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让“塌陷”的中部“崛起”



    自1980年相继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大经济特区,到1984进一步开放大连、天津、广州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再到1988年4月批准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岛经济特区以及1990年4月宣布开发开放浦东和这20多年间不断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开发区等,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引进境外资金和技术、发展高科技产业、促进对外贸易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成为2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引擎。进入二十一世纪,开发大西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都为这些地区带来了发展的机遇,而以上这些地区的高速发展,无一不是得益于中央对其税收政策的倾斜和中央财政对这些地区的让渡。

  一、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现状

  中部地区是指安徽、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六省。伴随着沿海开放战略的设施,到开发大西北、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位次不断后移。1997年至2003年,中部地区在全国经济中的份额呈不断下降趋势,中部地区GDP占全国的比重也由31%下降到了24.7%,而同期东部、西部分别由56%、13%上升到58.5%和16.8%。2005年,中部六省共计实现GDP总量37028.51亿元,更是下滑到了当年全国GDP总量182321亿元的20.3%。

  与此相对应的,是中部地区城乡居民收人偏低。2004年,中部六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均低于全国9422元的平均水平1000多元,安徽省仅为7511.4元;中部人均可支配收人不仅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69元,同时也比西部低了183元。

  另一方面,中部六省的产业结构严重不合理,自我调整能力有限,反映在税收的宏观税负及地税收入份额上,就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税收增长后劲不足。

  从宏观税负水平看,中部地区税收占GDP含量低,2005年,中部六省共计实现GDP总量37028.51亿元,占全国GDP总量182321亿元的20.3%,而同期入库税款为3692.73亿元,仅占全国入库税收30865.8亿元的11.96%。而安徽就更低了,2004年每百元GDP仅贡献9.18元的税收,大大低于全国18.84%的平均水平。

  从税收增长速度看,在全国财政收入连年高幅度增长的形势下,中部地区却出现增速迟缓的现象。全国财政总收入由1995年6183.73亿元上升到了2003年的20501亿元,年均增速为16.17%;而安徽财政总收入由1995年的147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412.29亿元,年均增速仅为13.7%,低于全国平均增速2.41个百分点。

  从地税社会贡献率水平看,2003年,全国地税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平均为64%,浙江省高达78.53%,广东省、上海市、江苏省分别为76.03%、74.95%和60.44%,而安徽省仅为52.26%,其他中部各省和安徽也大体相当。中部地区的地税收入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力较弱,和其他省份的比较劣势十分明显,直接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现有税收政策对中部地区发展的影响

  由于中部地区老工业企业较多,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较深,大部分企业设备老化、技术落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任务十分繁重,更新和改造速度缓慢。现有的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直接影响了以重工业为优势的中部地区发展。同时,由于重工业资本有机构成相对较高,使得这类企业的增值税实际税赋明显高于以轻工业、加工业为主的东部沿海地区。因此,中部地区在中国第一轮大发展中失去了先发优势。

  其次,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存在着的巨大差异,使引进外资数量偏低的中部地区未能和其他地区同等享受到对外开放的实惠。

  从财政分成体制方面看,1994年实行的财税制度改革,构建了一套新的中央与地方之间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框架,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但在这项改革中,由于中部地区第三产业的相对落后,以农副产品加工和能源为主导,以及大量的低价原材料和初级产品加工为主要手段的产业结构,使中央税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所占比重过大,地方税收入所占比重相对偏低,上划中央财政的比重却在逐年增长。以安徽为例,1995年上划中央财政63.17亿元,占当年全省财政总收入的43%;而到了2003年,上划比例就上升到了46.5%,上划中央财政191.54亿元,地方财力已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中部崛起”出台的历史背景

  国家先后实施的沿海开发战略,加快了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沿岸等地区的高速增长;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西部发展滞后的局面;国家作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大决策,使东北地区焕发了生机。这种除了中部地区外近乎全面开花的优惠政策,迅速将中部地区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政策低谷”、“经济凹地”。由于中部地区在财政、金融政策方面长期处于劣势状态,在和其他地区竞争中自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中部地区经济结构转型所面临的国内与国外的压力逐渐加大,“经济凹地”有可能会不断加深,从而形成“中部困境”、“中部塌陷”的现状。

  “十六大”以来,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具体地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未来发展思路。正是在“五统筹”思想的指导下,面对“中部塌陷”的现状,200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首次提出了“中部崛起”的概念,并作为2005年经济工作的六项任务之一,其完整的表述是: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2005年后,国家有关部委就中部崛起的政策支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相继出台了若干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将比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实施的优惠政策,而其中最具“含金量”的优惠政策当数“增值税”转型试点政策,这一政策将会使部分企业的纳税负担大为减轻。至去年底,中央确定自07年在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中实施。其中安徽将要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合肥、芜湖、蚌埠、马鞍山、淮南五市。这5座主要工业城市在“中部崛起”中,一定程度上将轻装上阵,加快发展的步伐。同时,安徽省有30个县被列入了比照西部大开发享受“集中连片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优惠政策名单。据了解,这30个县分布于大别山区、皖南山区和沿淮荒漠蓄洪区,覆盖了全省60%以上的农村人口。

  “中部崛起”的实施,其实还是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梯次开发战略思路的延续。中部地区目前的经济现状也说明,“中部凹陷”现象已经十分明显,中部问题的解决不单单要依靠自身,更需要依靠国家出台适度倾斜政策予以扶持。

  四、实施“中部崛起”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目前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着的巨大不平衡,仅凭已经出台的几项扶持政策来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恐怕只能是杯水车薪。因此,继续加大对中部地区的政策扶持力度就显得至关重要。结合中部地区的实际,建议:

  (一)扩大“增值税”转型的范围。中部崛起,不能单靠已被批准的那26个城市,那些没有被批准的城市经济基础更落后,更需要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因此,对中部所有城市全覆盖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就显得十分必要。此外,本次享受“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被限定在装备制造业、冶金业、采掘业、农产品加工业、石化、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业、电力业这八个行业,而中部地区目前较多的纺织业、造纸业等轻工业及其他加工、制造业无法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因此,将“增值税”转型试点全覆盖到中部六省所有制造业企业,对于带动中部经济的发展具有及其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增值税税制。除了认真执行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外,还应该适当降低中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以吸引更多企业和资金向中部地区流动;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让更多的生产型和商贸型企业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以扶持更多的本土中小企业成长。

  (三)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由于中部地区基础设施相对落后,中部地区的产品成本具有一定的劣势,国家宜给予中部地区企业以更优惠的税率;适当提高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或折旧额;取消中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地域界限,对建设在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外的企业,只要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即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推行积极有效的减免税政策,特别要推行以中央税减免为主的税种减免政策,以真正体现国家对中部崛起的财税扶持,突出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力度,扶持中部地区企业的快速发展。

  (四)提高第三产业的优惠待遇。中部地区具有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巨大优势,特别是农村富余人口转移压力相对较大。建议对利用本地资源发展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的,除给予自开业之日起一定年限免征营业税优惠外,可以给予更多年限免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照顾,以促进中部地区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五)提高资源税税率和扩大征收范围。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调高资源税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将林业资源、水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促进对中部地区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确保中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下放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让中部地区地方政府可开征适合本地方征管的税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些需要地方扶持的产业以特殊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中部地区的经济腾飞。

  (七)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更多向中部地区倾斜的同时,提高中部地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的返还比例,以解决中部地区当前财政支付困难的现状。

 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让“塌陷”的中部“崛起”
  (八)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业发展。中部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生产基地,种植业、养殖业比较发达,畜牧业产品及农林水产品的初加工、深加工将是中部地区实现增产增收的必由之路。因此,国家宜在税收政策上鼓励中部地区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给予1至2年的增值税减免;从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之年度起,给予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促进中部均衡发展也将起关键作用。深圳及诸多开发区的发展初期,国家都实行在一定的年限内将应该上划中央的税收全额返还,用于其“滚动发展”的政策。而今,中部地区劳动生产率水平相对较低,中央对中部地区实施一定力度的税收、财政优惠,对于缩短中西部差距、统筹区域发展、建设和谐社会都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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