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十二里河治理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2)



 第二节  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分类及比较

    

  上一节我们分析了中国直销的市场规则问题,在这一节我们主要讨论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完美,是中国直销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组织保证,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定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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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简单的理解中,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模式。然而,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含义决不止此。下面,我们就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定义作一些展开讨论。

(一)定义

  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顾名思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尽管这一概念的使用已逐渐有泛化的趋势。关于现代公司的概念国际上并无一个标准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著名企业管理史学家钱德勒所给出的定义,即现代公司是指由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管理的多单位企业。上述定义揭示了现代公司的重要特征,那就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再是资本家本人,而是职业经理人员。现代公司之所以被称为“现代”,关键就在于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或者控制权)的分离,而与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相区别。历史地看,现代公司的出现是生产社会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生产社会化的发展使得生产所需要的投资规模超过了私人投资者所能承受的限度,这客观上要求资本的集中;而大规模的投资如果由单个投资者所提供,也加大了其投资风险。因此单个投资者存在着分散投资风险的内在需求,从而以有限责任为基础的股份公司应运而生,这正是现代公司的典型形式。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每个企业所有者人数的增加,所有者直接管理企业成为一种成本高昂的行为;同时由于个体之间存在着能力的差异,所有者未必是合格的企业家。因此从市场上选择一个善于经营的人代表所有者管理企业就是理性的选择,“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

  但是由于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经营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效用函数,因此两者之间潜在地存在着激励不相容。而且代理人(经营者)拥有关于其自身知识、才能、掌握的机遇和努力程度等的私人信息,这都很难为委托人(所有者)所观察和监督,而理性的代理人(经营者)又具有偷懒和机会主义动机,因而在委托人(所有者)与代理人(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必然有代理成本或激励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现代公司中广泛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就必须设计一套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代理成本最小化,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正如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所说的:“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用狭义的概念去理解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是不能作正确表述的。公司治理结构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而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是单单是上述的制度安排,我们应该拓宽思路去广义地理解。因此,中国直销经济学对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是:有关直销企业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决定直销企业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及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问题。因此,广义的直销企业治理结构与直销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更准确地讲,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只是直销企业所有制度安排的具体化,直销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通过对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上述定义和分析,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以下几点结论:一是直销企业治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于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由此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二是直销企业治理结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物理层次”的组织架构,及联结上述组织架构的责权利划分、制衡关系和配套机制(决策、指挥、激励、约束机制等)等游戏规则构成的有机整体;三是直销企业治理的关键在于明确而合理地配置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从而形成其有效的制衡关系。

(二)有效性

  由上文可知,直销企业治理结构问题之所以会出现,根源在于现代公司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所派生出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观点,不妨举例说明之。假定某投资人(所有者)投入资本建立了一家直销企业,出于各种原因(比如,这个投资者只有钱,但无经营才能;或者他觉得选一个代理人去经营更能使其投资获得好的回报等),这个投资人并没有直接经营这个直销企业,而是选了(或从市场上招聘了)一个人作为他的代理人去经营这个直销企业。这时,这个投资人将面临两个重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他怎样才能选到高素质的经营人才,二是他如何使这个选到的代理人努力工作为他创造效益。如果这两个问题解决不好,这个投资人的投资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而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决不是物理的“结构”或机械的“结构”,而是所谓的制度安排。但这种制度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写在纸上的制度,而是一种权力分配的安排。这种权力分配 由于依托于直销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各种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而这些组织又彼此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容易形成权力的制衡,有利于保障直销企业正常的决策和管理秩序。

  从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很自然地就会想到,如果这个投资人自己就是企业经营者,那么上述复杂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就会变得很简单?答案是肯定的。试想,由于直销企业的经营收益是属于投资人的,那么他一定会有积极性努力工作把企业搞好;另一方面,他也一定会自我约束自己,避免作出错误的决策,使直销企业避免受损。显然当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的时候,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处于理想状态,因为激励和约束可以实现匹配和自我强化。推而广之,我们也就不难理解,当直销企业不能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的时候,投资人往往有减少直销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转由自己来经营的冲动,虽然这样做未必会使直销企业的经营状况得以改善,但至少可以不必为激励和约束直销企业经营者费脑筋。

  研究表明,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良好的权力制衡关系依赖于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直销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直销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直销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可见,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内部组织机构设计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其核心仍然在于权力的制衡,即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另外的权力予以监督、制约,如此形成联动关系,使各种行为都能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活动,以保证直销企业运转的顺畅。

(三)加强管理

  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一种制度保证,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直销企业内部的上下科层组织之间也存在一系列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这种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加强管理。因此,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即使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也就是说直销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关系还没有理顺,也不能妨碍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因为它与法人治理结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虽然企业内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建立得是否规范反映的是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和法治意识,而内部管理的水平则反映的是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颇。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而提高效益的直销企业,却一味地埋怨体制不顺;也有许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直销企业,由于忽视管理而难以走出困境。这充分说明,中国直销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还必须加强管理

二、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分类

  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的分类,是一项比较复杂而科学的工作。说其复杂,是因为中国直销企业的产权主体结构是多样的;说其科学,是因为中国直销企业的产权主体结构划分的理论依据是产权理论。所以,我们在这里是运用产权经济学的理论来对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进行分类的。

  (一)以私营资本为产权主体

中国直销企业以私营资本为主的产权主体还是比较多的。以私营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的超经济性质表现 “三缘”性,也就是说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缘性,而这种血缘、亲缘、地缘性归结到一点,又使私营资本在直销企业产权主体上不能不具有浓厚的宗法性。显然,具有宗法性质的直销企业产权,在运动中不能不在相当大程度上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

1、血缘

  所谓“血缘”,是指相当一部分以私营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在创业和原始积累过程中,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为统一的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共同成为直销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家庭成员在直销企业资本中的权利位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服从家庭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因而,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深深地笼罩着直销企业产权。如果说,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在直销企业中,则从一开始便是家企不分;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政企合一是以财产制度上的政资合一为基础的,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在直销企业中,则从一开始便以家资合一为基础。这就使得直销企业的竞争活动和管理等不能不受“家长”意志的左右。这种以血缘为纽带的直销企业产权主体,在创业初期或企业发展的一定阶段,可以更多地享受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忠诚”所带来的便利,享受家庭成员相互间的“信任”所带来的低廉的监督成本。但当直销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家企合一的产权,无论是从其产权的家庭血缘关系本身固有的对社会的封闭性上,还是从其产权运用中的家长制式的宗法性上,均可能与现代直销市场经济竞争产生深刻的矛盾。

2、亲缘

  所谓“亲缘”,是指相当一部分以私营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是以家庭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也就是说,是以若干个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或具有亲属关系的个人联合为一体,共同成为直销企业的所有者,但各自在直销企业权利网络中的位置,除取决于各自对企业的作用、贡献外,往往同时还受其在家族中的地位的影响,受其与直销企业核心人物的血缘、亲缘关系的远近的影响。这种以亲属家族关系为背景形成的直销企业产权主体,不能不具有族企不分的特征。这种族企不分的制度同样具有宗法性,而且家族亲缘关系同样会深刻地影响直销企业产权的运用。在直销企业创业发展初期,这种族企可能会为直销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支持,因为家族的力量毕竟大于单个家庭的能力;在直销企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借助于家族关系,相互间的了解和监督成本也可能较低,至少可以借助亲缘网络对直销企业进行更严密的控制和更可靠的监督,虽然家族成员之间不必忠诚。但当直销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家庭亲缘的封闭性、有限性同样成为企业制度现代化的障碍,家族亲缘关系天然具有的宗法性、依赖性同样成为直销企业管理权威性的威胁。

  3、地缘

  所谓“地缘”,是指相当一部分以私营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在创业初期是在所谓“离土不离乡”或“离乡不离地”的条件下进行的。也就是说,或者是由原来的农业中游离出来的资本,虽然转入直销行业,但仍未离开自然村落,仍未脱离本乡本镇;或者虽然是在城市发展起来的私人资本,但在投资直销行业中并未脱离诸如街道、本市县等地方性的社会网络。甚至正是借助于本乡本土本地的种种社会关系,寻找到了特别好的发展机会,创办了直销企业。而地方性的复杂的社会关系之所以为其提供便利,除多年形成的朋友亲情关系的呵护外,重要的是就地缘关系而言,相互间也比较了解,信息较为充分也容易相互渗透。然而,朋友间的社会关系的支持,也是要索取回报的,任何一种支出都是一定的“投资”。当直销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这种社会关系对直销企业的索取压力便会日益增大,甚至要求直接占有或分割直销企业的产权,或者会越来越多地直接干预直销企业的管理,包括直销企业的投资行为、分配行为,尤其是干预直销企业的用人行为。直销企业产权的运用和经营不能不受到曾经给直销企业以支持、呵护的地缘人际关系的多方面的影响,这种影响与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市场制度的要求往往是矛盾的。

(二)以股份资本为产权主体

  以股份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有两种,一是股份制直销企业,二是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股份制直销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直销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直销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股份制直销企业的特征主要是: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直销企业的经营管理;②建立直销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直销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直销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直销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直销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直销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

  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是指依法发起设立的、企业资本以企业职工股份为主构成,职工股东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共担风险,所有职工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直销企业承担责任,直销企业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不同于股份制直销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直销企业,它是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吸收了一些股份制的作法,使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有以下特点:一是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必须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的必备条件,依法定程序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的股东主要是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不吸收其他人人股。但是企业职工人股实行自愿,应鼓励和采取优惠办法吸引职工投资入股,不得强行要求职工人股。三是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现代企业的管理机构,企业职工通过职工股东大会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的职工股东大会既是企业的股东大会,又是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股份民主和劳动民主的适当结合,是直销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最有效的形式。四是股份合作制体现了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在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中,职工既是企业的劳动者,又是企业的出资者,这种直销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吸收了股份制的做法,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一。五是股份合作直销企业兼顾营利性和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作为企业,它是以营利最大化为目的,但营利性不是其追求的唯一目标,企业职工间的互助性是推动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发展的直接原因;直销企业在取得适当营利的同时,始终将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互助一定范围的利益群体、满足职工对物质和精神生活的更高层的需要作为又一重要目标。六是在劳动分配方式上,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实行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相结合。股份合作制直销企业的职工既然是股东又是劳动者,所以其取得收入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工资收入,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二是资本分红,同股同酬,按其入股多少决定税后企业利润中的取得。

(三)以公有资本为产权主体

  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两种。中国的直销企业以公有资本为产权主体的也是分为这两种情况。以国有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在中国不是很多,但以集体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为居多。

  国有直销企业作为直销市场经济主体,与其它直销企业拥有相同的、完整的、独立的法人权,其与国家是被管理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国有直销企业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国家应为国有直销企业提供健全的法制环境、良好的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和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在这个角度上,政府只对国有直销企业体现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而不体现其经济所有职能;国有直销企业只是普通的营利组织,与私企、外企没有区别。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和一切投资主体(民间资本、国外资本)一样,与国有直销企业是平等的经济(业务)合同关系,遵守同样的市场规则。国家以追求理想的投资回报和扩张效益为目的,选择直销企业进行投资,直销企业以自己的经营业绩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在这个角度上国家在国有直销企业只体现国家的经济所有职能,而不体现其社会管理职能。

  集体资本运作的直销企业,一般都是以农业资源开发为主的。所以,这些直销企业大多在办在农村。江苏南京一家直销企业主要生产灵芝产品。他们与搞活土地经营相结合,丰富了经营资产的内涵,与盘活闲置存量资产相结合,拓宽了农民的就业渠道,与优质资本相结合,提高了集体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一是土地改租为股。一方面,以“租”改“股”使土地由资源性资产变成了直销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有利于发挥其更大的增值潜力。另一方面,冲破了传统的土地概念,拓宽了集体资本内涵,有利于提高集体股权对直销企业的控制力。二是调优股权结构。他们对集体净资产数额较大且企业经营者、经营层持股比例较低的情况,通过合法程序,将直销企业中的部分集体股权优先转让给直销企业经营者或转为直销企业借款,提高了经营者的持股比例,从而有利于增强直销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责任意识。

(四)以境外资本为产权主体

  中国的直销企业分为民族直销企业和外资直销企业两种。安利、雅芳等就属于外资直销企业。外资直销企业是以境外资本为产权主体的。雅芳是第一个到中国投资的以境外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现在已有5家左右的外资直销企业在中国投资。估计5年内,还有更多的外资直销企业进入中国。外资直销企业在中国的直销营业额占中国整个直销营业额的60%以上,特别象安利公司2004年营业额高达180亿元人民币。这说明,外资直销企业在中国有很大的竞争优势。

 南阳十二里河治理 第十二章  市场规则下的中国直销企业治理结构(2)

三、中国直销企业不同治理结构的比较

  我国直销企业所有制格局已呈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这必然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治理模式的巨大差异。要全面描述我国不同所有制直销企业治理结构状况,分类比较研究是必然的选择。基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认识和对我国不同所有制直销企业状况的基本判断,我们认为我国企业存在三类治理模式,即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和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关于比较对象的具体比较指标也就是治理结构的描述维度,我们将从股权结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三个角度对每类治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主要存在于以国有资本为产权主体和以集体资本为产权主体的直销企业,如北京新时代健康集团、南京润在生物科技就属于这类直销企业。从企业治理角度分析,属于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直销企业,其治理结构也呈现政府主导型治理的特征。从内部治理角度分析,作为大股东代表的政府并不是一个积极有效的股东。一些实证研究表明,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直销企业的董事会决策职能和经理阶层执行职能并不能真正分离,出现了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人员基本重合或交叉的现象。政府主导治理模式的另一个相关问题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条件下,中小股东参与直销企业经营决策的程度相当低,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缺乏监督约束经理人的动力与手段。

  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直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制度的激励作用较小。这不仅表现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直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总体报酬水平较低,而且报酬结构过于单一,缺少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股权激励。实际上,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下,有效的名义报酬激励机制是“空缺”的,真正起激励作用的是控制权以及由于控制权而产生的过度“在职消费”和隐性收入。

  在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直销企业中,政府作为大股东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现为外部治理。这种作用并不是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的,而是表现为其对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权、对直销企业重大决策的审批权和对经营管理者的经营活动的外部监督约束权。与政府从外部对直销企业直接监管相对应,兼并、收购和接管等市场机制在政府主导治理模式中较少发挥监督约束作用。实证研究表明,国有集体所有直销企业较少涉及并购之类的市场行为,即使发生控制权转移,也主要是通过国有股或集体股的协议转让和划拨方式,而非我们常说的二级市场的收购方式。

  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不是中国直销企业的主流治理模式,所以在这里不作详细描述。

(二)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

  与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相适应的是民营直销企业。在中国,民营直销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民营直销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增长最快。

  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直销企业,其内部治理机制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成员内的权力分配和制衡为核心的。虽然很多民营直销企业都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组织和相应制度,逐渐向规范的现代公司制靠拢,但家族控制特征仍很突出。一是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来源具有封闭性和家族化的特征。据有关资料显示,民营直销企业中已婚企业主的配偶60%以上在本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10%左右在负责购销;企业主的已成年子女30%以上在本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15%左右负责购销。二是直销企业决策以企业业主个人决策为主。虽然存在董事会、股东会、经理办公会,但家族主导型治理模式的重要决策仍是以直销企业家个人决策方式为主,民营直销企业主大权独揽,董事会决策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家族主导型内部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直销企业管理阶层的激励问题,这不仅是因为管理阶层成员中有相当比例的家族成员,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匹配程度大,还在于直销企业对管理阶层成员的高工资水平以及通过实施股权赠与等长期激励报酬制度的较为普遍的实施。

  从家族控制角度而言,家族主导型治理的直销企业,基本不依靠外部市场机制来激励约束经理人员。但对于整个家族企业而言,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直销人力市场的激烈竞争时刻危胁着企业的生存,破产、兼并、收购和重组等市场机制给家族直销企业的企业家和管理阶层提供生存压力,这将对直销企业主和管理人员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吉尔伯特8226;罗兹曼认为:“家庭和血缘有一切理由能构成研究现代中国的第一主题”( 罗兹曼,1995)。中国家族制直销企业做大做强需要突破的瓶颈是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就是要由具有管理、技术、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管理企业,改变过去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的管理模式,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从投资者管理模式向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的转变。能否有效而顺利地实现这一转变,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家族制直销企业实现管理制度创新的关键。

(三)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这里所谓的法人包括各类企业法人、投资机构、基金和银行等。由于我国现在各类基金和投资机构发展相对较慢,再加之各种原因这类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较低,因而我国直销企业治理中还缺少类似于近些年在美国直销企业崛起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企业法人作为股东的直销企业却实际存在,如大连美罗国际就是由大连美罗药业法人投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些“法人所有”的公司中可能会产生不同于政府主导型和家族主导型的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

  在我国直销企业中,法人股股权占有相当高的比重。2005年底法人股在法人主导型治理模式的直销企业中,总股本中的比重为20%左右。由于我国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国家股只能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转让给法人股东。同时在上市公司资源相对稀缺的情况下,许多直销企业通过购买国有股权“借壳上市”,导致法人股比重呈上升趋势。大连美罗国际就是一个比较成功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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