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方式:
6.3.1 符合 6.1.1 和 6.1.2 的计划参加人:
6.3.1.1 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本息分红)计发,参加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
6.3.1.2 待遇支付可以在该参加人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开始丧失劳动能力后当年剩余时间的任何时间开始,但不能迟于当年的12月31日。
6.3.1.3 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超出其上年月平均工资60倍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4 个人缴费一次性缴付60个月以上的,不得一次性领取,可选择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
6.3.1.5 如果计划参加人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全部余额。
6.3.2 符合 6.1.3 的计划参加人: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如果受益人或继承人外加入了一个企业年金计划的,可以要求将本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额划转到受益人或继承人的企业年金计划的个人账户中。
6.3.3 符合 6.1.4 的计划参加人: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6.4 计划参加人或其指定受益人对记入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的支配、处分的权利自动开始于下列时间之一 , 而无论计划参加人是否提出享受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或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是否已经开始:
6.4.1 计划参加人达到退体年龄的当日;
6.4.2 计划参加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后的第一天;
6.4.3 计划参加人丧失劳动能力当日;
6.4.4 计划参加人死亡当日;
6.4.5 计划参加人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件的当天。
从上述时间开始,企业以及除计划参加人、配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从其个人账户中移转资金。
6.5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指定。
6.5.1 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
6.5.2 计划参加人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6.6 受益人个人账户的财产转移。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缴费及其技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于受益人本人,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部分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定确定:
6.6.1 一般情况下退休、死亡归属权益为 100%;
6.6.2 离职时的转移或退出按规定的归属比例计算;
6.6.2.1 对于工作年限 5 年以内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________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2 对于工作年限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________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6.6.2.3 对于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离职的职工,企业缴费________比例的部分归属于该员工;
第七章 基金财产的管理
7.1 本计划归集的资金将以受托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7.2 基金的受托管理。
7.2.1 本计划所归集的年金基金将全权委托给__________(法人受托人) 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技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委托具备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服务。
7.2.2 受托人有权获得所有计划参加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住宅电话、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与本企业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参加本计划的起始时间等。
7.3 基金的托管。
7.3.1 由受托人选择托管人,并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处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以接受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款项。
7.3.2 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归集、保管、监督、清算、核算与估值。
7.3.3 托管人按照受托人的指令开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并负责监督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是否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进行运作。
7.4 基金的投资管理。
7.4.1 受托人负责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投资政策和比例限制。
7.4.2 投资管理人负责在投资政策的指导下以及在受托人与托管人的共同监督下执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日常投资管理。
7.5 基金财产的管理费用。
7.5.1 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受托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2 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具体金额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7.5.3 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规定确定。
7.5.4 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由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章 对计划参加人的信息披露
8.1 计划参加人有权获得下列有关本计划的资料:
8.1.1 本计划正式文本及其缴费细则正式文本;
8.1.2 本计划或本计划缴费细则的修改通知和修改后的正式文本及其修改说明;
8.1.3 计划参加人退出本计划的回复及企业缴费部分的权益确认书。
8.2 账户管理人发出的个人账户变动信息和余额对账单定期发送给计划参加人。
8.3 计划参加人有权对如下事项随时进行查询:
8.3.1 个人账户余额;
8.3.2 个人信息的基本情况;
8.3.3 本计划所建立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
8.3.4 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计划的监管和争议解决
9.1 本计划的设立和执行受××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9.2 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如对本计划的个别章节条款产生歧义或发生纠纷时,由企业与计划参加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地区劳动争议伸裁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章 计划的修改和终止
10.1 计划的修改。
10.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进入修改程序:
10.1.1.1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 2/3以上的成员提议进行本计划的修改;
10.1.1.2 计划的某些条款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1.2 计划修改应当依据以下程序:
10.1.2.1 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10.1.2.2 修改后的计划草案经企业董事会批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0.1.3 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计划所规定的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果还未完整履行,企业和计划参加人应完整履行该义务后再适用修改后的新计划。
10.1.4 每次修改后,企业董事会、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都应获得书面的修改通知和说明。
10.2 计划的终止。
10.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计划终止:
10.2.1.1 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或董事会 2/3以上的成员反对本计划的继续实施;
10.2.1.2 本企业破产;
10.2.1.3 本计划被劳动保障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
10.2.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计划无法在新情况下继续实施。
10.2.2 计划终止时,除了 10.2.1.3所列情况外,本计划所建立的个人账户、企业账户、和基金财产仍然有效,并继续存在。
10.2.3 计划终止须报××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个计划参加人和受托人。
第十一章 计划的罚则
11.1 计划参加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企业有权没收该合同期内记入该参加人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
11.1.1 当期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雇佣关系的;
11.1.2 期劳动合同未满并且未与企业正式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11.1.3 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收转出的这部分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企业账户中,作为本企业年金用于奖励特定人员的津贴。
11.2 如果本计划被司法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决为无效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按法律法规裁决的规定处理;计划参加人有权要求返还自加入本计划以来所有的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