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最近读了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的《新劳动法的困扰》、《再谈新劳动法》、《灾难的先兆——三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的启示》几篇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文章。读完觉得文章里面充斥的都是天马行空、大放厥词、信口开河的话语,而这些话语里流露基本是误读新法、曲解新法和无限放大新法消极影响。
作者在论述中还感叹立法的人不懂经济,原文这样写到:“设计或策划新劳动法的不懂经济,不奇;他们对世界各地的经验与史实没有掌握,也不奇。奇就奇在策划者对自己国家的劳动市场显得一无所知!同样奇怪的,是杀伤力一看就知道是严重的新劳动法,竟然获得北京当局通过!”那么反问一句,你经济学家懂法律吗?“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这是张先生在文中的论述,并且被很多媒体引以为否定《劳动合同法》的“经典”论段。其实,这恰恰是最严重的、方向性的误读劳动法律。因为劳动法已不属于“契约自由”的民法,而是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通过“倾斜立法”的原则,来矫正失衡的法律关系,使双方法律关系保持相对的平衡,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学者黄越钦所言:“劳动契约虽系私法上契约的一种,但由于劳动者从属性地位的关系,在法律制度上乃基于社会性考量,使劳动契约之终了,并不完全适用民法债权契约之规定,因此劳动契约之终了,在民法规定之适用外,另形成了一复杂制度,并受公法监督。” 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而这恰恰是张先生所无法理解的。俗话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更何况张先生所犯的方向性的错误呢?
此外,张先生在其文中提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 ”,“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新法的实施“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 “农民的生活改进会画上句号!农民的生活改进画上句号,经济改革也就画上句号。”等等又有几个是能站得住脚的呢?如此,不能不让人感叹:经济学家是如此这般误读《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