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经典案例1到100 黎明前的博弈(1)



大学毕业那年,我先是到省计划委员会法规处工作,没干几年就想着出来。可能我一直都想成立自己的公司,将学生时代的梦想成真,所以后来我辞职到省计委常务副主任创办的招标公司做了一名业务经理。这家公司是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的专门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很深的官方背景,公司的主要股东有原先在计委工作的,也有现在掌控全省重点工程立项、审批权力或从事重大工程项目稽查事务的在职公务员。这些人有的曾经是我的顶头上司,有的原先是我的同事,他们的身份更多的时候就是政府官员,大部分人都曾参加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所以,这家公司自组建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现已跃然成为中国最具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之一。他们所代理的都是省计委立项审批的重大工程,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环保工程,等等,都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虽然我仅仅是一个部门经理,但在这家公司却积累了许多经验,其间也跑过公关,慢慢地也明白了招标公司五花八门的运作规律。我的第一个老板赵绪钱原先是省计委法规处的一位处长,在招标公司担当副总经理,不论是过去还是后来,他都属于我的启蒙老师。

2000年元旦刚过,我们公司就接到一个大单子,委托人是省城所在地的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公司总经理叶滨林又兼任省交通厅副厅长,可能是工程立项、审批的原因,他与我们招标公司董事长章宏图的私交甚好。对此,赵绪钱曾经多次向我介绍,搞我们这一行业的,仅仅有私交关系还是不行的,一般委托招标的项目,我们至少要从公司净利润中抽取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给采购人的实权人物作为回扣。如果没有私交关系,那么根本就不可能拿采购项目的代理权,更谈不上给付委托单位回扣了。对于所说的现象,赵绪钱曾以形象地称之为:有福共享,有难同当。但大家真正到了节骨眼上,却并不能“有难同担”。

这次委托招标采购的项目是京珠高速公路昌苏段的一个工程,总投资30亿元人民币。其中A标段的工程项目,预算的采购资金高达9.2亿元,由赵绪钱副总经理和我负责招标采购,其余的几个标段由我们公司另外三个部门负责。同年1月中旬,我们就自己负责的A标段发出施工项目的招标采购公告。继之,我们以每套招标文件7000至8000元的高价开始出售,二十多天的时间,前后有90多家拟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向我们购买了“标书”。对此,我粗略计算了一下,仅发售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我们公司就能净赚50多万元,这还仅仅是我们的施工项目的招标采购,还不没有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地质勘探、勘察设计、沥青材料、钢筋水泥、机电设备、路面养护、沿线绿化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如果将施工的标书售价加上招标代理费、供应商中标服务费、合同执行费等费用,就这个A标段施工项目至少能够为我们招标公司赚取300多万元。这是我到招标公司上班的第一个月,第一次感受到了这行业真是一本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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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公开招标从标书发出到开标日期,通常有20天时间的法定等标期。其立法的用意一方面是为供应商提供宽裕的时间来编制投标文件,从而给所有的投标供应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采购人真正能够获取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这次我协助赵绪钱办理的这个采购项目,在采购等标期间,一天上午,赵绪钱神秘兮兮地跑来跟我说,有位领导特别欣赏我,想见见面。我很惊讶,不解地问:“谁啊?”他说是交通厅的田式敏厅长非常关注我们负责承办的这一采购项目,要听取我们对本次招标采购工作的一些看法。于是,赵绪钱叫上我,偕同到了田厅长的办公室。初次见面,大家天南地北地寒喧了一通后,田厅长就开始询问招标采购开展情况,有什么困难需要他帮助解决的,尽可以向他提出来。与厅长直接面对面的交流与沟通,对于我来,这还是第一次。尽管厅长落落大方,我还是避不了感觉到不自在,可是,不一会儿,厅长的特意安排使我一下子无所拘谨。

快到中午时分,百般忙碌中,厅长盛情地邀请我们一起用午餐。赵绪钱没有推辞,我也就跟着享享口福。席间,厅长的好客和热情深深地感染了我,我毫无顾忌地向他汇报、描述了招标、投标的进展情况,兴致勃勃地向他介绍了许多供应商争先恐后购买招标文件并踊跃递交投标文件,他听得异常认真。我谈完后,他一杯接着一杯地向我和赵绪钱敬酒,弄得我很尴尬,赵绪钱倒是显得很自然,与厅长侃侃而谈。酒过三巡后,我也渐渐来了酒兴,礼尚往来,开始频频地向厅长敬酒,大家酒兴正浓时,厅长的话题一下子就转入了我们的招标采购项目。

 博弈论经典案例1到100 黎明前的博弈(1)
“小赵,今天请你们到我这儿,是因为我们省委主管领导黄书记非常关心我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曾经多次来过电话,嘱咐我们一定要选择具有竞争实力的公司来承建这一采购项目,确保工程质量,节约国家公共资金,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厅长说的一点都没错,每次省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省委书记、省长以及省主管领导都会在各种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这些问题,当然,也有省委领导另有他图。

“是,我们明白,我们公开招标就是要从众多的竞争者中选择技术水平和商务资质最优秀的投标供应商来承建施工,保证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赵绪钱讨好地回答。

“黄书记点名说了,武汉亿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承揽了许多重大工程项目,在国内同行业之间知名度很高,不论是公司资质还是技术水平,都非常具有竞争实力,要求我们采购的这个标段应该优先考虑类似这样的公司”。听罢厅长此言,我一下子酒兴全消,田厅长分明是在向我们暗示,要安排他们所指定的供应商。但到底是省委黄书记的意思,还是田厅长本人的愿望,我是在很晚的时候才最终知道来龙去脉。

“是,我知道,我一定会按省领导和您的指示来办。”赵绪钱拍马屁地说。实践中,许多重大项目省里的领导直接干预的现象司空见惯,我们也习以为常了。受到关注的项目通常是省领导直接给省政府职能部门的厅局长打电话,作为采购人的职能部门再给我们打电话。但这次却有些反常,田厅长对这个项目过于热情,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

“我们省的跨海大桥、省政府办公大楼等重大工程都是由亿际工程公司等企业承建的,还有……。”田厅长一个个地向我们例举、介绍了亿际工程公司过去几年的辉煌业绩。看得出来,田厅长与家公司的关系非同寻常。

“这家公司的确非常厉害!选择他们完成这次的工程项目是一点都没问题!没问题!”赵绪钱随声附和地说。可我听后,却是一句话也没答不上来,默不作声地想,这个项目可能不仅仅是省委主要领导关注,更多的可能还是田厅长本人特别在意。而田厅长这样的做法,不是明摆着在指定中标供应商吗?让人心里更犯嘀咕的是,这次是公开招标,并非我们想要谁就可以将项目给谁,而赵绪钱的回答好象我们能够决定这个招标采购项目的最终归属。而这个田厅长就更让人不可思议了,明明白白知道这次项目是在公开招标,怎么能特别关照某一个投标供应商呢?这不是在为难我们吗,而赵绪钱怎么可以不加思索一口对他允诺呢。

散席后,我终于按捺不住地问赵绪钱:“我们这不是在暗箱操作吗?已经有60多家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30多家投标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我们怎么能直接让这家亿际工程公司中标呢?如果这样可以的话,我们对其它几十家投标供应商来说,不是在坑蒙拐骗吗?”赵绪钱说:“评标专家在我们公司自己专家库里选择,接受我们的委托,收取我们的报酬,没有理由不听从我们的指挥。况且,这些工程评标专家与我们都是熟不知礼,而我们这次又是通过综合评标,非低价竞标,怎么给投标供应商打分,给他们供应商多少分,还不是我们个人说了算吗。”他的回答显得很轻松,看得出来,是久经沙场,但他显然又是在答非所问,好像故意在回避我的质疑和提出来的问题。

我又问道:“究竟是省委黄书记的想法还是田厅长本人的意图呢?他们与这家工程公司到底有什么神密关系呢?怎么那么热情亲自过问呢?”赵总说:“这种事情今后你还会碰到很多次,最好别去过问为什么,我们照他们的吩咐去办就行了。况且,交通厅是我们的委托单位,是我们的上帝和菩萨,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要百般地孝敬他们,伺候他们,不能冒犯他们,得罪他们,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去执行。否则,我们招标公司就没有生存和发展空间,也就不可能承揽到更多的活,赚取更多的钱。”他话中的哲理直到我后来当了公司的老总后才明白的,当时我心里还在想,现在的法律制度是否存在问题,采购人和委托人都是政府部门,招标公司是私利企业,法律允许两者之间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勾搭如何让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如何保证采购结果客观公正?怎能够确保采购项目价廉质优?而评标专家与招标公司之间又是雇佣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怎能以独立身份从第三者的立场和角度对采购项目进行客观评审?我还在想,是不是立法的参与者对自身利益和招标公司利益有更多的考虑。随着在这个领域混得时间越长,我也渐渐地悟出了其中的道理。

2000年2月6日上午9时整,是我首次协助赵绪钱办理公开招标采购,这一天是供应商投标的截止日期,也是我们规定的开标日期。开标、唱标现场,我第一次见到了亿际公司的总经理甘汉川,看起来来,他胸有成竹、胜券在握,可我反而显得特别紧张,有点做贼心虚的样子。在现场的开标活动中,我们公司共收到52家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经过评标专家综合评审,排名在最前面的三位预中标供应商分别是武汉亿际工程公司、乐海建筑工程公司、渠流建筑工程公司。从参与投标的情况来看,本次采购项目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显得异常激烈,而几乎所有的投标供应商都成了我们招标公司的牺牲品,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感觉到我和赵绪钱在对众多善良的供应商犯了滔天大罪。一周后,我们公布了评标专家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名单,省委黄书记和田厅长特别关照的亿际工程公司果然如愿以偿,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而其它的五十多家投标供应商都莫明其妙地成了这次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被动的陪标公司,全部败北。

事后,也有三五家排名在前的落标供应商向省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投诉我们,但最终都不了了之。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发改委接到投诉的第一时间就告诉了我们公司的总经理,而负责投诉的几乎都曾经是我们的同事。另一方面,我认为,投诉供应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控我们招标公司黑箱操作。对此,我又在想,我国招标投标法起草时,是否更多考虑到各级发改委的权力?因为这部法律规定,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由发改委负责,但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部门和执法主体。这个年头,谁都知道,有权就有一切,而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正式开始实施,随后,依据红头文件,从上到下,各级发改委专门成立了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负责查处招投标案件。但审批机关与监督机关为同一主体,运动员与裁判员均为同一个人,怎么能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又如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令人更为纳闷的是,执法机关与我们这些招标公司总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又怎么能够保证公正执法? 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招标公司由于依附于公共权力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政权,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遭遇自由裁量权侵害的供应商,畏惧采购人、招标公司进行打击报复,通常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

实践中,采购一方的每次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条件的三五家供应商之间进行,倘若供应商不符合条件,采购人、招标公司或者投标供应商帮助找几家合格的供应商来陪一下标。虽然政府采购的信息是公开的,参加的供应商也是无数的,但能够中标、成交的只有这三五家供应商中的一位。其他的供应商,基本上都是属于绿叶,用来衬托的。只要供应商不打破游戏规则,在三五家固定供应商之间,采购主体又是经常性会给予轮标机会的。这次给三五家中之一机会,下回再来轮流。这种情形常常发生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也就是采购主体之一。这些采购主体常年在三五家之内的供应商之间轮换着给予中标、成交机会,社会上的其他供应商,有些是知情的,有些是不知情的,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常年不断地在陪标,有些始终没有获得一次机会。有的供应商参与多了,持之以恒,几个月下来,也就渐渐地摸索出政府采购的规律和其中的奥妙,也就渐渐地跟进,之后与采购主体慢慢地有了些“感情”,也成为其中固定的三五家供应商,随之,中标、成交的机会也就渐渐地多起来了。有的供应商参加了几次,一直未能如愿以偿,想打官司,却苦于没有证据,正如这次的采购项目,投诉供应商无法证明采购人、招标公司的违法行为。也有的一些供应商却永远也无法领悟采购过程中的“操作规程”,最终只能远离政府采购的交易市场。而熟悉政府采购市场交易规则的供应商,尽管有时感觉自己非常冤枉,想讨个说法,但又惟恐失去更多的中标机会,所以只能忍气吞声。如若不然,采购主体一旦打击报复,则将永远也进入不了政府采购市场。完成A标段施工项目招标的同时,我们其他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都在紧罗密鼓地进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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