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你发现了ATM机故障乱吐钱,是否会诱发你的“贪念”?如果人人都说自己也可能会犯错误的话,这种错误算什么样的罪? 《男子171次恶意取款被判无期》的报道后,九成网友认为量刑过重。ATM机故障乱吐钱诱发许霆“贪念”被起诉,对此大部分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一家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现系统出错,本想取款100元,结果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却只被扣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次日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这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 小郭和小许分别从中提取了1.8万元和17.5万元后各自潜逃。事发后,小郭主动自首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潜逃一年被抓获的小许日前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一样的犯罪行为,引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认为,中院的判决书仅提出不接受辩护人的意见,这是一种相当粗暴、强权的判定。从公众知情权和双方平等的角度来说,连个理由都不给是不合适的。 许霆的辩护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具有“秘密窃取”的特点,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行为: 1.从行为上看,许霆没有从物理上或者从虚拟空间非法进入到银行系统去取钱。 2.本案中被告人许霆使用自己的实名银行卡到有监控系统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输入的是自己的密码,自始至终的取款行为都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环节,银行机器的故障并不影响行为的公开性,只是影响了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3.被告人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的行为属于一种无效的交易行为,刑法保护的是财产本身,而不是保护无效交易所产生的后果。许霆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的行为。

4.盗窃行为的实施是单方面的,而本案中许霆的每笔取款行为始终都是互动的,不是单方面的行为,因此不存在秘密窃取。 盗窃犯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有目的性地偷东西;二是秘密性,我孩子的行为根本不“秘密”既然不是盗窃,就不该用刑法。这是许霆的父亲对记者说的话。 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认为,本案中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建议银行自行追回。即便成立盗窃罪,以经济发达的广东来说,10多万的数额尚算不上特别巨大,判罚无期徒刑畸重。 对这个今年才24岁的年轻人,我们应该有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最后我还想问一句:如果是你发现了ATM机故障乱吐钱,是否会诱发你的“贪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