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之四)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就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来说,积极、稳妥、全面推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已经具有相当的可行性。但我们也要认识到,这会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应该从实际出发,坚持分阶段、逐步完善的原则,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多层次、广覆盖,与城镇一样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原则是:

(一)国家主导原则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一不是从立法开始,并在政府的主导下强制推行的。“因为国家或政府有寻求稳定和参与发展的内在动因,政府承担社会风险的能力大于市场,同时,政府承担起社会保障职能最有规模经济,可以降低分散保障过高的执行成本。”(郑功成,2000)如美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就是一部社会保障立法,国家主导和强制的发展史。另外,我国颁布的宪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为公民提供基本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义务,政府在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中,应明确其责任,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把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政府的份内之事。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只能而且应该由政府为主体,并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法律保障和必要的经济保障,以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行。

(二)适度的原则

所谓适度的原则通常也称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它是指社会保障项目的设置、适用的范围、支付的水平等应当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保障水准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客观就要求建立与经济能力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1)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水平客观上存在一个“适度”的问题,如果社会保障水平超前,则会造成政府负担过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竞争力;反之,则又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并制约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危害社会的稳定。因此,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范围、支付的标准及保障基金的筹集等,必须从农村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根据实际可能和现实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制定出与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仅可以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的生活权益,又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的发展。坚持适度的原则,不仅符合社会保障发展的内在规律,而且是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三)普遍性原则

所谓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的社会保障应覆盖全体社会成员以及各种不同的社会阶层,因而,社会保障无论是作为社会“准公共物品”还是社会再分配制度,甚或是社会的福利政策,都应当具有广泛、真实的普遍性和社会性。1942年,被称为“福利国家之父”的英国人贝弗里奇在其著名的《社会保障及有关服务》的报告中指出,社会保障应当体现全面和普遍的原则,即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应该全面,能够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是受宪法规定的全体社会劳动者和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覆盖面太窄、保障水平过低,在一些偏远地区甚至没有任何保障可言,广大的农村人口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面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现实要求,特别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求,我们应当建立在国家主导下的、具有适度的普遍性的、真正保障农民生存的“安全保障网”。

(四)多方式、多层次的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之四)

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我国农村的发展极度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地区之间(如南北之间、东西之间),即使是在同一地区之间,不同的乡村,甚至同一乡村的相邻农户之间,其收入方式、收入水平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另外,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可能搞一个模式、定一个标准,应该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形成各地区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它必然是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因此,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不仅可以体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适度性原则,而且可以体现出社会保障体系的普遍性和公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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