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工作建议 我国证券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证券税制是指与证券市场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及规定的总称,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杠杆,它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目前,相对滞后的证券税制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税制,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一个历史课题。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交易;证券交易税;证券税收制度

 

证券税制作为国家调控证券市场的基本经济杠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完善的证券税制不仅是证券市场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制度保障,而且本身就是完整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证券税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修正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证券税收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引导资金流向、调节证券交易和平衡收入分配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在完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存量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作用的日益凸现,相对滞后的证券税制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掣肘。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一个历史课题。

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税种

1、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税种对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股票交易的买卖双方课征。股票交易印花税自开征以来,有关部门根据股票市场情况,进行过多次调整。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文,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5月,国务院为了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上调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国务院又将股票印花税税率下调为千分之四。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即日起,将证券(股票)交易(包括A股和B股股权转让)印花税税率降为千分之二。 目前仅对买方征收千分之一。

  2、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证券市场,依税法对个人拥有股权、债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所得的10%比例税率课征。其中投资于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予征税,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暂时免税。另外,投资人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的转让所得不征收资本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证券市场投资所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3%的比例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所获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按20%的比例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上市公司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股利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促进国家股、法人股的增值。

  4、营业税。证券市场营业税是对在金融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从事发行、交易活动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和各类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易证券,不征收营业税。

5、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设立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或通过“双高认证”的上市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二是从事国家鼓励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它重点产业的上市公司获得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注册于经济特区的上市公司享受特区税收优惠政策。四是民族自治区的上市公司。五是西部大开发中依国务院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上市公司。六是海外上市和中外合资类上市公司。七是从事特殊行业、特殊项目的上市公司。 

  6、针对基金的税收优惠。2001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继续免征营业税。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对开放式基金出台了四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一,对开放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在2003年底以前暂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价差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对开放式基金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1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第四,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际税收工作建议 我国证券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国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证券税制结构体系不健全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加上证券市场定位的模糊,我国至今尚未建立完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基本上是一些比较零星的条例和法规,这些条例和法规,大都是一些针对证券市场在运行过程所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适应性、甚至临时性的措施,缺乏完整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例如:针对证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现行证券税制的核心,在其它税种缺失的情况下,它代行了一些其它的功能,其效率自然受到种种限制。同时,流转税制无法保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规范性,印花税条例也难以为证券交易印花税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而无纸化和电子化交易的实行使这种税制的合法性更加勉强。证券所得税也很不完善,没有专门的税种对证券利得和收益课税,而且证券所得税在整个税制中的地位较低,作用也不明显,更多地依赖于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二,证券税制效率低下

与我国不健全的证券税制结构相衍生的就是证券税制的低效率,缺乏足够的调控力度。过度投机的高换手率、高市盈率等现象的出现,表明了我国证券税制对投机行为的调节乏力。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税范围狭窄,许多证券品种的交易没有纳入课税范围中,不仅弱化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行为全面的调节作用,而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固定比例双向征收,不能根据交易额度调整税负,不仅对证券级差收入缺乏应有的调节,而且导致税负不合理。另外,在资本利得为主要收益来源的情况下,对个人证券买卖差价收入不征收交易所得税,必然使证券税收难以对个人投资者的收入差别进行调节,并容易滋生投机。

第三,证券税制有悖公平原则

对公平原则的侵蚀体现在我国证券税制的各方面。首先,证券交易印花税不论交易额大小、持有时间长短均按同样的税率征税,必然导致税负不公;其次,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交易面临税收歧视;再次,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最后,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而且有悖于公平原则。另外,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不统一,不同地域的企业所得税率差异很大,改变了企业竞争平台,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影响了税法严肃性。

第四,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缺陷

在分税制的框架下,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征管制度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征管主体、征管手段以及税收分配问题。由于股票交易印花税只在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征收,各地证券代理机构代扣的部分也要统一处理,地方政府无支配权,随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数量日趋增大,这种分配格局必然会激化地区间利益分配的矛盾。与证券税收入相关的地区利益冲突容易导致证券交易所在上市企业数量和成交额方面的过度竞争,进而损害了证券交易所在筛选优质企业,平衡二级市场等方面的作用。以电子化、无纸化为特征的证券交易方式,加上巨额的成交量和剧烈的盈亏变动,使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捉襟见肘。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程度低、税收征管软件版本偏旧等问题使我国证券税收征管漏洞百出,造成大量税款流失。

三、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复合性的相对独立和完善的证券税制

证券税制的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指证券税制要成为一个有自己特定的适用和调节范围,而不是单纯依附于其它税制起作用的相对独立的税制。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证券税制作为重要的经济调控杠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以往散见于其它税收政策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专门针对证券市场开设具有特殊适应性的税种,如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等。保证证券税制的相对独立性不仅可以避免因与其它税制相冲突而弱化证券税制的作用,进而提高证券税制功能的有效性,而且可以为证券税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证券税制的复合性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证券税制应涵盖证券经济行为的全过程,从而发挥全方位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指证券税制要与其它税制相互协调配合,不仅有利于提高证券税制的有效性,而且有利于促进整个国家税收体制功能的充分发挥。原来那些以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问题为核心的应对性证券税收政策,由于缺乏系统性,往往顾此失彼,一个问题尚未解决又产生了新的问题,证券税制对市场的调控功效也大打折扣。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能够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调整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这个税收制度既要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收益以及遗赠的全过程,又要涵盖各种类型的子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证券的所有发行、交易市场,进而保证投资者在投资方向、投资券种以及投资行业的选择过程中面对相对公平的税负。同时,建立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体系,不应拘泥于税种的限制,既要肯定设立针对证券市场的特殊税种的必要性,又要注意协调与其它税种的关系,借助其它相关税种提高证券税制的调整效率,如证券所得税就必须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相配合。

(二)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适时推出证券交易税,实行只对卖方征收的政策

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税制的核心部分,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其它各种税制还很不健全的背景下有其特殊适应性。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规范性、合法性以及效率性等方面的种种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便成为进一步规范发展证券市场的必然要求。在当前我国日趋高昂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呼声中,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单独大幅度降低甚至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一方面,税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未开征资本利得税及赠予税和遗产税的条件下,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其它税种的替代功能还是不容忽视的,应该从一个综合的视角去评价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高低;另一方面,在我国证券市场投机倾向还很浓厚的情况下,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有一定的生命力,并且在原本证券税收流失就很严重的条件下,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大幅调低必然会引起财政收入的大幅缩减。因此,当前我们不应将目光过多地投放在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或取消问题上,而应该从完善其它相关税种,提高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效率入手,为深化证券交易印花税改革打好基础。

我们认为,从长远看,应取消名不副实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但考虑到我国新旧税制的衔接以及兼顾两家证券交易所所在地地方的利益,在目前的情况下,最适宜的选择是:实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制度。即:取消当前实行的二级市场上双向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同时实行只对卖方征收的制度;同时,对一级市场上证券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課征印花税,以改变目前一级市场上流转税收空白,以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繁荣。

证券交易税作为一种证券流转税,实行只对证券卖方单向征税的征税模式,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的投机行为。证券交易税制应包括四个基本内容,即涵盖在中国境内卖出的各种股票、债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的征收范围、以证券转让的实际金额为基点的计税依据、以券种和交易方式为基础的差别化税率以及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虽然证券交易税的有效性已经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但是必须注意把握证券交易税推出的时机和方式,以免因制度衔接等问题造成证券交易税难产或畸形。

第三,谨慎调整证券所得税

证券所得税直接指向证券经济行为的结果,以基于证券的实际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包括资本利得税和证券收益税。证券交易所得税的亏损抵扣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超额累进的税率有利于调节投资者证券所得,平衡收入差距。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将证券所得税作为整个证券税制的核心,而证券流转税和遗赠税只是证券税制的有益补充,这也应该是我国证券税制发展的趋势。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证券税收体系中,证券所得税并没有得到必要的重视,而且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股息、股利等证券投资收益的双重征税问题,根源在于同一笔所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被两次课征。对此虽然国外经验通常都是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角度考虑采取“扣除制”或“抵免制”,但是我们似乎可以从当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中找到更多支持“免税制”的理由: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普遍较差,证券投资者得到的股利和股息也比较少,证券投资收益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微乎其微;另一方面,不仅可以鼓励企业多分配股利和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且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激励长期投资,减少证券市场的投机色彩。

对于我国暂时免征的资本利得税也是毁誉参半,一方面强调其对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让其承担了相当部分的导致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责任,也有人认为由于机构投资者在获取资本利得方面较中小投资者更有优势,因而免征资本利得税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投资理念日益理性化,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然的。但是由于证券所得税是对投资者利益的直接修正,而且资本利得在证券所得中的比重非常突出,因而必须谨慎行事,注意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过渡方式。此外,在确定证券所得税税率时必须贯彻公平原则,统一投资者间歧视性的所得税税率,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面对同样的税率,因为股份制企业所有的股东包括国家、法人和个人在证券市场上都是平等的经济主体,而且这样也有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第四,完善税收征管的硬件与软件,加强证券税收征管

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是证券税制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保障,低效率的税收征管体系严重妨碍了我国证券税制市场调控功能的发挥,必须顺应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加大在税收征管系统电算化方面的投入,提升税收征管电算化系统的版本,彻底改变证券税收征管手段落后的局面。合理划分证券税收征管权限,调动各级税收征管部门的积极性,例如,划为共享税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其中地方税部分应该在证券交易所驻地政府(深、沪)及代理征收的证券代理机构驻地政府共同分享,一方面是对这些政府提供基础设施和条件的补偿,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支持发展当地证券市场的积极性。同时,必须针对不同的证券税种选择适宜的征管模式,如,对证券交易税采取“自行申报课税”和“源泉扣缴课税”并用的方式,对证券交易所得税实行“按笔计算,源泉控制,代扣代缴”的方式等。此外,还必须塑造一支既有过硬的思想道德素质又掌握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技能的税收征管队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并提请人们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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