既有中西部地区资源丰富的优势,也有东部地区产业基础较好、配套能力强,资金、技术、人才密集的优势,对于承接沿海产业向内陆地区梯次转移,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是外商看好的投资热点地区。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湖北省在区域发展和产业政策方面有一些特殊优惠条件。例如,鼓励外商到中西部投资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中,一些产业在沿海属允许类,而在湖北省属鼓励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在沿海属禁止类,而在湖北省允许投资。这些优惠的区域和产业政策为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空间。CEPA实施后,湖北省承东启西、南北交汇的区位优势将更加突显,从中国地理区位上看,湖北正好处于北京——港澳、上海——重庆这一大“十”字发展轴的交汇处,正是港澳企业进入中西部的经济“跳板”,因此,湖北省的区位优势在CEPA条件下推动鄂港澳区域经济合的作用将不断增加。

最后,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方式正在向机制化和程序化方向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新一轮区域经济合作蓬勃发展,政府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作用在不断发生转变,由以前的政府主导转变为企业主导,企业逐步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企业合作从服务业的合作开始逐步推向全产业,而政府逐步成为区域经济的协调者和组织者和维护者,重点从制度层面消除区域之间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根源,取消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区域壁垒,加大区域的开放程度,加大区域之间的互动力度,重点建设区域合作的规范和运作机制。2000年以来,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就加大了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建设,从2002年起湖北省每年都与港澳地区举行“经济合作洽谈会”、“香港8729;湖北周”等经贸合作活动,并使之常规化和制度化。如每年一次的“鄂港经济合作洽谈会”,是湖北省在境外举办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成效最为明显的重大招商活动之一,已成为一张醒目的“湖北名片”。2002年洽谈会上,湖北省获得香港客商投资13.77亿美元,2003年为29.2亿美元,2004年为46.96亿美元,2005年达53.7亿美元2006年达45亿美元。目前省政府和武汉市正在制订和实施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改革财税制度,推动和规范鄂港澳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市场作用与政府推动的协调统一,推进鄂港澳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包括产业发展的竞争与分工、产业发展合作和区域之间产业转移等,使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向长期化、规范化和机制化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鄂港澳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目的。

四、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面临的两大竞争

      首先,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格局发生重大变化,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面临次区域经济合作的竞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区域化与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潮流,并呈加速发展趋势。国内区域经济合作在中央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也得到了极大发展,特别是十六大之后提出了国内主体功能区的划分,促进了国内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以往行政区划的经济和地域限制,促进了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推进国内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目前的国内的次区域经济竞争不再是单个城市和单个省份之间的竞争,而是以大都市圈为基础的次区域间的整体竞争,大城市圈的形成和城市圈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竞争,将主导我国区域经济竞争的发展格局。根据中央的规划和未来经济格局的发展和竞争,以一些城市群为基础的大城市圈不断地形成整体经济实力强大的次区域经济合作区,如目前已经形成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合作区、珠江三角洲经济合作区、京津冀经济合作区区、胶东半岛经济合作区、沈(阳)大(连)经济经济合作区、长江中游经济合作区等[⑤]。这些以大城市圈为基础的次经济合作区都将成为我国技术和制度创新的中心和先进制造业的基地,是我国目前最具活力的次区域经济合作区。随着CEPA的深入实施,这些次区域经济合作区在同港澳的区域经济合作中会面临强大的竞争,这些次区域经济合作区都是以整体经济实力和经济区位优势与港澳开展经济合作。例如,在CEPA框架下,珠江三角洲已经与港澳形成了无缝隙的“前店后厂”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型,而且最近中国南部又提出了“泛珠三角洲”的概念,并事实上形成了“9+2”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即广东、福建、江西、湖南、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与港澳进行的区域经济合作模式,并形成了一些固定的经济合作机制,有一定的制度和组织保障[⑥]。这些次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形成,对目前的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构成了极大的竞争。与此同时,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还面临周边省市与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竞争,湖北省周边的江西、湖南、四川已经加入了“泛珠江三角区合作框架协议”,河南和安徽也纷纷提出了与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框架和构想,并在积极探索与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具体模式。因此,我国次区域经济合作区与港澳的经济合作必然会影响港澳与湖北省经济合作的领域、方式和深度。

最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发生重大变化,CEPA条件下的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面临产业承接转移的竞争。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是国际产业链向中国转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过去转移加工制造业,到现在转移公司总部、市场营销机构、营运中心等整个产业链;另一方面是国内区域经济合作的水准进一步提升,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格局,特别是主体功能经济区的提出,必然要求定位不同的功能区致力发挥自己的优势,发达功能区加强区内产业链的分工,以垂直的产业链分工为纽带,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其相邻地区转移,从而加强产品流动和要素流动。尽管跨区域产业转移有利于建立合理的产业分工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是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重要途径,但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链转移也加剧了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在产业承接转移中的竞争。这是因为:一方面,在产业链、生产要素和部分产业由东向西、由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转移扩散的过程中,中部地区(包括湖北省)内的一些高端劳动力、资本、部分产业或部分产业的高端环节(比如研发、营销和公司总部等)也可能由中西部地区向沿海地区转移,这加剧了在CEPA条件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中对这些要素的需求,降低了湖北省对港澳产业链转移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过程,特别是中部地区在承接东部地区或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过程,尽管中部地区是一个土地资源丰富的经济腹地,但各省之间在劳动力、土地、资源、交通以及市场方面的差异性不是很大,中部各省之间在产业承接转移竞争必然加剧,因此,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中的产业承接转移必然面临中部省市的强烈竞争。

 粤港澳合作框架协议 CEPA条件下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研究

五、CEPA条件下促进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八大措施

第一,根据WTO和CEPA的基本原则制订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方针。首先,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应具有战略性。从微观层面讲,湖北省内各类企业要充分利用CEPA创造的具有自由贸易性质的制度条件和香港具备的要素优势,通过互惠互利的贸易投资合作与交流,实现资本或资金运营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从宏观层面讲,通过鄂港澳经贸合作这一平台和鄂港澳三地优势互补,拓展湖北省资源配置的国际空间,在实现鄂港澳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优化湖北省资源的跨国配置,提升湖北省对外开水平,促进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其次,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应具有互动性。鄂港澳经贸合作不应是生产要素的单向流动和商品的单向流通,而是从国际经贸合作和国际分工的基础要求出发,实现要素的双向流动和商品的双向流通,即鄂港澳货物贸易要进出口结合,出口在湖北省本地生产更有效率或生产过程中密集使用本省占优生产要素的产品,进口在港澳生产更有效率或生产过程中密集使用港澳占优生产要素的产品;鄂港澳投资合作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在大力吸引港澳企业对湖北省直接投资的同时,鼓励和扶持湖北省内企业到港澳进行战略性投资;鄂港澳服务贸易要“商业存在”与“自然人移动”相结合,吸引更多的港资和澳资投资湖北省服务业,提高湖北省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同时加大对港澳输出劳务力度,用足湖北省内劳力资源优势。最后,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应具有融合性。即鄂港澳在区域经济合作的过程中贸易与投资要相互融合,有以贸易为目的的投资合作,也要有以投资带动的贸易交流;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的相互融合,货物贸易可伴随服务贸易或技术贸易,服务或技术贸易也可伴随货物贸易。

第二,湖北省应当加强对CEPA内容及其配套措施和政策的追踪研究。这是因为:首先,CEPA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协议框架,其内容不断地扩大和丰富。CEPA最初的提出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内容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其经历了从无到有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内地与港澳在今后的经贸合作的过程中,CEPA的内容还会不断地扩大和丰富。其次,CEPA是一个开放的协议框架,CEPA虽然坚持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但其内容已不仅局限于货物贸易的自由化,而且还涉及到服务贸易领域及人员流动等生产要素领域;目前内地与港澳正就CEPA的协调机制、产品原产地标准、服务提供者认证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因此,随着内地与港澳经济合作内容的深化,还会有更多的内容会纳入到CEPA中去。因此,在CEPA条件下推动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其首要任务就是学习研究CEPA的内容及其政策措施的变化及其发展趋势,即时对CEPA的政策措施进行跟踪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在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中掌握先机,争取合作的主动权。在目前形势下,建议湖北省考虑成立CEPA研究中心,围绕CEPA框架下的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开展一系列前瞻性的研究,为省委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服务。

第三,把湖北省经贸体制中与CEPA内容和措施相冲地方和做法作为当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CEPA的核心是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开放,湖北省与港澳在政策法规和商业规则方面不统一,这会对鄂港澳在推进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进一步落实CEPA的具体内容和措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这因为内地和港澳实行的是两种法律体系,基本法和内地法律在相当多的方面有一个接轨的问题,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运行机制就尤其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湖北省成立专门的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工作组,结合商务部业已完成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⑦],认真研究湖北省地方性法规如CEPA制度接轨的问题,重点修改和修订商务已经下放到地方核准的有关将分销、物流、商业企业、道路运输、建筑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无船承运等行业的法律法规,根据有关部委的政策清理相关服务业准入标准,完善CEPA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根据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实际,因地制宜的做好CEPA在湖北省的落实工作。

第四,在CEPA框架下制订港澳在鄂服务业投资产业目录。提升内地服务贸易领域对港澳的准入水平是CEPA 的重中之重,CEPA及其附4中关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准入安排共涉及18个服务部门(其中银行业开放度最高),其未涉及的部门和分部门内地按《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执行。因此,促进鄂港澳在服务领域的开放和合作,就必须制订CEPA框架下湖北省对港澳开放服务业的投资产业目录,包括服务业、金融业、物流业等多个领域的合作项目和具体计划;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与CEPA有关的经贸活动的联络、组织、协调、督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一系列与CEPA有关的经贸活动,从而深化鄂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带动湖北省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制订港澳在鄂服务业投资产业目录时,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把港澳作为招商引资的目的地与利用港澳作为亚太金融和贸易中心这一特殊条件结合起来,即招港资和澳资的同时,也要借助港资和澳资招海外资金和国外资金;二是服务业招商与制造业摊商结合起来,使港澳各方在看好湖北省服务业的同时,更清晰地看到湖北地处中国中部和交通便捷的区位优势,以及湖北海上在发展制造业方面的广阔空间和潜力;三是把在港澳的引资和鼓励港澳在沿海已办企业的内迁、向中部转移结合起来,从而加强湖北省在产业由沿海向内地转移中的承接作用。

第五,积极开展鄂港澳在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鄂港澳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主要应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金融方面,要加强湖北省与港澳金融服务和监管部门的合作及信息共享,湖北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要充分利用港澳金融中介的作用,省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他企业要努力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等。二是在商业存在方面,湖北省有条件的企业要抓CEPA的机遇在港澳设立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等商业存在,这不仅可以拉动湖北省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出口,而且可以利用港澳的各种专业服务拓展海外市场。三是在自然人移动方面,鄂港澳各方可以利用各自优势相互交流各种劳务。在CEPA加大向港澳派遣诸如中医药科研及医疗、计算机及信息服务、建筑设计及施工、影视编导及表演等高级劳务的工作力度的同时,湖北省应创造条件努力争取早日获得赴港澳普通劳务经营权,尝试将代理制引入赴港普通劳务的派遣,扩大输港澳的劳务份额;自港澳输入劳务方面,要以输入管理、法律、会计、金融、航运等方面的高级劳务人员为载体,引入他们的先进理念、现代技能、科学知识和成熟经验。四是在旅游方面,湖北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港澳旅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创新旅游服务产品,着力发展鄂港澳商务旅游等高端旅游市场。

第六,积极推动鄂港澳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CEPA对港澳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加速了内地与港澳的货物交流,提高内地的消费福利和消费水平。具体到湖北省来说,根据CEPA附1的给惠税目,来自港澳的日化用品、金银饰品、小家电产品和中高档成衣等都在273个税目中,且受惠幅度都比较高[⑧]。如美容化妆品涉及5个税目,受惠幅度从18.3%-22.3%不等;各类珠宝及金银首饰涉及13个税目,受惠幅度多数达到35%;小家电及手表涉及税目30个以上,受惠幅度从10%-35%不等;各类成衣涉及税目36个,受惠幅度平均达18.88%。这些产品对湖北消费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湖北省内批发零售业要加大港澳这类产品的采购力度。与此同时,湖北省还应根据CEPA附6贸易投资便利化以及附1零关税安排和附2原产地规则,大力开展湖北省对港澳的加工贸易。CEPA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及质量标准、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等诸多领域确立了三地制度性合作机制,这为湖北省加工贸易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湖北省要加快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加工贸易出口比重;大力提高我省出口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动计算机、光纤通信、软件及相关产业、汽车及零部件、钢铁、船舶和消费电子等产品出口上规模、上档次;注重培育和扩大化工医药、医疗保健用品的出口,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抓好在国际市场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传统大宗商品的改造,重点是名优轻纺产品,具有优势的机电产品,以及精细化工产品等;提高传统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由初级加工、粗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在稳定纺织服装加工贸易的同时,重点发展以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加工贸易,如船舶、无线电话机、计算机、电池等产品,逐步提高我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在加工贸易中的比重。

第七,着力改善湖北省投资软环境,进一步扩大向港澳的对外开放。继续加强湖北省重点对外开放口岸基础设施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对外开放体系,增强我省吸收港澳投资的竞争力;对港澳投资商投诉的历史积案,要加大督办力度,抓好落实;加强经济运行调度,提高通关效率,及时缓解外资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上涨,电力、资金供应紧张等问题,努力为外资外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按照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外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尽快出台湖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配套管理规范,并抓好新办法在全省范围的实施;根据CEPA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规定,统一使用内地与港澳海关启用的《进/出境载货清单》,绿色关锁、货运车辆电子自动核放系统等,提高了鄂港澳货物通关效率;简化核准程序,积极支持湖北省企业赴港澳投资;此外,湖北省与港澳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食物安全、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等方面还应进一步加强合作,简化程度,消除鄂港澳经贸交流中的制度性障碍,。

第八,积极主动地探索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方式,使鄂港澳经济合作机制化和常规化。为了更好地把握CEPA带来的发展机遇,湖北省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努力探索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方式和机会,使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制度化和常规化。为此建议:一是湖北省省委和政府应进一步使“鄂港澳经济合作洽谈会”常规化和制度化,在此基础之上推动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层次升级,特别是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湖北省与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总商会的联系,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全面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谋求鄂港澳三地更紧密的合作方式和机制;二是鼓励湖北省有比较优势和实力较强的企业,特别是鼓励并加强湖北省一些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企业与港澳企业进行交流与合作,推动三地的企业成为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的主体,这是因为CEPA零关税安排及贸易投资便利化措施,非常有利于原产于港澳的品牌产品、高增值或注重知识产权的产品向内地出口;同时港澳的市场结构和国际贸易、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比较适合湖北省有比较优势和有实力的高附加值企业在港澳的发展。因此,鄂港澳三地的企业有巨大的经济合作需求和合作潜力,只要三地政府加以合理的引导和支持,鄂港澳三地企业的经济合作机制一定可以形成。

CEPA是“一国两制”方针在经贸领域的成功实践,是内地与港澳经贸交往史上的一种创举。港澳一直是湖北省最重要的经贸伙伴,在湖北省开放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将会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CEPA的逐步落实和进一步完善,鄂港澳区域经济合作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鄂港澳的经贸合作和融合也将向着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不断推进,必将有力地推动鄂港澳三地经济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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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廖晓淇,《乘CEPA之力,谋共同发展》,《内地与港澳经贸合作发展论坛》专题演讲稿,2006年6月29日。

3. 陈广汉,《论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演进与转变》,《学术研究》,2006年第2期。

4. 朱向梅、张安之,《论鄂港经济合作的未来发展前景》,《经济评论》,2001年第3期。

5. 戴武堂,《鄂港经济合作战略的思考》,《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6. 戴武堂,《澳门经济定位与鄂澳经济合作》,《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和第1期。

7. 吴传清、刘方池、高伟强,《鄂港贸易合作回眸与前瞻》,《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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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第24期中青班课题组,《CEPA条件下珠港澳经济合作思考》,《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0. 聂国秋,《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集团经济研究》2004年第11期。

11. 孙海燕,《湖南省面向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对策研究》,《经济地理》2006年第4期。

12. 周聿峨、曾路,《竞争与合作——奥港澳地缘经济关系发展趋势》,《科技管理研究》2006年第1期。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正文)》,http://local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cy/200309/20030900132588.html。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http://local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x/200309/20030900132576.html。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协议正文) http://localwww.mofcom.gov.cn/aarticle/zhongyts/cy/200310/20031000136512.html。

16. 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湖北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计划草案》,http://www.hbjw.gov.cn/Publish/200665/2006653555896.shtml。

17.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http://www.hbjw.gov.cn/Publish/200639/2006391417640.shtml。

18.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报告(对外经济)》,http://www.hbjw.gov.cn/Publish/2006612/200661223350.shtml。

19. 陈继勇等,《国际直接投资的新发展与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研究》,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

20. 陈继勇等,《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发展趋势与我国的对策》,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2004年10月27日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2005年10月28日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6和27日,分别与港澳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三》。

[③] 根据《CEPA补充协议三》。

[④] 1961年党中央出于对香港持和对香港同胞的关爱,特此创办快运货物列车向香港供应鲜活冷日常生活用品等短缺物品,1962年3月20日从武汉江岸车站开出第一列751次快运列车直达深圳北站,然后由香港方面接车入站,鄂港货物贸易开始快速发展。

[⑤]另一种方法将我国分为八大经济区,即南部沿海地经济区(广东、福建、海南)、东部沿海经济区(上海市和江苏省、浙江省)、北部沿海经济区(山东、河北、北京、天津);东北经济区(辽宁、吉林、黑龙江);长江中游经济区(湖南、湖北、江西、安徽)、黄河中游经济区(陕西、河南、山西、内蒙古);西南经济区(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北经济区(甘肃、青海、宁夏、西藏、新疆)。

[⑥]如目前已经形成的“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论坛”并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从而形成了泛珠江三角区的经济合作机制。

[⑦] 据商务的统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有60余项。

[⑧] 相对于2003年的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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