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2008中国营销
谢恒律师注:为了帮助企业客户正确签订劳动合同,谢恒律师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企业法务角度出发,结合历年来法律顾问的实践经验,设计了此劳动合同范本。现公之于众,供各公司、企业参考。特别提醒的是,由于各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建议各企业单位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使用此范本。劳动合同范本分四篇发表。
(续《2008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之谢恒律师版(1)》)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天。
【谢恒律师注: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正常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至少休息一天】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半年()、季()或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谢恒律师注:实行本条(二)、(三)项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要求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谢恒律师注: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四条 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经甲方书面的要求或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自行加班。乙方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甲方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谢恒律师注:此条款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
第十五条 甲方定期将乙方的通勤记录(含加班记录)汇总成表,并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记录以该通勤记录表的记载为准。如对通勤记录表的记载有异议,乙方必须自收到通勤记录表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完全认可通勤记录表的记载。
【谢恒律师注:1、此条款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2、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送通勤记录表时应要求劳动者签收,以确定“收到通勤记录表之日”。】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
第五章劳动报酬(税前)
第十七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由甲方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八条乙方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乙方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条款约定的基本工资为准。 【谢恒律师注: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谢恒律师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第十七条基本工资的80%或本单位同一岗位最低档工资,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具体数额由甲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乙方当月的劳动报酬由甲方在次月的 号足额支付(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对劳动报酬有异议,乙方应当自劳动报酬发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确认甲方已完全结清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
【谢恒律师注:1、此条款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2、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发工资,坚决避免逾期发工资,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期间,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第二十三条 乙方因私请假期间,甲方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甲方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甲方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乙方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甲方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有权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第二十八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六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甲、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因乙方的原因致使社会保险无法办理或缴纳的,乙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甲方因此被公权机关行政处罚的,有权就经济损失部分向乙方追偿。
【谢恒律师注:此条款专为特别保障用人单位权益而设计。】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按法律规定及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乙方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待遇,按法律规定与甲方规章制度执行。 (未完待续,下期继续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