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本法一共四章五十四条,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是2007年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通过的第三部调解劳动关系的第三部法律。
在本法中有几个亮点,第一亮点,在第四章第五十三条中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点将彻底改变这些年来仲裁收费300元的现象,并且已经成为历史。这也是国家为了使大部分在一线工作的弱势群体在交不起仲裁费用而放弃维护自己的利益的问题,我想大部分劳动者会拍手称快。这样同样也加大了仲裁部门的工作量。第二两点: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几条中,规定了有些争议是仲裁终局的。第三亮点: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改变了以前是60天,现在延迟到一年,这也是一件对劳动者很好的事情。假如你在争议时期一年内还不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基本是没戏。第四亮点: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劳动者同样适合这部法律,除了另外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