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地方统筹”的矛与盾
武汉科技大学 董登新(教授)
在我国农民工(简称“民工”)使用相对集中的沿海地区的许多城市,近年来,却出现了一种十分矛盾的奇异现象:一方面,地方政府及社保部门正在加大农民工参保的工作力度,而另一方面却出现了许多农民工不断“退保”的现象。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险,原本是农民工难得的一种社会福利,那么,农民工为什么却要主动放弃呢?问题何在? (一)雇主规避社保义务,雇员社保意识淡漠 社保是什么?雇主为什么必须为社保承担法定义务?雇员的“社保权”是什么?其实,许多人尤其是雇员,他们并不太明白,似乎也不太关心这些原本涉及他们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通俗地讲,劳动力的使用是有寿命、也是有周期的,年老的时候与年轻的时候就不一样,也就是说,劳动力也有一个使用“磨损”或称“折旧”的过程,它就像工厂里的机器设备之类的固定资产一样。大家知道,固定资产需要提取折旧,并记入日常生产成本。因此,使用劳动力的雇主,也有责任为雇员提取劳动力“折旧”,即按法定比例为雇员缴付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目前中国主要是城市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对劳动者将来的生老病死的一种基本保障。也就是说,社保是社会(包括国家和雇主)为劳动者本人提供的一种基本福利。这种福利的获得,虽然要以参保人自己缴费为前提,但雇主为你缴费则更多,将来国家还要为你提供统筹支付转移,因此,参加社保的个人未来所得,要远远大于他现在的个人缴费。为此,我们称之为一种“国民福利”。不缴费或退保,则意味着你主动放弃你原本可以拥有的这项社会福利。当然,这是一种绝对的个人损失。 在我国,不要说农民工,就是城市户口的正式职工,他们许多人对自己的社保权几乎也是一无所知的,他们似乎也不太关心自己的社保权利。有的人虽然知道一些社保的常识,但不知道如何查看自己的“社会保障卡”号,怎样查看自己的社保账户上缴费的细目及账面余额等。与此同时,一些没有良知的、不负社会责任的雇主,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他们尽量逃避为雇员缴付社会保险费用的强制义务,或是瞒报、漏报、假报雇员参保情况,逃避雇主应承担的社会保障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这类雇主来说,他们不但不会对自己的雇员宣讲“参保”的重要性与好处,甚至还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有意逃避为雇员缴费的法律义务。这类雇主违法行为是不可以原谅的。
(二)社会保险地方统筹的矛与盾:强制参保PK自由退保
众所周知,在经济发达的国家,由于国内区域经济发展均衡,地区差别小,社会保障适宜于“全国统筹”,或称“中央统筹”,这样,便可以做到社保范围全国统一、参保对象全国统一、缴费标准全国统一、给付标准全国统一,因此,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很容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强制执行。
然而,在中国,由于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差距太大,各地工资水平悬殊,因此,在社会保障模式上很难实行“全国统筹”。尽管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率先实行“省级统筹”,但截止2006年底,我国只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福建、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3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辽宁、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西藏7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
由此可见,在我国目前“省级统筹”尚未全面实现的前提下,要想推行“全国统筹”更非易事。那么,在“省级统筹”、甚至“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的现实条件下,由于各地社保覆盖范围不同,缴费标准也不同,因此,各地之间尚缺乏一种账户转移的“对接”机制,致使不同地区之间劳动力流动的一大障碍,即社会保险缴费无法随劳动力流动而流动。至于农民工的社保账户转移更是困难重重,而且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他们一般不可能在一座城市一直工作下去,或是无法在同一座城市累计缴纳社保费满15年,为此,原本“缺钱花”的农民工,在无奈之下,只好选择“退保”套现。如此一来,“自由退保”也就抵消了“强制参保”的社会作用!
最后结论:农民工“退保”现象突显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的弊端,在某种意义上讲,农民工“退保”是我国社保改革工作中的一种倒退现象,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政策建议:在“全国统筹”尚有困难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地方统筹”格局下的“转账”对接机制,同时,以“退保硬约束”来对称“参保强制性”,以切实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保工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