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调动干部群众干事创业、赶超发展的积极性,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实现突破性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富民强市的战略举措来抓 民营经济威力无比,潜力无限。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加快建设文明富庶新烟台,富民是难点、是关键、是根本。民营经济源于民众,植根本土,产权清晰,机制灵活,最有条件成为创造民众财富、实现富民强市的生力军。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完全符合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是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也是实现我市“又好又快、赶超发展、走在前面”目标的要求,是一项重大战略措施。
近几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无论总体规模、结构层次还是产业特色,与先进地区相比都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原创型企业发育不充分、个体私营经济相对薄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营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定不移地实施“一手抓开放,一手抓民营”战略,以开放带民营,以民营促开放,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民营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突破性发展。 在全市上下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解决部分干部对民营经济存在的漠视、轻视、歧视等问题,改变部分群众小富即满、循规蹈矩、轻利薄商的习惯思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统一到全民创业、加快发展的要求上来,做到思想彻底解放、政策彻底放宽、民资彻底激活、潜能彻底释放,努力营造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的浓厚氛围。 二、全面优化发展环境 民营经济是环境经济。要抓住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从“降低门槛”和“放活管理”两个关键环节入手,坚持“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进一步在公平待遇、完善政策、治乱减负上下功夫,放开一切可以放开的领域,简化一切可以简化的手续,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便利条件,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放宽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都要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凡是对国有资本和外资开放的行业和领域,都要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不限投资主体,不限股权比例,不限创业形式,不限发展速度,不限企业规模。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现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对其中含有限制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内容进行修订。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须公开相应的文件和程序。 (二)放宽登记注册条件。除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它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和特殊行业除外),其注册资本可在两年内分期到位,首期注入资本达到20%即可,注册资本最低可降到3万元;个人独资企业,其注册资本(资金数额)由业户自行申报,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供验资报告。已按程序审批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取得前置审批许可而未取得的,可核发筹建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三)简化民营企业年检手续。除涉及国家社会和经济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行政许可项目外,其它的企业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再作为企业年检的审查要件。必须保留的年检项目,要压缩年检内容,简化年检手续。对连续2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情况良好、商业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烟台市百强民营企业、百佳个体工商户,经年检部门批准,可认定为免检企业。 (四)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民营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积极创新信贷业务品种,继续加大对保兑仓业务、质押保证贷款、保全仓库贷款等10种民营企业创新贷款业务的发放力度,开发更多适合民营企业需要的信贷品种,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特点的信贷需求。具备短期融资券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拓宽民营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拟上市的企业从土地、税收、资产过户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五)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民营企业中的落实力度,为民营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对新创办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及时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对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或没有能力进行财务核算的民营企业,在税法范围内采取更加灵活方便的方式征税。简化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各级税务部门不得为突击完成税收任务,要求企业提前预交税款。 (六)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视同税收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除外,下同),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下岗失业人员、择业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创办的民营企业的领办、创办人员,自该企业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人事、劳动关系代理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人事、劳动档案管理费。严格禁止将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单位经费和个人收入挂钩。不允许任何单位下达收费和罚没收入指标;不允许将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干部考核内容。 (七)禁止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除特殊情况外,有关职能部门对同一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每年只能进行一次,同一业务领域上级部门检查后,下级业务部门半年内不准重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凡属非故意、非屡犯、危害程度轻微的问题,处理时重在教育,一般不没收产品(商品)、不罚款。取消所有向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准强迫民营企业加入任何协会组织,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强行向民营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刊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民营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和服务。 (八)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对民营企业进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各类案件,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刑事犯罪以及危害企业发展的各类违法活动,及时组织开展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治安热点问题和部位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保护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经济案件中,要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坚持依法办案,科学办案,尽量减少侦查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企业声誉的负面影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广大干部群众谋划发展、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同时,教育引导广大民营企业诚信守法、自尊自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努力实现三大突破 发展民营经济,必须立足实际、发挥优势,突出特色、重点突破。以开展全民创业为主线,以富民强市为目标,既抓改制型企业膨胀,又抓原创型企业培育;既发展“顶天立地”、带动一方的大型骨干企业,又发展“铺天盖地”、惠及千家万户的个体私营经济;既重视挖掘民间资本潜力,启动内力,又重视引进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既注重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和转变增长方式,又注重专业村、产业镇和特色产业集群建设,着力在培育原创型企业、壮大骨干企业、建设特色产业集群三个方面实现突破,不断膨胀规模,提升层次,实现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一)在培育原创型企业上实现突破。进一步转变发展思路,在工作指导上实现由抓大放小向抓大扶小、推进全民创业的转变,在发展格局上实现由骨干支撑型向大中小企业并举、分工合理、协调发展的转变,通过开展创业辅导、搭建创业平台、建立孵化基地、提供政策扶持等措施,彻底激活民间资本、激发全民创业,充分挖掘民间资本的创业潜力,大力发展原创型民营企业。每年在全市筛选20户特色优势明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小型原创型民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带动个体私营经济膨胀规模、扩大总量,努力形成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发展1万个个体工商户、3500个私营企业,增加5万从业人员,总体经济规模实现翻番。 (二)在壮大骨干企业上实现突破。坚持扩张规模与提高核心竞争力并重,实行招商引资与创新挖潜两轮齐转,整合财政、金融、担保、培训、人才等公共资源,在融资、用地、用水、用电、用工等方面加大对优势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壮大骨干企业群体。“十一五”期间,全市集中扶持2000家民营小企业,使其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重点扶持200家规模以上企业,使其发展成为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到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突破5000户,其中营业收入过亿元的企业突破500户,过10亿元的突破50户,过百亿元的达到5户。 (三)在建设特色产业集群上实现突破。立足我市的区位、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对现有产业、产品进行认真梳理,搞好科学论证,制定发展规划,完善配套措施,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加快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推动特色产业向基地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集中培育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轮胎橡胶、铝及铝制品、黄金珠宝、针织服装、蔬菜食品及水产品、葡萄及葡萄酒、龙口粉丝、石材与建材十大特色产业集群和休闲旅游、商贸物流、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到2010年,力争三分之一以上的镇(街)培育出一个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主导产业,每个县市区至少形成一个销售收入过50亿元的产业集群。 四、加强四大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公共服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地区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针对民间资本创业、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政府的社会服务职能和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快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公安、法院、质检、海关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信用监督和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民营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对获得信用评价级别较高的民营企业,在银企推介、融资规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运作思路,组建各种类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主要从事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新办担保机构,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对以民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新增民营企业担保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的1%给予风险补助。上述两项所需资金从市、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分别列支。 (二)加快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以产业积聚为基础,以产业提升为目标,以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为保障,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创业载体建设,形成技术创新服务资源共享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供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市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要制定市级民营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认定办法,对经认定的平台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资助。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民营企业结成产学研一体化组织,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三)加快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各级政府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快改革步伐,逐步向市场化过渡。新建立的行业协会(商会)一律按市场化运作,建成为独立、自主、自律性的社团组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自发组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代理、信息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劳动就业服务、投资融资服务等专业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的服务。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从市、县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四)加强创业辅导和培训体系建设。按照政府规划引导、社会投资建设的思路,规划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培训网络,强化对民营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重视加强创业和技能培训,为民营企业创业者和中小企业经营者提供策划咨询、融资贷款、技术应用、市场开发、场地租赁、注册登记以及工商、财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培训。充分利用现有培训网络和大专院校、职业培训教育机构,逐年加大培训数量,辅导和帮助群众开展自主创业。把提高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培养造就一支熟悉国内外市场经济、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创新精神、善于开拓经营的高层次企业家队伍。 五、鼓励支持“五股力量” 带头发展民营经济 发展民营经济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千方百计营造人人想创业、人人能创业的氛围,促使更多的人投身民营经济。各级各部门要改进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人才服务,对积极领办、创办、从事民营经济的各类人员和外地来烟创业人员,在优秀人才选拔、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一视同仁。 (一)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发展民营经济。有计划地安排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到骨干民营企业锻炼,帮助企业发展。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鼓励扶持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民营企业,从事民营经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所在单位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身特长参与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不违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二)鼓励支持复转军人直接从事民营经济。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执行上级出台的有关政策。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三)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创办私营企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创办私营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三年内保留派遣资格;单位不具备登记集体户口条件的,可在亲友处登记上户或在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集体户口的劳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登记集体户口;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留在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由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保险基金收缴等手续。对创办私营企业并获得贷款支持的大中专毕业生,按企业属地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 (四)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再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审核,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有关税费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优惠。涉及税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等,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并在用地、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五)鼓励支持农村干部、能工巧匠、种养能手和营销能人经商办企业。对其中贡献突出又符合条件的,积极吸收入党,安排或提名担任村干部,带动广大群众共同致富。农村居民以自有房产为场地,从事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个体经营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有效宅基地权证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农民在当地市场出售自产农产品,免收集市贸易各类行政性收费。 六、落实六项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领导任期目标,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工作领导机构要不断强化协调议事功能,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完善市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制度,每名市级领导和每个部门联系一户重点民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二)强化工作推进机制。以大发动、大观摩、大考核、大表彰为主要措施。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民营经济工作总结大会;每半年组织一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大观摩活动;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协调推进会议;每季度对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开展争创民营经济强县、强镇、百强民营企业、百佳个体工商户活动,对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奖励。 (三)建立民营企业评议部门机制。每年结合开展“万人评机关”活动,组织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纳入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维权服务机制。在市、县两级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的各类投诉。各级监察部门和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要密切配合,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及时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建立完善财政扶持机制。市、县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从2007年起至2010年,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小型原创型民营企业创业补助及民营企业的奖励。现有各类政府性扶持资金,包括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企业技术中心补贴、品牌奖励资金、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以及政府组织的经贸活动展位补贴等,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都可以通过申报一视同仁给予扶持。 (六)理顺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民营经济发展部门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健全市、县、乡三级统计网络,完善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各级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民营经济的规划引导,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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