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8年9月23日公布的数字,2007年全美家庭平均年收入,白人为5.9万美元,拉美裔约3.9美元,黑人为3.3万美元,华裔为6.6万美元。国内收入署2008年10月16日宣布2009年的个税起征点(应为“税前扣除额”)将提高到,夫妇合计申报11400美元,单身或夫妇分别申报5700美元,以家庭为单位申报8350美元(The new standard deduction is $11,400 for married couples filing a joint return (up $500), $5,700 for singles and married inpiduals filing separately (up $250) and $8,350 for heads of household (up $350)——http://www.irs.gov/newsroom/article/0,,id=187825,00.html.根据上述资料,可计算出美国(按家庭计算),“起征点”大致相当于家庭年收入的1/4~1/5。由此估计,收入高于贫困线(四口之家1.9万美元)的家庭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人生不能逃避的只有两件事:死亡和纳税”正是美国这种现实的写照。因此,美国的个税一直是主税种,占联邦税收的约40-45%。
我国现在的情况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07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不含税),就业者平均负担人数为1.89人,可计算出平均每个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为13786×(1+1.89)=39842元。2007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3185.5亿元,基本上收之于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大概利息税中有一点来自农民),平均每个城镇就业人员交纳个税1085元,折合为家庭则为1085×(1+1.89)=3136元,把它加回到可支配收入上,则家庭平均税前收入应为4.3万元左右(不一定十分准确,但不会有大差)。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扣除额24000元,折合为以家庭为单位为2.4×(1+1.89)=6.936万元。即“家庭起征点”为家庭税前收入的1.6倍。(按人计算也应该是同样结果)2007年城镇就业人员人均工资为24932元,平均每月2078元,比“起征点”略高。考虑到月收入几万、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几百万的纳税人(例如马明哲)拉高了收入平均数,估计月收入2000元以下即不用纳税的人数应该占城镇就业人口的半数左右。
可见,按美国的标准,中国的“起征点”不是低了而是高了,纳税人数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当然,美国纳税人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比我国多,如不能报销的医疗费、被盗损失、投资亏损等我国不能扣除的项目在美国可以税前扣除;美国的纳税人可以在单人申报(夫妇分别申报)、夫妇联合申报和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申报三种方式中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但这些区别并不能改变我国起征点和纳税人数比例低于美国的结论。
“高收入国家起征点低,低收入国家起征点高”,是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普遍现象之一。因此,不能说美国怎么样,我们也应该怎么样。但通过上述比较,至少不能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比起美国来,更使低收入阶层“受伤”。
现在要求大幅度提高征收起点的观点,基本上没有令人信服的论据作支撑。例如茅于轼专家提议“起征点”应该定为8000元,论据是80年代征收标准800元是人均收入的20倍,那时纳税人比例只有0.02%,“所以应该....”。可是这个专家没有研究其他国家刚刚实行个税时纳税人占多达比例,现在占多达比例。美国1913年开始正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为3000美元,夫妇联合申报为4000美元,当年达到这个标准交纳个税的为35万人,占美国当时人口的1%左右。——《美国税制》P53
我本人认为,大幅度提高“起征点”无益于民生。从现在的2000元提高到8000元,最高兴的是月收入8000及以上的人群,每月能够增加收入上千元到几千元;收入2000—8000元的,也能增加收入几十元到几百元;但对占工薪族半数以上、收入不到2000元的真正低收入阶层却得不到任何好处,还会因为其他阶层提高了收入,拉高物价蒙受损失。他们会怎么想?
个税“起征点”不是不能再提高,而是以什么作为基准。比如每年三月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就业人口平均工资作为新一年的起征点,就可以做到收入在平均线以下的不纳税。或者按每年CPI进行调整。总之得有一个依据,不能由一些不懂税的所谓专家信口开河,想说多少就是多少。完全没有理由怀疑,他们是数着自己的工资提观点的。
真正为民生着想的话,应该在增值税、营业税上动心思。比如对具有居民平均消费性质的基本食品、基本药品、学生用品降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