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不能实行“双重标准” 随着节能减排形势日益严峻,以及国家对节能减排要求不断提高,任何破坏节能减排这一敏感防线的行为,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8月21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007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称,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一升一降,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另一份由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组织的调查显示,截至8月20日,有100多家跨国公司在我国存在环保违规行为,涉及电子、化工、机械制造等诸多行业,其中不乏百事、惠尔普、博世等世界500强企业。 与国内企业往往因实力不足而出现环保违规行为不同,技术与资金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上环保“黑名单”,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跨国公司实行的“双重标准”。也就是说,很多国内企业并不是不愿环保,而是现实条件达不到环保的要求,有些违规行为实属无奈之举;相反,跨国公司并非条件不具备,而是主观上降低了对环保的要求,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同的环保标准。 事实上,与国内企业相比,绝大多数跨国公司在国际上都有良好的环保口碑,这既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制定了严格的环保法规有关,也与跨国公司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有关。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粗放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各地普遍出现了重GDP、轻环保的情况,节能减排被迫让位于“两高一资”,一些跨国公司因此“入乡随俗”,执行低于母公司的环保标准,放弃了自己的环境承诺。如一家日本公司,在日本的8家工厂里有7家都达到了零排放,但在中国连最基本的排放标准都没有达到。

当然,实行“双重标准”的不仅是一些跨国公司,相当多的地方政府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也采取了不同的环保标准。为了追求政绩和GDP增长,很多地方使出浑身解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重点瞄准了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尤其是声名显赫的跨国公司。在激烈的招商引资大战中,地方政府往往放松了对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条件,对跨国公司的环保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相反,对一些技术落后、设备陈旧的国内企业,尤其是税收贡献小的中小企业,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 地方政府的这一“双重标准”,直接纵容了跨国公司漠视环保的行为,使其同样采取了“双重标准”,而受损的是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大众的福祉。虽然在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中,跨国公司只占一小部分,但这不应该成为跨国公司降低甚至无视环保标准的理由,更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对不符合入驻条件的跨国公司大开绿灯的借口。 保护环境,促进节能减排,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在国家强力推动节能减排的战略中,面对新一轮的国际产业结构转移,包括地方政府、跨国公司、中国本土企业在内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实现国家、地方、企业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