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针对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认为,改革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当前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明确农村养老保险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特别要明确政府的责任
社会保障的责任,是指社会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承担的一种确保或维持性质的责任。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一种政府行为,应当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城镇延展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必然产物。在欧美发达国家,尽管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方式、水平、时间不一,但农民普遍被先后纳入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这在全球已经成为一种大趋势。早在1933年,国际劳动组织就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纳入了条约范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从试点到全面实施的过程中,主要依靠政府政策,通过各种文件并下达指标,依靠基层工作人员发扬“走千山万水,访千家万户,说千言万语,想千方百计”的精神,才得以推进。但是,由于实施中缺乏足够的法律地位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其一是一些部门对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留于感性上的认识,而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共识。其二是部分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疑虑和不信任。其三是制度运作不规范,基金安全缺乏保障,责任不够明确,政策尺度难以把握等等。要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建立起具有现代意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制定出适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社会保险法规。一方面将成功的做法和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根据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环境,对不可取之处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国家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针对城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农村养老保险成为我中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
我们不能以政府对农村居民没有承诺为借口来拒绝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郑功成,2002)。政府必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起主导作用。具体而言,政府的责任主要可分为:第一,政策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政府应起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和前提。第二,财政责任。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第三,法律责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来保证。李迎生(2005)认为,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兑现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当前,为保证政府切实地履行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职责,需要纠正认识上的偏差——对土地保障功能的弱化趋势应有正确的认识和合理的估计,以及实践上的偏差——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上长期存在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做法。
2.多方位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集体、农民个人三方共同出资
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费模式是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量力选择缴费标准;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农民得不到任何补助,保险基金基本上或完全由参保农民自己缴纳。因此农民普遍缺乏参与的积极性。我们认为,为了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真正的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应该负起应负的责任。可以考虑的方面有:一是将目前国家财政各种支农开支中的部分开支,以适当形式用于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并将其直接规定为国家负担的份额。如改变农产品收购资金、粮食等农产品风险基金的现行使用方式,以补贴缴费的方式,直接用于支持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免税。即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保险基金增值不征税,对存入国家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给予免征利息税,并可按规定签订协议存款利率。三是让利。国家向农保基金发行高于银行利率的长期建设债券,或者借鉴国际经验,向农民养老基金定向发行特种国债。 四是投资回报。国家集中用于重点项目的长期投资,并给予较高的回报;允许部分农保基金投资金融市场中风险低、收益高的产品。五是承担最终责任。农村保险基金出现危机时,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给予支持,即国家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