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营电力、石油、天然气等公用产品的垄断企业,均上书国家发改委申请涨价。对于公用产品价格的变动趋势,笔者认为:从市场经济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涨价势在必然;但社会公众对于公用产品持续涨价的普遍不满也并非毫无道理。关键在于:公用产品价格变动过程中,必须合理地调节因价格变化而导致的利益不均,社会公众的利益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
资源性产品价格长期低于国际水平,必然使得生产企业以低于资源合理价格的成本大量消耗国内资源,而以一个较低的价格出口销售其产品,目前我国外贸顺差过大、面对大量反倾销的贸易纠纷等情况,较低的资源成本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再者,较低的资源成本而形成较低的产品价格,也会导致以购买力水平评价的人民币币值的高估,这也是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这一视角来看,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价格逐步与国际接轨,是我国缓解国际经济关系多方面压力(外汇过度储备、人民币升值、出口盈余过大、反倾销贸易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进程中理顺产品比价关系的必要步骤。如不加快进行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改革,会使我国国际经济压力进一步加剧,也会对我国的资源消耗和资源利用效益产生长期的损失,也必然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社会公众的长期利益。
但是,社会公众对于公用产品价格的提高普遍持不满和反对态度,理由之一是:公用事业企业,凭借其垄断地位,其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大都享受着高工资、高福利,显然公用事业企业并没有亏损,所以没有涨价的必要。而一旦涨价,垄断企业的利益进一步提高,相关产品随同提价,最终的利益受损者是所有的百姓;理由之二是:我国的工资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如果简单地推动公用产品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将严重影响中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由此可见,资源性公用产品价格的改革,决不能一提了之,而必须有效地调节因此而发生的利益格局变化,实现较为公平的利益均衡。这不只是一个原则,而应落到实处,应使全体社会成员因此而承受的利益损失得到实实在在的补偿。
笔者主张:(一)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带来的收益,既不应作为公用事业企业的利润而留在企业、也不应直接作为财政收入由财政部门支配使用,而应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补偿、平均地分配给城镇和农村居民,最合理的方式是适时地转入全国居民的社会保障个人资金账户。这样,既可有效地平息全国对垄断产品涨价的不满,又可为做实社会保障个人账户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不要认为,平均地分配给13亿人是杯水车薪,其实多项公用事业收益加总起来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且长期都有进项;(二)为使社会公众对全国公用事业企业恢复信任,树立起国家公用事业服务社会大众的良好形象。应立法规定:全国主要的垄断性行业企业的收益和成本,应向全国人大提出严格的预算和结算报告,由全国人大审查批准。收益扣除合理成本、扣除国家税收、扣除适当比例的扩大再生产资金之外,应适时地全部转入社会保障个人资金账户(应允许中低收入者适时支取以应对公用品价格变动带来的生活影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公用事业的成本是合理的、收益所得真正为全国居民共享。
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改革带来的收益,平均地补偿给全国居民是较为公平合理的。首先,受补偿者为全体国民,可使价格改革较为顺利地进行,而缓解因此而可能带来的社会不安;其次,可对水、电、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资源的消耗大户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减少资源性产品的消耗需求,也真正体现了自然资源属于全体人民的价值理念,使较少使用资源的民众获得价值补偿;其三,可启动社会保障个人资金账户的做实,利国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