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制度创新作用、源泉和途径



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上)

 

刘上仟

 

经济增长是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目标。经济增长的源泉究竟是什么?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常青的问题,也是经济学家致力于解答的问题。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在探讨国民财富增长的原因时,十分直观地把增长源泉归结为天赋要素,尤其是劳动力数量的增加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新古典经济学家把经济增长的主要原因归结为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本。但无论是资本决定论、技术创新决定论,还是人力资本决定论等,都不能解释这些现象:为什么在发展中国家资本不足的同时,却广泛地存在着资本低效配置和资本浪费?为什么有的国家存在推动技术创新的持久的激励,而有些国家却没有?特别是“李约瑟之谜”,即为什么技术和文明曾一度领先西方的中国,却没有发生工业革命,长期徘徊在现代工业文明的大门之外?而曾经远远落在中国后面的英国却首先发生了工业革命,并开始了现代化进程?本文运用发展经济学特别是新制度学的理论方法,对发展中国家长期陷于贫困与低增长的均衡陷阱作出尝试性解释,认为制度的低效率是使发展中国家陷于贫困陷阱的根源,要跨越贫困陷阱,必须进行提高制度效率的制度创新活动,而政府在制度创新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最大的不足在于它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忽视。在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中几乎看不到制度和制度变迁的作用。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舒尔茨最早对这一现象进行批评。他说:“新古典经济学家在陈述经济模型时的一个积习难改的特征是,他们并不提及制度。”[1]

1960年,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的发表,标志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在这篇文章中,科斯首次明确使用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分析了交易费用与产权制度安排之间的内在联系,并通过运用交易费用范畴将产权制度问题纳入到了经济分析之中。在这以后,制度重要这一认识获得了迅速的普及。除科斯外,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詹姆斯·布坎南和格拉斯·诺思等,由于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形成和发展作出贡献,而分别在1974年、1986年、1993年获得诺贝尔奖。

对于制度的定义,目前尚没有一个公认的完整表述。舒尔茨1968年为制度下的定义得到人们较为普遍的认可和接受:“我将一种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2]诺思在《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应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3]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一书中他又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4]综合各方面的表述,本人倾向于把制度定义为规范和约束个人行为的各种规则。以下的分析就是从这个定义出发展开的。

人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所以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即制度也是形形色色的,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婚姻家庭制度、道德伦理制度、意识形态等等。新制度经济学就是运用正统经济学理论对这些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而在其中,着重分析的是人类的经济制度。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主要包括:企业产权理论、企业性质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人力资本产权理论等。

制度变迁理论的主要代表是诺思。他将交易费用和产权理论应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重新做出了解释。他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支撑这一结论的理论逻辑是:由于人类受其自身生产能力和生存环境的约束,只有通过交换即交易这一基本活动获得经济效益和安全保障,而所有权是交易的基本先决条件,所有权的结构效率引起经济增长、停滞或经济衰退。国家则规定着所有权的结构并最终对所有权结构的效率负责。此外,由于约束行为的衡量费用很高,如果没有思想信念约束个人最大限度追逐利益,会使经济组织的活动受到威胁。因此,意识形态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是一种节省时间精力的工具,有助于实现决策过程简化并使社会稳定和经济制度富有粘合力。这就是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在内的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

在诺思之前的经济增长模型中,制度因素是被排除在外的,即将制度视为已知的、既定的或将制度因素作为“外生变量”,主要是通过各种物质生产要素的变化去说明生产率的变化和经济增长与否。其中,经济增长的技术创新论风行一时。但是,历史上存在着反例。例如,在1600-1850年间,世界海洋运输业中并没用发生用轮船代替帆船之类的重大技术进步,但这期间海洋运输的生产率却有了很大的提高。这作何解释呢?诺思正是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于1968年发表了《1600-1850年海洋运输的生产率变化的原因》一文。该文经过对海洋运输成本的各方面的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尽管这一时期海洋运输技术没有大的变化,但由于船运制度和市场制度发生了变化,例如,海运因海盗受到了打击而变得安全了,保险费用减低,武装护航人员减少,结果是单位船员的载货能力提高和船速加快;其次是市场规模扩大,运输的货物总量大大提高,因此空返次数和滞港时间减少,装卸人员由港口提供,不再随船跟从,从而降低了海洋运输成本,装载量提高。这些制度变迁最终降低了海洋运输成本,使得海洋运输生产率大有提高。这充分说明,在技术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制度创新或变迁亦能提高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

新制度经济学对经济增长研究的成果,不仅体现在对某个历史时期和历史事件的个案分析上,更重要的是运用这套理论考察和解释自史前人类的经济生活至现代经济增长的漫长历史,在整个历史长河中去揭示制度的构成和运行,去发现这些制度在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人类有别于其他动物后的100多万年时期内,人类一直从事狩猎和采集植物的活动。在这漫长的时间内,人类维持生存的资源就是地球上既有的动物和植物数量,并没有改善资源基数。到了大约1万年前,人类开始发展定居农业,这使得人类扩大资源基数的能力大大提高,大大加速了人类学习的过程,使人类获得了超常的发展。这种超常的发展,“指人类编年史上那种10分钟的发展相当于以前23小时50分钟的发展,”被经济学界称之为“第一次经济革命”。为什么在人类发展定居农业以后,发展速度如此迅速呢?根本的原因是产权制度的不同,是制度变迁的结果。正如诺思所说:“狩猎的公有产权与农业的排他性公有产权的差异是解释第一次经济革命的关键。”[5]农业的排他性产权较之于狩猎的公有产权的优势,不仅在于它可以限制资源的开发速度和过度利用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带来了激励机制的变迁。因为,排他性产权能够加强对获取新知识的刺激(这又是因为,在排他性产权制度下,新知识的应用所带来的收益完全归产权的所有者)。正是这种激励机制的变迁,导致了第一次经济革命。

世界经济发展的总趋势是不断加快,同时存在着长周期的规律和不平衡的规律,还存在着增长极的地区漂移现象。在刚刚过去的千年中,世界人口增长了22倍,人均收入提高了13倍,世界GDP提高了近300倍。这与在此之前的那个千年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1000-1820年间,人均收入增长了50%,人口提高了4倍。1820年以后的一百多年间,人均收入提高了8倍以上,人口提高了5倍以上。在1000年时,一个婴儿平均只可以活到24岁左右,1820年以后情况有明显改善,如今一个婴儿平均可以生存66年。增长的过程无论在空间和时间上都是不平衡的。预期寿命的提高和收入的增长在西欧、北美、澳洲和日本最为迅速。到1820年这组国家的收入水平已经是所有其他国家的两倍。而到1998年时这个差距扩大至7比1。美国和非洲之间的差距是20比1,而且仍在扩大。世界著名经济学家安格斯·麦迪森是国际收入和生产率比较领域中生产法的创始人,他在《世界经济千年史》新著中解释这种经济现象时认为:“在过去的一千年当中人口与收入的增加由三个相互关联的活动所支持:a)对人烟相对稀少、土地肥沃和有着新生物资源地区的占领和殖民;b)国际贸易与资本流动;c)技术和制度上的创新。”[6]

诺思在考察西方经济史的过程中,以荷兰、英国、西班牙与法国的经济发展为例,从正反两方面证明了制度决定论的成立。诺思认为,工业革命之所以在英国发生而不是别的国家,主要是英国的制度变革为工业革命创造了条件。

首先,建立了有效的产权制度。有效的产权制度意味着产权主体明确并受到保护。权利主体运用权利所获得的私人收益不断接近社会收益,这就对经济主体产生巨大的激励。诺思在谈到英国和荷兰时说:“在这两个国家,持久的经济增长都起因于一种适宜所有权演进的环境,这种环境促进了从继承权完全无限制的土地所有制、自由劳动力、保护私有财产、专利法和其他对知识财产所有制的鼓励措施,直到一套旨在减少产品和资本市场缺陷的制度安排”。[7]

其次,英国率先建立了鼓励创新和鼓励技术发明的专利制度。1624年诞生的《独占法》是英国第一部专利法或者说知识产权法。在专利制度实施以前,技术创新可以被别人无偿模仿,发明创造者得不到报酬,打击了发明者创造的积极性。专利制度的实施使科技发明者的创造得到应有的报酬,其私人收益率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对发明者产生一种激励,技术发明因而层出不穷。

再次,组织制度的创新,降低了交易成本。这种创新表现在从手工作坊发展到工厂制度,以及合股公司、存款银行、保险公司的成立降低了交易成本,鼓励了资本流动。

还有,议会的最高权威和纳入共同法中的财产权利,把政治权力赋予那些渴望开拓新机会的人,并且为保护和鼓励生产性活动的立法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

总之,到1700年,英格兰制度框架为经济增长提供了适宜的环境。正是由于私人产权的建立和贸易与商业上的竞争降低了交易费用,使英国在17世纪逐步形成了优于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组织和政治制度环境,这使它最终取代了荷兰的商业霸主地位,一跃成为了世界的经济领袖。与英国相比,法国和西班牙的制度安排则抑制了经济增长。在法国,强大的行会和官僚机构保护垄断,而限制市场的发展;在西班牙,皇室授予牧羊人行会的特权则阻碍了有效土地产权制度的建立。因此,这两个国家最终没有逃脱马尔萨斯循环规律。

类似的情况在传统中国社会也存在。中国在14世纪之所以没有发生工业革命,关键就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刺激人们创新的并把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的产权体系(包括私有产权、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以上例证已经比较充分地说明,制度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但制度为何能发挥如此重要的作用?下面试作分析。

制度创新是指一个社会以新的更富效率的制度规则(或组织)取代旧的缺乏效率的制度规则(或组织),包括产权制度、竞争规则、科技政策、政治制度等各种主要的正规规则的变革和新性质的交易组织的产生。在这里,制度的效率主要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理解。有效率的制度促使资源合理高效配置,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产出增长率;而低效率制度则与此相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制度创新概念不完全同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的概念。制度变迁虽然也指新规则取代旧规则,但认为是变迁主体对成本—收益估计的结果 ,出于理性人的考虑,这种变迁可能只有利于变迁主体而于整个社会无益。在落后国家,往往是少数权势集团操纵制度变迁进程并获取变迁收益,但不能引导全社会走出贫困陷阱,这说明增进少数人福利的制度变迁并不意味着制度效率的整体提高。因此,本文用制度创新取代制度变迁,意指除非进行有利于全社会的、提高制度整体效率的制度创新,否则落后国家无法摆脱均衡陷阱。制度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把资源从非生产性或生产效率低的部门转移到生产性或生产效率高的部门。处于贫困陷阱的国家虽然存在资源贫乏的问题,但这不是贫穷的根源,因为在世界范围内既存在资源贫乏国家富裕起来的例证,也存在资源富集国家仍然贫穷的现象。资源稀缺是各种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关键是能否把资源应用到高效率的生产部门。有些落后国家把稀缺的资源用到了战争、种族冲突等非生产性活动和生产效率低下的生产部门,因而愈加贫穷。制度创新的意义在于通过设定新规则,把人们的努力及资源引导到生产性的创造财富的部门。这种创新虽然不能改变一个国家资源禀赋的状态,但却能向外移动生产可能性曲线,在不改变资源总量的情况下,增加产出与积累。当然,这是指封闭国家而言。如果是开放的国家,通过制度创新,完全可以通过引进资源,积聚资源,改变资源禀赋,增加资源总量。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经济政策证明了这点。创新的作用是把人们的努力从争夺既定财富的分配的斗争中引领到争相创造财富的有序竞争中,这种过程可以看成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在制度安排中,平乔维奇(1990)尤其强调了所有权对生产效率的重要性,他认为所有权的排他性把所有者如何使用财产和承担这已选择的后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激励着拥有财产的人将之用于带来最高价值的用途,而其可转让性促使资源从低生产力所有者向高生产力所有者转移;所有权的立宪,保证把经济财富的积累与政治权力的积累分离开,从而减少了社会用于角逐政治权力的资源。[8]

其次,制度创新通过改变激励机制促进经济增长。激励机制一方面反映了个人工作努力程度和报酬的关系,另一方面反映了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关系。不同的制度安排形成不同的激励机制,好的激励机制能够把个体的努力程度与报酬、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紧密结合,在增进个体福利的同时增进社会福利,这称为激励相容;而差的激励机制要么使报酬与努力程度脱节,要么使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脱节。各国长期增长绩效的差异就来自于不同制度设定的不同的激励机制。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财产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9]落后国家缺乏有效率的激励机制是经济发展缓慢并长期在贫困陷阱中徘徊的重要原因,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的途径是制度创新,它通过把个人的努力与报酬、个人目标与社会目标紧密联系来提高社会生产率,促进经济增长。

最后,制度创新通过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优化交易行为来提高产出增长率。新制度经济学修正了新古典理论关于理性经济人和零交易费用的假定:(1)采用了“有限理性人”的假定。有限理性人的行为特征是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有限理性意味着经济个体对交易活动的信息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信息又产生了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能来自自然的或市场的需求的随机变化,也可能来自交易行为人(欺骗、偷懒等)的机会主义动机。不确定性的存在带来了交易风险,降低了交易效率。外生于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是难以避免的,但产生于机会主义动机的不确定性却可以通过制度安排,设定违规惩罚机制来减少。(2)提出了正交易费用的假定。在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现实交易活动中获得信息的成本是巨大的,因此交易费用不可能为零。交易费用概念是由科斯(1937)创立的,它用交易费用说明企业生成的原因以及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替代[10]。科斯的交易费用没有严格定义,后被张五常定义并概括为“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交易费用包括那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克鲁索·鲁宾逊经济中的所有成本——它们不仅包括那些签约和谈判成本,而且也包括度量和界定产权的成本,用契约约束权力斗争的成本,监督绩效的成本,进行组织活动的成本”,即交易费用是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11]。由于交易费用主要用于交易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交易行为的协调,不用于直接生产过程,因而在产出既定的条件下,交易费用的大小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活动的效率。落后国家法律制度不健全,政治制度不稳定,交易风险增加,机会主义盛行,无形中增加了交易费用,使人们没有动力去寻求有效的产出。例如二战以前中非的犹太人更喜欢投资于珠宝和其他短期的流动性资产;南美洲人由于周围政治制度不稳定,宁愿满足于美国较低的投资回报率而放弃本国回报更高的投资机会。因此,对于落后国家来说,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减少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优化交易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能够有效地促进产出和增长。

 制度创新与经济增长:制度创新作用、源泉和途径

制度创新的源泉和途径

 

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发演进;另一种是人为设计。对于这一点,新、旧制度经济学家的看法是一致的。至于制度产生的原因,说法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结于资源的稀缺性。所谓稀缺性就是针对人们的欲望而言,满足这种欲望的物品、进而生产这些物品的资源总是不足的。由于存在稀缺,人们彼此之间必然会展开竞争,在竞争过程中就会产生冲突与摩擦,随之人们就会找到一些调节相互关系,规范竞争行为的方法,这些方法最后就会演化成制度。这些制度有些可能是约定俗成的,有些是某些组织总结制定,需强制执行的,更多的情况下是这两种形成方式共同作用的结果。

制度创新的模型主要有两种:一是诱致性变迁模型,二是强制性变迁模型。

(一)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经济制度之所以发生创新,是因为在社会中的个人或集团觉得承担新制度安排的成本是有利可图的,其目的在于创新者能够获取一些在旧制度下不能获得的利润。新制度安排的初始必要条件是贴现的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

诺思沿用新古典经济学经济人的行为假设,采用正统的成本—收益分析法,把制度变迁看作是一种由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的制度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过程。所谓制度均衡是指在既定的制度安排下:①已经获取了各种要素资源所产生的所有潜在收入的全部增量;或者②潜在利润虽然存在,但是改变现有制度安排的成本超过潜在利润;或者③如果不对制度环境作某些改变,就不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那么现存制度就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制度均衡)。制度均衡实际上是现存的制度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现存制度安排的任何改变都不能给经济中的任何人或任何集团带来额外收入。

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的,因为一些外在事件能产生出对现存制度安排的压力。第一,由于新技术的应用、外部经济内部化、交易费用转移等条件的变化会产生潜在的收入,而只有安排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实现这些收入。第二,由于新技术的产生等原因使新制度安排的成本发生改变。第三,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影响制度环境,使得某些集团实现一种再分配或获得现存的外部利润的机会成为可能。由于以上原因,现存的制度结构通过改进或创新就能够实现新的收入。这意味着现存的制度存在非均衡状态,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而一旦新的制度被创新并实现了帕累托最优,新的制度均衡就出现了,制度变迁过程完成。

诺思把制度创新过程看成制度不均衡时经济主体追求潜在获利机会导致的自发交替过程。这种理论认为,技术进步、要素相对价格的改变、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等因素创造了新的收入流或潜在的获利机会,为分割新的收入流或实现潜在的利润,经济主体会提出制度变迁的要求。实际上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把制度变迁当成了经济社会自然演进的产物,它奉行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解释了长期制度变迁的内在诱因,但却无法说明为什么有些国家缺少导致高效制度的诱因,或为什么有些诱因没能导致高效的制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林毅夫认为:“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货品而‘搭便车’问题又是创新过程所固有的问题,所以,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社会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国家供给可以弥补持续的制度供给不足”[12]

(二)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型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之所以要采取强制性制度变迁,主要原因是:1、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2、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品,公共品一般是由国家“生产”的。3、弥补制度供给不足,政府可凭借其强制力、意识形态等优势,减少或扼制“搭便车”现象。

在实际生活中,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很难划分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推进着社会的制度变迁。这两种模型有许多共同点,如两者都是对制度不均衡的反应;两者都得遵循成本——收益比较的原则等。同时,两者又存在一些差别,主要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不同,两类制度变迁的优势不同,两类制度变迁面临的问题不同,二者的影响因素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的国家或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不同的问题上,应从实际出发,作出不同的选择。本文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摆脱低效率的制度,单纯依靠经济主体自身的寻利行为是不够的,甚至可能这种行为继续强化着低效率的制度,要打破恶性循环,需要国家或政府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部分内容已经在《经济评论》《经济科学》《制度经济学研究》上发表,引用者可以参考《经济评论》2002年6期,《经济科学》2001年4期,《制度经济学研究》2004年第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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