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是国民经济的第一基础产业,它不仅是关系国家经济安全的战略大问题,而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对中国经济发展电力功不可没。但是其中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而且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层面的,也有管理层面的;既有运行层面的,也有经营层面的;既有数量方面的,也有质量层面的。从用户的角度看,较为突出地表现在运营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低劣、电价高昂、垄断现象严重。例如,根据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对1998年以来的电力价格进行检查,从2637个单位查出价格违法金额27.4亿元,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垄断现象又是其他现象的直接或间接原因。与电信、民航一样,中国电力部门的垄断近年来广受非议,如案例所说的催款单的问题。 但是可以彻底取消一切垄断吗? 首先我们应该先区分两个概念: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垄断行为既可以由垄断结构产生,也可以由竞争结构产生。垄断行为自古以来就有,而垄断结构只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化大生产和技术进步的必然结果。所以反垄断不是针对垄断结构。垄断行为是指厂商通过控制市场供给而控制价格进而损害客户和消费者利益的一系列活动,这种行为有百害而无一利,导致资源误配。所以世界各国的反垄断一般都是针对垄断行为而言的。因此,垄断结构本身不是过错,垄断经营体制与反垄断行为不是一回事。至于电力工业中的大量垄断行为,从表面上看好象是垄断结构的结果,其实真正的原因在于政企不分。我国电力垄断结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经济集中型垄断,而是行政割据型垄断,即仰赖行政的力量,对市场进行条块分割的结果。 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一些垄断行业的性质或特点等不甚了解以及日常接触的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着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差、员工工资福利水平高等问题,不少人出于“高尚的义愤”,认为垄断行业“腐朽透顶”,必须彻底取消一切垄断行业。其实无论竞争还是垄断都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在这些客观条件还没有消失的情况下,企图凭借人为的力量取消它,都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令不少民众义愤填膺的垄断行业的种种弊病,并不是仅仅由垄断结构引起的,涉及到垄断企业产权制度、政府监管能力、收入分配制度等方方面面,单凭取消垄断行业并不能取消这些弊病,反而他们会在“竞争行业”中顽强地表现出来。 如上所述,电力工业的特性和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垄断经营体制仍将是电力工业的主导产业组织形式。从经济学角度看,电力工业具有非常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规模经济来源于生产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要求厂商的产出规模必需足够大,才能把由于巨额固定资产投资所形成的固定成本分摊到更大的产出上,从而降低单位产出的固定成本,进而降低单位产出的平均成本,从而具备价格竞争优势。范围经济来源于成本的次可加性,要求厂商将密切关联的上中下游业务整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分散行业风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正是由于显著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工业化阶段的电力工业都采取了垄断经营体制。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因此,垄断经营体制仍将是电力工业的主导产业组织形式。
国家电力公司决心推进厂网分开,准备将其掌握的一点四亿千瓦的电厂组成几个发电公司,推向市场,与独资、合资、地方电厂公平竞争;国家电力公司控股的龙电、大唐等上市公司,下一步将考虑减持国有股。另外还将试行向用电大户直接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