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解读 解读新《破产法》



  历经12年的讨论和修改,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破产法的颁布,在中国市场经济进程中应该是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可以这么说,新破产法是中国经济转型期的一部“经济宪法”。

  新破产法最大的亮点有三个:一是引入重整制度;二是引入管理人制度;三是适用范围涵盖到所有企业法人,包括上市公司。这些新制度的引入,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经营环境创造了更好的法制空间。

  破产程序更加透明化

  在新破产法中,重整制度和管理人制度的引入,使过去企业破产由政府一手打理和埋单的破产机制宣告结束。

  破产重整制度的引入,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让破产程序更贴近市场,债权人的权益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了充分地尊重和保护。这种制度的引入,也为面临破产的企业创造了具有透明度的重生机会,并会获得更多可供选择的重整方式,从而降低债权人面临的不可控风险。新的破产流程,都将在法律监控的框架下进行,大大规避了以往破产案例中,频频出现的以“破产”为由进行的恶意逃债和利益输送的违法行为。

  引入管理人制度,体现了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性。破产管理人以第三方的身份介入,因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利益纠葛,可以保障破产程序中的公正、公开与透明。在新破产法中,破产资产管理人被赋与了相当大的权力,成为破产企业资产的监管者和管理者。

  在新破产法中,法院再也不是以往的配合与执行角色,而被赋与了相当大的监管权力。重整制度、破产资产管理人认定、法院权力行使等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法律框架,将确保破产流程的公开与透明。

  ST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

  新破产法实施后,一大批ST上市公司将面临破产风险。让一些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真正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市场中的呼声已是由来已久,然而一直无章可循。将那些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清退出资本市场,不但会有效完善资本市场的退出机制,终止一些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之间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铲除腐败根源,更会净化我国资本市场,让有限的市场资金向优势资源倾斜,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资本流通效率和创造力,同时也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有人预计,新的破产法实施后,不少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将会陆续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一旦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破产公司股东的权益将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即使股东不同意重整方案,法院也可以强制通过。重整计划的实施将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或稀释股东权利。

  新的破产法实施后,一般的普通投资者也将面临巨大投资风险。如果持有某ST上市公司股票,一旦这家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继续持有其股票的普通投资者,因手中股票无法变现,其投入将会颗粒无收。因为,不是所有的破产重整措施都能成功。

  2007-6-6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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