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中央安排了全国各地大量的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是国债资金),为地方经济建设增砖添瓦,取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勿容置疑,各地在基建投资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地方基建投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足。在基建项目准备和上报过程中,一些部门和单位为了赶时间、争项目,调查论证肤浅,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盲目立项,仓促上报,使得有的项目批准下来,难以按期开工或按进度施工,“资金等工程”、“工程等设计勘察”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部门和项目单位甚至弄虚作假,修饰包装、估计编造可研材料,致使项目上报情况不实,数据失真,结果造成上级批准计划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或者是项目建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不太理想,造成国家投资的严重浪费。
(二)项目配套资金缺少。中央下达地方的基建项目中,大部分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特别是在一些山区贫困县、财政穷县,经济还不是太景气,财政收入增长困难,保吃饭、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保稳定支出压力大,更是拿不出较多的钱来与中央下达的基建资金配套搞建设;加上许多基建项目规模大,投资大,配套资金需要量也大,但因银行贷款不落实、自筹配套不到位,而项目单位更是势单力薄,无法筹措巨额的资金进行配套,致使建设项目资金缺口大,项目开工后资金供应不上,工程停停建建的局面时有发生,工程质量受到影响,按期完工难以保证。如此一来,什么“豆腐渣工程”、“胡子工程”随之应运而生。
(三)财经法纪观念淡薄。自1998年中央发行国债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投入基本建设这一大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尤其是少数基层项目单位,财经法纪观念淡薄,严格基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识不强,违纪违规问题屡见不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擅自更改上级已经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将国家下拨的基建资金挪作他用。二是财务管理混乱,造成少数基建项目管理费用过大,非工程项目开支随意性大,使专款不能专用,甚至有虚报冒领、中饱私囊等违法乱纪行为发生。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认识上的误区。一个时期以来,在基建投资管理上,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上级财政资金到了本地区、本项目,只要不装进个人的口袋,钱安排到哪里、怎么用都可以,根本就没有专款专用的观念。正是由于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才导致出现了基建投资管理中的隐患,这样既害了一批干部,同时又损害了地方的利益。
——行政干预过多。基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不能按上级指定的计划和用途落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调动权的当地行政领导。如有关系户来找,领导为了照顾就搞平衡,把本不该挪作他用的基建资金用作其他途径去了。权大于法,权大于制度,资金跟着领导走等等,都违背了基建资金的财务管理法规。
——财政监管不力。当前,中央对基建投资的监督管理力度不断加大,每年都要派审计署到各地进行专门的审计监督。按上级要求,中央财政预算内的基建资金下拨后,地方财政的跟踪监督等管理措施应立即启动。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仍延用老观念、老办法来管理使用基建资金,另一方面限于机构改革、控制了人手,不少地方又没有成立专门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造成管理跟不上,管理严重脱节。
——地方财力匮乏。囿于财政困难,在基建资金管理中,按分税制体制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相当一部分不能落实到位,许多基建项目资金是拆东墙补西墙,按照“八个坛子,七个盖子”的模式运作,造成一些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处罚没有到位。国家投入的基建资金,特别是象移民建镇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一些敏感性的资金,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是特别关注。财政、审计和有关部门检查的力度也特别大。但是,由于本位主义思想比较突出,主体利益导向严重,很多被查出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而且呈屡查屡犯的趋势,个别地方相当严重。
三、加强和改进基建投资管理应采取的主要对策
首先,加强学习,依法行政。一是思想认识要到位。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从战略重点的高度和按照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要求,来认识加强基建投资管理的重要性,树立政治观念、全局观念和法纪观念,提高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的自觉性。政府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的钱,应该按照公众的意志分配使用,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二是组织协调要到位。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要切实组织协调好用款单位和管理、监督部门的行动,把行为严格地规范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从严治政,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
其次,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投资管理工作,各项目区行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基建项目的实施和基建资金的管理负总责,与政绩挂钩,奖惩兑现;各职能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追究制;各项目单位必须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和竣工验收制。通过项目论证、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全过程、自上而下的责任制管理,规范操作,堵塞漏洞,坚决制止和防止“胡子工程”、“豆腐渣工程”出现,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可靠。
第三,广辟来源,吸收资金。要积极落实好配套资金的到位,确保建设项目如期完工,充分发挥基建资金的引导作用和乘数效应。一是各级财政、计划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原有相关支出的布局,尽可能与国家投资配套使用,发挥整体效益;二是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对于一此公益性项目的贷款,可由政府指定某项固定收益作担保;三是允许地方政府委托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额的地方债券,专项用于国家投资的基建项目配套;四是转让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和股份公司的国有股,腾出资金用于国家投资的基建项目建设;五是不拘形式、不限地区、不分经济性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投资于建设项目。
第四,加强监督,规范管理。财政、审计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加强对基建项目和基建资金的跟踪监督。一是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地方财政部门内部建立健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二是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保证这些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三是严格基建资金管理,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内部牵制,按程序、按进度安排拨付资金;四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监控;五是加强经常性的财务稽查和现场督察,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那些明知故犯、屡查屡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法违纪行为,决不姑息迁就,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五,完善政策,破解难题。中央要从实际出发,对地方政府在实施、管理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予以充分关注和考虑,调整政策,完善办法,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实际问题。一是要适当给予地方政府确定项目和发行地方债券为项目建设筹措资金的权限;二是应免除一些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中地方配套部分或调低地方配套比例,并等额追加安排基建资金或预算内投资;三是对项目在建的未完工程继续给予资金支持,以确保这些项目建成并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