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威廉8226;配第认为,货币所有者既可以购买土地收取地租,又可以直接将货币贷放出去,收取利息。利息至少应该等于借贷货币能够买到的土地所产生的地租。马克思接受了配第的逻辑,他认为,土地价格应该等于地租与利息率之比,如果年利息率是10%,那么土地价格就是10年的地租之和,不像威廉8226;配第所说的那样一律为21年的地租之和。 我们可以继续推理,如果土地所有权完全出卖,那么,土地价格将等于地租与利息率之比。如果土地只卖使用权,不卖所有权,那么,土地价格应该低于地租与利息率之比。在这里,请允许我把两者之间的差额称为买地准备金。当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买地准备金加上该期限内得到的利息又能购买下一期的土地使用权。不难想象,土地使用权期限越短,土地价格就越低。 我国的商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工业用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假如地租相同,那么,住宅用地的价格应该是最高的,商业用地的价格应该是最低的。然而,现实的商业用地价格远远大于住宅用地的价格。这是因为商业用地的地租是最高的。参见“认识级差地租Ⅳ最重要——房价改革系列短文之八”。 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分析,如果年利息率是5%,那么,土地价格将等于20年的地租之和。如果购买70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应该低于20年的地租之和。具体地说,土地价格 - 买地准备金 = 土地使用权价格。由于买地准备金存入银行70年后的利息是3.5倍的买地准备金,而这3.5倍的买地准备金与买地准备金本金之和又可以购买下一期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土地使用权价格 = 4.5倍的买地准备金。换句话说,20年的地租之和 =4.5倍的买地准备金 + 买地准备金 = 5.5倍的买地准备金。显然,买地准备金 =3.64(20/5.5)年的地租之和。由于20年的地租之和 - 买地准备金 =土地使用权价格,因此,70年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 16.36(20 - 3.64)年的地租之和。当然,这个结论是在年利息率为5%以及单利率制的条件下得出的。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我国的商业用地使用权价格应该是16年的地租之和,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应该是15.56年的地租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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