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钱兴是一名厨艺高超的厨师,拥有高级技师等级的厨师证。2008年9月,他到朝阳酒店打工,担任酒店的大厨。在招聘钱兴时,法律意识极强的朝阳酒店老板王顺提出要与钱兴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考虑到自己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跳槽,钱兴坚决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酒店急缺人手,老板王顺只好作出妥协让步,先让钱兴在酒店工作。
钱兴工作后,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老板王顺曾三番五次书面通知他签劳动合同,但钱兴态度很强硬,坚持不签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怕承担法律责任的老板王顺书面通知钱兴终止劳动合同,并向钱兴支付了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及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6000元。
钱兴不服,认为用人单位朝阳酒店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由于钱兴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朝阳酒店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的工资和经济补偿。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的行为合法,并依法驳回钱兴的仲裁请求。
谢恒律师评案
这是一起因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的法定义务,劳资任何一方不签劳动合同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因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签署的,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本案中,在用人单位朝阳酒店的书面要求下,钱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钱兴拒绝履行签约义务,用人单位朝阳酒店有权书面通知他终止劳动关系。
谢恒律师提示,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除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外,还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