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垄断使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及成员倾斜,从而动摇了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制度基础。
制度是管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包括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建设和谐社会需要首先和谐的社会制度基础。什么是和谐的社会制度基础?这个和谐的社会制度基础核心要义就是公正公平的利益分配规则,即社会规则对于国民财富在各个社会群体及成员之间的分配应当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并在社会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得到肯定。综观我国目前的国民财富的分配现状,由于垄断占据了一系列的国民财富重要生产领域,并且先入为主地利用初始先得的不公正权利赋予,使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制度在国民财富的分配上得不到应有的确立,从而造成了社会转轨所产生的制度利润和新增国民财富不断向旧体制的承袭者流动。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国民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愈来愈大,矛盾愈来愈多,社会正常运转秩序的维持成本愈来愈高,建设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社会制度基础遭到严重扭曲。目前,我国收入分配进一步向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的表现,除了以上所论述的因社会资源初始配置格局畸形所导致的先天性资源占有收入差距之外,主要还有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的初次分配进一步显性地向垄断领域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而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弱势社会群体不但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且往往难以获得弥补劳动成本的合理回报,以致形成了各群体及成员之间巨大的初次收入分配差距。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6)》显示,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近三年一直保持在3.2倍左右。1990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3.2倍上升到4.6倍,扩大了44%;2000年至2005年的五年间,最高10%收入组与最低10%收入组收入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扩大了一倍,收入差距呈加速扩大趋势。而采用社会学调查方法,并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5倍,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统计显示的9.2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统计分析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是垄断行业收入严重高倚问题。譬如,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城镇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职工平均收入是全国职工平均收入的14.06倍。如果除去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我国城乡居民之间和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将大大缩小。
垄断收入的扩张,不仅使市场化改革中一般竞争性领域居民收入的提高滞后,而且造就了更多的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04年末,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36元,按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为2610万人,按年人均纯收入669-92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贫困人口人口为4977万人。据2005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分析,如果按照人均年收入低于882元(仅相当于全国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1/3)的现行贫困标准,目前还有8517万人口也属贫困人口;如果按照世界上公认的人均1天1美元以下的贫困标准,目前还有2.1亿贫困人口。这种情况实际上也可以进行如此概括:13亿人口中有1亿人属于被边缘化的极贫弱势群体,他们直接面临的是生存挣扎问题;有1.1亿人基本不拥有财富,仅仅只有糊口能力;有4亿人口可以解决温饱问题,但是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购买力。8亿多农民除了2亿多享受到了现代化进程的恩惠之外,6亿多农民仍然没有进入社会利益博弈格局之内,他们构成了社会最大的弱势群体。
值得强调的是,垄断群体与其他各个社会群体在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初次分配上的巨大差距并不在于劳动能力和知识技术的悬殊,而是在于垄断与竞争之间的天壤之别:即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弱势社会群体的劳动不但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且往往难以获得弥补劳动成本的合理回报。而垄断部门完全可以靠涨价获取超额利润。譬如,中国移动公司只要对1.2亿部移动电话每月收取不需任何成本的5元来电显示费,1年就可获得72亿元的额外利润,公司20万职工每年人均可得到36000元收入,这个数字相当于2005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2倍,也就是说农村居民需要12年才能获得移动公司职工从移动电话来电显示费中所获得的好处。如此无须任何劳动成本的收入在任何竞争领域都是不可想象的。
第二,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的再次分配进一步隐性地向垄断领域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倾斜,而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弱势社会群体则成为了向垄断领域的既得利益群体和成员输送利益的机器,以致再次扩大了各群体及成员之间巨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根据寻租经济学理论分析,垄断在社会生产经营成果收入的再次分配中侵蚀竞争性领域的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利益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社会净福利损失,通常称为哈伯格三角形(Harberger Triangle),即以哈伯格三角形衡量的垄断价格扭曲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这一部分社会净福利损失在我国是很突出的,它造成了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向生产经营低效率的垄断群体输送利益的制度性现象。若以2006年垄断价格现实情况进行保守估算,社会向垄断输送的利益高达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即3000亿元。譬如,从美国往中国打长途,目前是每分钟1.5美分,即通话1小时为0.9美元,不足人民币8元,而从中国往美国打电话为1分钟8元人民币,通过17911转拨为3元,还要外加市话费,这就是说,中国电话价格是美国电话价格的60多倍;2006年10月,美国的超级无铅汽油价格相当于4.86元人民币,而同期北京市场上同类汽油的销售价格为5.42元人民币,且美国汽油零售价格的30%上缴燃油税,如果扣除燃油税,则价格比中国低40%以上;我国的石油资源税每吨才30元人民币,而美国是每吨130美元,是我们的几十倍。
另一方面是被称为塔洛克四边形(Tullock quadrangle)的社会福利损失,即潜在厂商为了成为在位厂商,以及在位厂商为了保有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而进行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寻租)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这一社会福利损失不仅从理论上讲要远远大于哈伯格三角形所表达的社会福利损失,而且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更要对社会福利造成比理论推导大得多的损失。这种福利损失以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构成了一般社会群体和弱势社会群体向垄断群体输送利益的制度性现象。据胡鞍钢估算,在1990年代后半期,国有垄断行业租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1300~2020亿元,占GDP1.7~2.7%,其中电力业为560~1120亿元,约占GDP0.75~1.5%,交通运输邮电业740~900亿元,约占GDP1.0~1.2%,邮电通讯业215~325亿元,约占GDP0.29~0.43%,民航业75~100亿元,约占GDP0.1~0.13%,医疗机构回扣75亿~100亿元,约占GDP0.1~0.13%;据胡鞍钢计算,1998年到2001年一些垄断行业的非法收费(包括电力、电信、医药行业和其它各类违法收费)达到530亿元;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调查,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它是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其相当于贷款额的9%;若以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计,同时考虑大型企业有利的贷款条件而按4.5%推算,这项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高达1万亿元,这个数额还未计算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垄断不但将侵蚀社会福利的巨掌伸向社会各群体,而且还伸向了国库。如中石化2005年赚取了509亿的巨额营业利润,却还从国库索要了100亿元的补贴。从世界各国政府分享石油资源总收益(包括矿区使用费、利润油分成和税收)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如美国)约为60~70%,发展中国家约为75~85%,个别国家高达90%,而在我国,据中石油2005年财务报表披露,政府所得仍只占40%,据中石化2005年财务报表披露,这一比例也仅为54%。这就是说,仅两公司一年挤占的国库收入就超过1000亿元。
综上所述,笔者利用数学模型保守推算,各社会群体向经营性垄断行业所输送的各种隐性社会利益与各社会群体被经营性垄断行业寻租、护租、耗租等行为所侵蚀的社会福利至少占到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总额约为3万亿元。这个数据还不包括非经营性垄断行业所侵蚀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