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 让透明信息广泛传播



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免费向纳税人提供,不能设置任何障碍,阻止纳税人获取公共采购信息

                 让透明信息广泛传播

作者:谷辽海

 广泛 让透明信息广泛传播
来源:中国财经报

发表时间:2007-11-28

  按照新版GPA规定,缔约方及其采购部门应通过一家官方的电子或纸面媒体公布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决定、行政性规定、标准合同、采购通告、招标文件、采购程序、采购文件的修改、每年重复使用的供应商名单、授予采购合同、采购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发布这些采购信息的电子或纸面媒体应该是一家影响范围广泛、容易使公众获取信息,而且采购信息应该是免费向公众提供。根据亚太经合组织关于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方面的规定,不论是电子还是印刷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应以便于获取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有机会得到。《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也有同样的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并便于公众获取,各成员国应努力建立电子信息系统,提供此类信息的检索。几乎所有国际组织的政府采购法均规定,不管是政府采购合同缔结前还是授予之后,相关的采购信息均须具备透明度。不少国家利用电子媒体,在授予合同程序进行中或完成后公布大量有关信息。例如,新加坡在开标之后提供关于所有投标的信息。大多数国际组织均要求采购部门刊登授予合同公告,在顾及保密规定的情况,应说明关于所授予合同的某些基本信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美洲自由贸易区协定》都要求各采购人刊登所授予合同的公告,欧盟政府采购指令要求采购部门仅以电子形式发布授予合同公告。

  在中国,披露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至少有1000家。不论什么样的采购信息媒体,内容既不相同也不互补。不论是纳税人还是供应商,都无法从官方电子或纸面媒体了解中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全面信息。政府采购花的是纳税人的钱,在什么地方花钱,是否应该花?老百姓应该享有相应的知情权、监督权。这些权利怎么实现?需要通过官方的媒体披露。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指定一家官方的电子或纸质媒体统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纳税人获得信息的渠道是统一的。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一定限额标准的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电子或纸面媒体上广而告之,使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竞争,使竞争者有同样公平的合同机会,这也是政府采购市场不同于民间市场的最大特点。

  信息被垄断瓜分

  由于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出台了适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政府招标采购项目的监督职能进行了分工,职能部门同时也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即采购人。这部法律还规定,采购人对于政府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有权自由委托,可以全部托付给以私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即私法人进行代理。

  按照“红头文件”,不论是传统的纸面媒体还是电子手段的网络媒体,招标采购的信息发布范围、途径和渠道均由国家发改委决定。得到授权后,国家发改委颁发了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办法、强制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先后指定了多家媒体发布公共采购信息。其中,国信招标公司的网站被指定为全国惟一有权通过电子手段发布招标采购信息的独家权威媒体。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均享有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国家商务部依据“红头文件”也制定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指定一家私法人即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机电产品的招标采购信息。作为中国的纳税人,我们如果想在网络媒体上看到国家重大项目的采购信息,必须向这些网站交付巨额的注册会员费。国家发改委所指定的这家网站规定,按照会员的不同级别,每年会员应交纳的注册费有4000元、8000元、10000元3个不同档次,如果想看到国家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交纳的注册费用相应也要提高。国家商务部指定的这家网站也是存在类似情况。中国国际招标网声称,目前在网上注册的采购业主已超过万家,供应商13000家。除了提到的被垄断的采购信息,我国电力、交通、卫生、教育、水利等行业也都不同程度存在类似情形。(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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