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EGP在各省市实施进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显然缺乏超前预期意识,先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都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这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EGP在全国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作者:谷辽海
来源于: 中国财经报 2007-09-05 10:25:02
几乎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同一个时期,我国不少省市也在积极地开展政府采购电子化工作(简称EGP),各省市先后推出的EGP管理办法足以证明这个判断的准确性。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早在1999年6月18日就制定了《南宁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也在2000年8月31日颁布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以后,南京、合肥、无锡、云南、珠海等地都先后发布了各自的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并且大胆地开始了EGP的应用。
除了实践部门普遍推广应用EGP外,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中的个别条款也涉及到电子手段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应用,规定了采用公开招标时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对外发布采购信息,但这部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信息的发布渠道和获取途径以及披露范围,也未规定通过电子手段发布其他采购方式的信息。特别令人遗憾的是,我国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全文88个条款中没有一项内容明文规定电子手段可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应用。尽管如此,《政府采购法》颁布后,上海、江苏、山东、深圳、南宁等省市的政府采购部门还是将电子技术应用到政府采购中。比如浙江省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网上竞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通过互联网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接收供应商投标电子邮件,网上定标、网上公布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格等全过程的总称;珠海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网上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来完成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包括网上提交采购需求、网上确认采购资金和采购方式,网上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网上投标报价、网上开标定标、网上公布采购结果以及网上办理结算手续等,采购范围包括《珠海市政府采购目录》所规定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
从EGP在各省市实施进展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显然缺乏超前预期意识。先后出台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没有充分考虑到EGP,这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妨碍了EGP在全国的进一步推广和应用。尽管立法明显存在滞后现象,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采购效率,充分保证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部门还是在灵活地在运用EGP。《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上海市财政部门随即依据法律修订了原先的电子采购管理办法,重新颁布实施《上海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暂行办法》,规定网上竞价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但以标准或通用的办公设备以及服务项目为主,所规定的网上竞价采购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进行;2003年10月,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开始实行《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网上采购操作规程》;2006年4月2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推出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网上竞价流程(试行)》;从2006年5月1日起广东省开始在省级试行电子化政府采购,采购人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电子化执行平台的电子订购系统、电子反拍系统或电子询价系统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重庆市从2007年5月18日开始实施EGP;同年6月27日,福建省也将省级集中采购目录通用项目中的一次采购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一般设备采购工作搬到了网上。
总之,尽管我国实践部门多年来都在积极地推动EGP的使用,但普遍都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的统一行为规范。相比实施EGP的许多国家,我国EGP方面的制度建设至少滞后七八年时间。截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EGP方面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这给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带来了相当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