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筹资机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和支付方式发展方向的



    未来五年,是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与落实的五年,是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五年,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五年。

  党的十六大把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要求我们“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体系,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健水平”。卫生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健康权益是政府的一项重大职责,我们必须把保障群众卫生健康权益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国民素质的大局之中去统筹谋划、安排、部署。

  作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初级形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现阶段实现社会公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健康权益的重要形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和政府现阶段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将是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重要任务。

  基金筹集和支付方法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2个关键环节,是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制约的两个方面,在讨论建立持续健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必须特别认真对待。我们结合在青岛市试点过程中出现、产生的一些思索、展望,对未来如何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筹集机制和支付方法作了一些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上的探讨与研究。

  筹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持续发展的根本。筹资主要涉及筹资的总量、筹资的渠道、筹资的比例和筹资的方式4个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是:基金总量不足;筹资可持续性令人担忧;筹资成本较高。因此,如何客观评估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基金总量;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筹资比例,是需要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政府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有效财政支持上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体制必不可少的“稳定器”和“减震器”。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也是最弱势的社会群体。重视和关注农民群体并保障他们的基本卫生医疗权利,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和责任。面对新形势,政府要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承担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上的责任,逐步实行政府主导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保障制度。

  (一)在实行政府主导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制和保障制度中,政府应首先着力做好如何提供适度医疗服务,解决好医疗保险基金筹集机制基础条件建设。

  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对任何形式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影响都是毁灭性的。因此,加强对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进行有效的控制,是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必要条件,同样也是防止和控制合作医疗基金风险至为关键的方面。无论是在建立覆盖全民的、一体化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时,还是在处理当前卫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时,我们还是应该继续研究在我国目前卫生资源相当匮乏的前提条件下,我们在国民医疗保健服务上应该和能够花多少钱,如何以最佳的方式把这些服务生产出来,以及如何分配这些服务,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率。

  医疗机构是医疗费用的“水龙头”,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又承担着医疗保险基金第一“守门人”的责任。所以,制约供方成本的策略,对于控制医疗费用的上升,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改革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合理增长,是政府在设计、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首先考虑与解决的问题。十一五期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与项目。

  医疗保障制度是基于保障公民的基本健康权利而设立,因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对象,首先应该是参保者在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所支出的费用。当前,在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涵盖了在当前我国适用的医疗服务项目的全部技术与方法,国家尚未区分或确定其中项目各归属于基本医疗或者特殊服务,在基本药物界定与管理上,由于目前管理主体的错位与日常运行中的缺位,这就客观上给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造成了先天不足与极大困难,从另一个角度上说,目前有限的资金几乎包揽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因此,在基本医疗方面,政府应针对绝大部分的常见病、多发病,在所适用的药品和诊疗手段中确定那些为基本药物、基本技术、基本方法、基本服务条件,设计适应当前经济水平、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要求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与内容,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制度,让公民明了,医疗机构能以操作。在医疗机构正确履行服务职责与提供适度医疗服务的同时,能够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健康需要。同时,也为恰当计算基金筹集总量提供了基础性框架。

  2、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管理,加快出台医疗服务诊疗常规。

  医疗服务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它是由于患者身体状况不同、疾病的疑难程度不同、治疗结果的转归不同、医疗机构的诊疗条件不同与医生的诊治水平不同,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切因素所构成的。因此,一般来说,医疗服务产品是不同于物质产品的非定型的批量产品。我们应当看到,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医务界在对各种疾病的诊治过程中的技术路线和医疗卫生资源投入的数量与质量形成了许多趋于一致、潜移默化的产出模型。但是,由于这些常用、通用的做法没有得到客观上的确认,并没有形成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遵守的规范性的标准。在过去的时间里,正是存在着许多不确切因素加上众所周知的外在条件的影响,医疗费用始终处于一种随机的状态之中。政府应加快制定、颁发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一定医疗技术条件下适用的医疗服务诊疗常规,切实贯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医疗原则和经济技术最优化原则。这样,既可以克服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中的许多无序状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增加社会对医疗服务规律和特性的认同,同时,也为恰当计算基金筹集总量和支付标准提供了基础性依据。

  3、改革对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偿方向和模式。

  由于政府投入水平过低,价格补偿不到位,公立医疗机构(含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同)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投入和耗费主要靠向患者收费来补偿,因此,从机制上出现了商业化、企业化的导向。患者的医疗交费,不仅负担了医药直接成本,还要负担医务人员的工资、补贴,用贷款、融资形式购买高级医疗设备、改善就医环境和改扩建工程,相当一部分要靠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来偿还。医疗费用在如此环境条件的不合理增长,一方面加重了自费患者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急剧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困难。

  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财政支持的方向和模式,建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了多次的变动与调整,尽管绝对值有了明显的增加,但随着支持力度的弱化,国家用于医疗卫生事业的补贴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越来越低;同时,支持模式的改变越来越与经济发展水平、医学模式转变、服务总量的变化、运营成本的增加不相联系。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若干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举措,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有了极大的改善,相应的增加了医疗机构的人力资源成本,也成为医疗机构进退两难的事情。财政不支持,价格不调整,只好从医疗服务收费来补偿。这种用纯收入来支付增加的人员费用和建设资金额度,按照医疗机构创收能力的不同,大致需要4-10倍的医疗业务收入来获得。

  因此,在建立国家主导的基本医疗服务制度的过程中,国家应改变对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支持的方向与模式。为了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特别是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事业的均衡发展,实现服务的公平,筹资责任应以中央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合理分担。可以考虑在近几年中逐步加大财政对卫生事业支持,力争在“十一五”的最后时期做到由中央政府承担医务人员工资、基本药品和诊疗手段的采购费用,而诸如医疗设施的基本建设等费用,则主要靠地方政府来承担。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可以通过强化一般性的财政转移支付来逐级解决。

  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本身,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具有转移支付和医疗费用保障的功能。因此,国家通过对公立医疗机构的财政支持,就可以让公民(即使未参加任何形式医疗保障的居民)在就医看病时就已经获得了政府公共投入的补贴。这种对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方提供的补偿,是政府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利用转移支付的形式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支持性补偿。对非营利的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这种转移支付功能,是各种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在这样的国家财政支持下,公立医疗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因就会受到极大的遏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就可以按照不包含财政补贴的成本进行计算核定,就可以让卫生总费用有很大的降低空间,就可以减轻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的压力。同时,适度的卫生费用总量及其增长速度,也为恰当计算基金筹集总量和支付标准提供了基础性支持。

  4、确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成本计算和定价办法,改革付费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用一套完整的关于医疗服务收费定价办法,也没有相配套成本核算办法,因此,医疗服务价格的确定还处于行政的、没有真正按成本定价的状态。每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都含有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期间费用,在制定单个服务项目价格时,还可以简单的运用成本、工作效率、服务量等指标进行测算,直接消耗的材料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但是,当遇到大幅度提高人员费用、动力燃料调价时,就给所涉及的大面积的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带来了极大的麻烦。在上述的国家对基本医疗服务机构所作补偿的深度与广度还未确立之前或确立之后,在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如何考虑扣除财政补贴因素都是十分困难的。国家在做了对人员工资费用补偿以后,还需如何设置技术劳务性价格项目,如何在医疗服务价格中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如何通过价格杠杆激励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在对主要、大型诊疗设备购置由政府承担之后,诊疗项目价格应包含那些成本费用项目;国家投资建设的医疗服务建筑物是否还应将折旧摊销到每个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去等等,都需要政府根据财政支持的方向、模式与力度,正确设立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收回物质消耗成本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其定价原则与方法,确定附加在价格项目直接成本之上的其他运营成本费用的摊销办法,以及反映医疗机构规模、水平、等级因素的定价方法。因此,需要根据国家对卫生事业财政投入的变化和医疗保障制度的要求,重新确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同时,正确确定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订定期或不定期价格调整办法。

  在我国一直沿用的医疗服务后付费制度,本身所存在的易诱导消费,医疗服务提供方处于主导地位,对控制医疗费用,保护接受方权益不利等缺陷,国际社会都做了客观、科学的认定与评价,各国都做了相应的改善与制约,并已在可行的领域逐步实行了预付制。预付制是建立在质量标准和成本标准基础之上的,是对病种病例的诊疗服务过程中所投入资源(包括基本服务条件、基本诊疗技术、基本用药)的科学界定,是按照一定意义上当时正常的医疗技术水平条件下的社会平均成本来确定的预先付费制度,它对于正确处理医疗服务的提供方、接受方以及费用支付管理方三者之间利益关系,保护各自的权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当然,实行预付制是一项艰苦的工程,管理成本高,各国在实行过程中都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克服了无数的困难。卫生部已决定在部分省、市试行按病种付费,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政府应该在十一五期间,加大加快在医疗收费制度方面的改革。

  确立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付费制度是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也为恰当计算基金筹集总量和支付标准提供了基础性测算资料。

  总之,政府在作了以上五个方面的努力之后,医药费用增长幅度与速度大致可以进入可控制的、适度的轨道,就为客观评估各方的经济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金总量,合理确定筹资比例,在保证质量的同时,兼顾效率,探索有效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提供了有利的基础和条件。

  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发展同步。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落实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条件,是建设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以减轻农民的疾病经济负担,让农民“看得上病”,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农民“看得好病”。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从事社区医疗服务任务的基本单元,承担着预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与家庭病床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准公共卫生服务。因此,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必须做到功能完善、质量较好、服务规范、价格合理。重视对全科医生的培养,为他们履行控制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第一道“守门人”、双向转诊职责打好基础,制订好工作制度。政府要做好区域卫生规划,确定不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完善农村医疗服务网,加大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有关内容前已叙述,不再重复)。

  (二)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实现一定区域范围内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可及性公平。

  可及性公平原指任何家庭或个人,无论其经济地位的高低,也无论其经济收入多少,在财富、种族、性别、所处环境等方面有何差异,其接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机会和条件是均等的。在目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我们可以将其扩展到一个区域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参合人员与非参合人员之间在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的可及性公平。

  政府应在向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方面,努力做到缩小目前所存在的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地区之间的差别。在某一区域内,政府应该针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居民或家庭收入水平不同的城镇、乡村、人群利用转移支付方式给予相应的资助,努力使不同的地区、人群能够享受到大致相同的服务水平,实现城市与城市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乡村与乡村之间,参合人员与非参合人员之间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可及性公平。

  在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过程中,我们还要考虑的人群有农村中的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失地人口、“城镇化”以后新出现的阶层以及城镇里的不曾工作、老人、孩子等非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问题。

  (三)采取不同补偿形式,实行大病小病都保的补偿模式。

  我国传统的合作医疗采取的保偿“小病小伤”目标与规模较小的社区合作制度相吻合,利用社区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以预防为主为基础,通过“小保”这一成本-效果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让广大农村居民获得了较好的基本医疗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目标定位为保大病,由于这个政策目标受益面太小,难以激发广大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很难持久。同时,这一目标通过合作制来实施,使重大疾病或若干单宗大额医疗费用的巨大风险在狭小的社区范围内分散,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从医疗卫生投入的绩效看,对大病的干预忽视了真正影响农村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放弃了对大多数人基本医疗需求的保障责任,所获得的健康效果远不如对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及时干预,不可能获得良好的投入绩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大病小病都保补偿模式的作用更多的是体现在:促使入保农民有病早治,避免小病拖成大病和降低因经济原因所造成的应就诊而未就诊、应住院而未住院的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涉农措施加在一起,才能共同发挥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

  实行大病小病都保的补偿模式,可以对小病统筹和大病统筹的费用补偿采取不同的形式。对小病统筹可通过政府专项资助或利用基金实行按人头拨付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门诊或基本医疗服务;对大病统筹可通过取消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保门诊(小病)的办法,建立统账结合、大病统筹的管理模式,减少个人账户资金沉淀,集中更多可利用的基金,采用各种有利于控制医疗费用、有利于各方共同分担费用的各种支付形式进行偿付。

  (四)体现国家的意志力,适当增设相应税种、税目或附加,逐步采用强制性交费的方式。

  基本医疗保障权是每个公民基于生存权之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为每个公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作为一种具有保险特性的合作医疗制度,它客观上要求扩大覆盖面,拓宽资金统筹范围,以达到保险的大数法则,即覆盖面和参保率越高,就越能保证统筹资金的收支平衡,系统内互助互济、共担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机制既要体现国家的意志力,又要体现时代特点并有前瞻性、接轨性。应当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农村现阶段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形式,明确政府的职责,规范政府的投入,确定社会化多元筹资渠道,在统筹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走向“立法强制”。

  实践证明,靠农村居民单方面的筹资,对农村居民疾病经济负担的减轻是十分有限的。政府的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和功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必要的支持。在多方筹资中,明确政府支持的力度和水平,不仅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稳定来源,而且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农村贫困地区尤其是这样。

  政府资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比较广泛。一是税收,可以在现有国家或地方税收中建立农村健康保障专项基金;可以在地方税收中开征农村健康保障税,对饮食、服务、娱乐等行业开征卫生税,征收烟草生产经营附加税,药品生产经营附加税;可以对从事追求预防、保健、美容、健身等高档次消费服务行业征收一定的特别税,对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行业和产业开征医疗保障税;可以对烟、酒、高档化妆品、高档电器、高档汽车等奢侈品消费开征特别消费税等。二是预算外收入,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一定数量的预算外收入,可以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地方健康保障基金;也可以将某些预算外收费项目的收入作为健康保障基金,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外收入政府集中部分、药品收入政府提取部分。三是扶贫资金,在各级政府安排的扶贫救助资金中明确规定有多少用于农民健康保障。

  在确定社会化多元筹资渠道时,我们可以从社会公正的角度,以社会化的眼光寻找社会筹资的切入点。如国家可发行农民健康保障债券或农民健康保障彩票筹集资金,在国债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农村健康保障,鼓励或号召社会各界对农民健康保障捐款等;还可以加大企业缴纳职工医疗保险金比例(因此费用可计入成本,从另一角度来说,可以通过消费再次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我国的疾病谱由急性传染病为主逐步转向以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为主。我们可以引申商业保险的做法,在中青年人群当中开设储蓄式个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专项储备账户,以及其他有关中青年人购买老年时代医疗保健服务的储蓄式险种;保险机构也可以将医疗保险基金中的一小部分划入该账户中作为专项储备。该账户的资金只有当参保人员达到一定年龄后方可动用(例如退休后)。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为今后作一定的基金积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理应覆盖所有有支付能力的农村居民,但由于主要采取大病统筹为主,每个人发生大病的概率并不像小病那样高,受益面比较狭窄,降低了农村居民参加的积极性,在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同样存在逆向选择和自愿退出的隐患。因此,为了克服以上不足,保证筹资机制的稳定,在筹资政策的落实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个人或家庭缴费的强制性。国家虽然倡导坚持自愿原则,但根据我国国情,在目前尚无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实际筹资工作不能过分强调自愿,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政策,以保证筹资的公平性,特别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参与到这一制度中去(但反对简单粗暴的强迫命令)。否则,资金筹集无法保障,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还会出现大起大落、“春办秋黄”的现象。二是集体扶持资金的约束机制。受农村现行社会经济体制等种种因素影响,集体扶持资金若无制约措施往往会落空。因此,要建立健全筹资约束机制,地方政府成立由人大、政协、纪检、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筹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督促检查、监督资金的及时、足额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同时,可以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分别按贫困线以下、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设定不同的交费项目与标准水平。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以上多渠道筹集基金运行模式后,基金的总量需求与供给水平就能够明确的显现出来,这样就可以对国家投入、社会筹集、个人缴纳在基金总量中应占的比重进行具体的测算,对各种来源筹集的方式与比例做出较为准确的测定,就可以对整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出新的调整与改善。

  按照以上研讨思路和所出现的筹资结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支付办法,应作这样的设计:

  如果国家全面实行政府主导的基本医疗服务卫生制度,加大对卫生事业的财力支持,特别是当国家承担医务人员工资、基本药品和诊疗手段的采购费用,地方政府承担诸如医疗设施等基本建设费用之后,通过完善价格项目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改革付费制度,医疗机构的运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医疗机构的行为成为费用控制型的,卫生总费用进入可控制的、适度增长的良性轨道,这时,政府就可以通过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价格低廉、质量优良的基本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得到较大增加的同时,也减轻了支付的压力,用于偿付参合者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就可以作适当的修改和试点实验。

  (一)关于门诊费用

  由于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着预防、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康复和常见病、多发病门诊治疗与家庭病床等社区卫生保健服务,能够扩大覆盖面、受益率,减轻小病小伤对个人与家庭的负担,政府可利用专项资助或统筹基金采取按人头拨付的方式购买一定数量的门诊、社区基本医疗服务,预先或半预先将资金拨付农村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支付所承担的社区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其中包括管理费用、普通检查治疗费、出诊费等诊疗费用。参合者在接受服务时,可以支付挂号费用、按购入成本价格计算的非国家专供的基本药物和一次性材料、家床费用等,作为社区卫生保健服务经费的补充。社区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包干使用,结余部分可滚存下一年度。

  (二)关于住院费用

  随着医疗常规与医疗产出模型的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决定了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朝着科学化、合理化方向发展。这时,住院医疗费用的支付就可以实行包括后付制、预付制在内的多种结算方式形式。

  为了能够正确处理医疗服务的提供方、接受方、费用支付方三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十一五”期间,一般应鼓励实行按病种付费,可首先应用于适用外科手术治疗的病种;然后逐步向内科系列病种扩展。

  对内科系列疾病,应根据诊断治疗难疑程度、合并症情况、住院天数长短进行分类分组,分别实行按病种、按住院天数、总额预付、按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或以上形式交叉、混合使用的支付方法。(以上各种支付方式的原理、计算方法与利弊关系以及各适用的对象,国内外有大量的文献做了介绍,本研究报告不再一一叙述)

  随着老年人医疗卫生事业将会出现家庭护理病房、社区护理中心、养老院和住院治疗等多种医疗照顾形式与保健计划,我们可以按照以上不同服务形式设计不同支付方法,如:按天数定额支付、按病种支付、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

  参合人员可分别按照住院天数、单次住院费用总额比例挂钩等多种形式支付一定水平和标准的个人负担的费用。

  对不同收入水平或不同缴税(交费)的参合者,可以设定不同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或医疗保险形式,不同的基金支付标准,参合者在接受服务时分别承担不同的个人费用负担水平;我们还可以在基本医疗服务之外,对高收入者提供一部分相应的高层次服务,设定一定的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标准与水平。

 新农合筹资机制 十一五期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和支付方式发展方向的
  总之,从理论和实践经验上分析研究,建立一个持续健康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前提与核心是寻找一个稳定而有效的筹资机制。我国目前地区之间、农村人群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经济差距,这种稳定有效的筹资机制的建立必须有赖于政府强有力的主导支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积极性三位一体的统一,选择和确立国家主导投入、社会多元统筹和个人交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因此,对这样一个宏大的工程,作为落实中央农村工作的重要步骤,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制订十一五计划时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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