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节约能源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法不仅将节能确立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而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例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等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某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负责人告诉记者,“新法在‘激励措施’中,明确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这对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业,不仅是责任,更是一个新的市场机会。 这次修改节约能源法,严禁能源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虽然立法修订的出发点主要放在节能降耗上,但客观上对于民愤极大的垄断福利,从立法上起到“旁敲侧击”式的遏制作用。这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次提议取消垄断福利之后,得到的积极回应。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鼓舞人心的公益立法,并且在我国反垄断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从根本上讲,能源经营单位的部门福利并不是一个“节能”问题,而是一个垄断问题,或者说,能源浪费只是部门福利的外在表现、现象,而垄断才是其内在的本质、要害。所以,要问遏制诸如“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这类部门福利的根本出路是什么,答案只能是三个字:反垄断。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任何时候,垄断必然意味着高消耗低效率,而“低耗高效”只能通过竞争、开放来锤炼——能源节约领域是如此,其他社会领域的节约同样如此。 新节能法的出台,无疑会在遏制能源福利和控制能源浪费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规范单位供能行为、倡导职工节能意识和依法惩治福利分能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但是,笔者以为,仅靠一部节能法来预言能源企业的“免费大餐”就此终结,还为时尚早。节能法只是规定了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不得实行包费制,而对于其他形式的变种消费或变相福利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要稍作变通,有些单位便巧钻法律的空子,找到灵活的“对策”。再者,节能法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企业,也只是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一规定不免为有些善于钻营的单位提供的缓兵之计,即便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这对于多数靠能源垄断而谋取暴利的能源企业来说,可谓九牛一毛、无关痛痒。 能源单位“靠能吃能、福利分能”的做法早就见怪不怪。长期以来,电厂工作人员免费用电,燃气公司职工优惠使用燃气……在全国一些垄断性行业,这种现象已经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了。“垄断福利”一度成为行业的潜规则,甚至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强烈质疑下,还被某些既得利益者奉为国际惯例搪塞之,然后不了了之。 众所周知,诸如电力、煤气、电信、铁路等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大都是凭籍国家资源和损伤公共利益为代价而谋取暴利,各种“福利”背后的负债最终都要由其他终端用户埋单。可见,如果不彻底改变能源行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就很难堵住能源福利的漏洞,唯有不断推进能源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深化价格改革,逐步形成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调控机制和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完善能源财税政策,健全能源开发监管机制,方能从源头上遏制能源福利,使节能法更具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