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债务已经成为目前农村一个越来越严重的普遍问题,几乎是乡乡有债、村村欠钱。由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值得警惕。
乡村债务触目惊心
笔者进行的涉及湖南省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负债面为89%。如衡阳县、衡南县、常宁市、桃源县、澧县、汉寿县等地方的乡镇负债面达100%,衡阳县和澧县、桃源县等地方的村级负债面达99%以上。笔者到桃源县调查时乡镇财政债务总额突破1亿元的乡镇就达到了5个以上,负债最高的有1.7个多亿。衡阳县乡镇负债2.9个亿元,村级负债的总额是1.3亿元,对于一个在2004年国税只有4268万元、地税只有2727万元收入的衡阳县财政而言,4个多亿元的乡村债务,相当于近四年的财政收入。到2005年底湖南省的乡村两级债务的状况如何,很难以准确把握。如果推断全省乡村债务总额采用取中间值法则的话,根据笔者调查的六县31个乡镇的乡村债务平均值1498万元计算,按2000个乡镇,全省乡村债务总额估计不会低于299.6亿元。根据国家统计局核算审定,2004年湖南省GDP为5641.9亿元,那么乡村两级债务就占2004年湖南GDP的比重的5.3%;2004年湖南省财政总收入608亿元,那么乡村两级债务就占省财政总收入的49.3%,比例之高触目惊心。
而且,债务发动机在继续加速。
首先是正在不断增加的乡村负担为乡村债务加速。根据笔者对129个乡镇负责人的问卷调查,有75%的人认为目前的乡镇工作是上级及其部门用权力转移属于他们的责任。由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责权划分不明确,上级把本来属于自己的责任逐级转移到乡村两级,上面只负责下通知或开会,行政事务的成本却要乡村承担。一些上级领导为了出政绩,在“发展是第一要务”的口号下,超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乡镇下达规定的项目和规模的考核指标,如招商引资、新办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并行使所谓的“一票否决”,迫使乡镇不计后果上新项目,导致寅吃卯粮,留给后任巨额债务。根据笔者的统计,目前各地的乡镇与县签定的责任状至少有48个左右,县对乡镇的考核大致有29个项目,这些还不包括各个部门单项考核。
其次是收不抵支的状况为乡村债务加速。目前,乡镇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工作还没到位,乡镇政府事权过多,经费支出需要量仍然较大,如果乡村的收支状况不会改变,那新的债务就会不断产生,因为很多支出乡村自己没有压缩的能力。
乡村组织岌岌可危
由于巨额债务长期悬而不还,使乡村组织信用和权威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低谷。对于目前绝大多数乡村的主要负责人,一年中最发愁的时候是农历年关,躲债赖债非常普遍,并感到困惑无助:“欠账那么多,上级不管,集体没有,又不敢向群众伸手,就是神仙也没办法。”有的债主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只得将乡政府和村委会告上法庭,不少的乡镇每年要接到法院10多份甚至几十份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一些乡镇的政府办公大楼就被法院强行拍卖了,一些乡镇的财政账户被法院冻结,造成退伍军人的优抚款甚至五保户的供养款都被法院抵押还债。且不说绝大多数的乡政府即使把办公楼卖了,相对于天文数字的债务也是杯水车薪;问题还在于,乡政府无法和企业一样破产,除了办公楼就一无所有,可一旦把乡政府办公楼被查封了,作为政权的基层代表落到这种地步,势必对其信用产生威胁。对于村委会而言,绝大多数都没有办公楼,没有什么集体资产,如果法院作出判决又如何执行?乡村债务正在冲击着农村政治和法律制度。
政府不仅没有超越于法律的权力,而恰恰应该是遵守和履行法律的榜样,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它的神圣尊严而成为一纸空文。借贷行为是一种契约行为,乡村组织作为合同的一方,必须无条件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一个无力承担法律责任的乡村组织很难想象会得到民众的信任。一个言而无信,不履行诺言的乡村组织自然没有权威可言。更严重的是,乡村组织无力还债,失信于民,也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长远来看,乡村债务造成的乡村组织公信力和权威的降低,将使得农村的政治生态更加恶化。
对于绝大多数的乡村而言,不仅背负着沉重的债务,甚至自身生存都难以维系,有谁会相信他们能够对农民提供最基本的服务?很多乡村为了缓解沉重的债务压力,尽可能减少正常的公务活动,尽可能压缩经费开支,少数地处偏远的村干部为了减少车费开支尽可能不到乡政府开会。在这样的情况下,乡镇面对农民的需要已经无法满足了,其所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根本无法实现,部分乡村组织基本上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如果按照现在这样运转下去,就不知道将会怎样。所以有些人提出取消乡政府,包括设立办事处,就顺理成章了。
根据笔者对湖南省129个乡镇的问卷调查,有74%的乡镇对生活困难的群众很少进行过救助,有15%的乡镇因乡镇财政无力没有进行任何救助。对乡村公路、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有68%的乡镇财政很少有投入,有9%的乡镇财政没有任何投入。日益增长的乡村公共品和服务的需求与不断萎缩的乡村财政供给能力之间的矛盾,决定着如果不能满足农民基本的公共需求,乡村组织的存在就失去价值。这种合法性危机将会冲击整个乡村组织的政治权威,从而使乡村组织走向崩溃。
2006年是新农村建设的开局之年,而乡村债务无疑是绕不过去的坎。乡村债务的问题不解决,乡村组织就难以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没有乡村组织的组织领导,新农村建设就无从谈起。更为严重和可怕的是,如果乡村债务得不到化解,一旦推进乡镇体制改革,债务难题就会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坎,就可能使所有的矛盾集中爆发,不但影响乡村组织自身的变革和新生,而且还会危及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
债务危及社会安全
对于包括乡村债务在内的这样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主流的观点认为,只要加快发展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解决只是时间的问题。然而,面对巨额的乡村债务,谁能够对乡村组织的偿还“时间”作出预期或估计呢?债权人有不少就是处境艰难的农民,对于乡村组织的偿还能力已经彻底绝望的他们,会不会手攥着“白条”有这个耐心继续等待下去?
从债务结构上来看,绝大部分都是民间借款,很多债主都是农民。在常德市有不少的乡镇,由于乡政府借不到钱,用高利息的诱惑统一下达借款任务到村,发动村干部把少数富裕的农户钱借上来。举桃源县泥窝潭乡为例,泥窝潭乡是一个只有1万多人的小乡,乡财政负债就达925万多元,债权人的结构是,信用社占金额的15%,农户占20%,个体户的45%,乡干部20%。其中欠农户的有130多人,最多的一人达7万多元;23个乡干部,最多的达40万多元,最低的也有3万多元;个体户的人数最多,有300多人。除信用社以外,85%的债务都是民间的借款。在衡阳县三湖镇的村级债务中,民间债务占村级债务总额的53.2%,下欠村干部的债务占村级债务总额的26.8%。而雪上加霜的是,除了乡镇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绝大多数的乡村干部本身就是债主,在债权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而且不少的乡村干部又是从亲朋好友这样一些农民的手中转借来的。因此,乡村债务已经把乡村干部和很多的农民的利益捆绑在一起,这种利益捆绑为农村群体事件的引发提供了一个十分危险的动力机制和社会基础。
在税费改革前农民负担最沉重的时期,尽管农村的社会矛盾也非常尖锐,也发生了不少的群体事件,但只是小范围小规模的局部性问题,并没有造成一省一市的大规模群体事件,对整个社会的破坏力不是很大。主要是因为农民缺乏组织基础和领导力量,而强大的乡村组织广泛地吸纳了农村社会精英,构成了一条保卫社会安全的“防火墙”。时至今日,在沉重债务重压之下的乡村组织,还会不会继续承担这样的责任?
在巨大的债务压力下,乡村组织今天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乡村干部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乡村干部一旦产生了与债权人一样的绝望,就犹如火上加油,为农村群体事件的大规模引发提供了天然的组织基础和领导力量。因为这是乡村干部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作为乡村干部,对于群众而言,代表组织或政府,他们是干部身份;而对于县以上的各级而言,他们又是群众身份,他们的利益实质上也是群众的利益。村干部本身就是农民,而且乡镇干部的80%以上也来自农民,没有谁能够比他们更了解农民,也就比任何人更善于组织农民和领导农民。
如果没有处理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公平问题,无疑会形成一个利益的挫折人群,这些人的情绪将会演变成社会性暴力事件,给我们这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威胁。在乡村债务中,如果他们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实现,很可能就会通过不正常的方式来表达。特别是在基层的干部队伍中,他们对改变现行秩序的愿望非常强烈。如果不迅速采取对策化解危机,继续等待观望而犹豫不决,就会坐失改革良机。希望全社会能够对此引起高度警惕。
(作者单位:湖南省社科院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