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 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之九)



(三)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人群生活条件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已不满足于吃饱穿暖,他们日益关心其自身的身体健康,农村对医疗卫生的需求越来越大,如何使广大农民群众不仅做到老有所养,且做到老有所医,是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当前,我们应当按照2004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明确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地位,制定一整套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是一项在我国农村长期实施的基本政策,这种医疗保障制度不仅事关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调整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以及医疗机构等各方利益主体的一种制度,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但确立这种制度,需要依靠立法来保障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构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它应着眼于为全体农民提供生活的安全感和发展条件,维护农民人格尊严。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将社会保障确定为社会成员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确定为政府的一项责任。当前最迫切是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以保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广大农民对它的信心,而且有利于该制度的尽快建立。在农村合作医疗法中,应当明确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合作医疗保险组织的建立及其职能、合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另外,可由各地以省为单位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国农村面广分散,农村医疗保险具体实施难度大。农民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就会迟迟走不上正轨。制定出一套农村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也是为了让百姓们看到这项制度建立的目的与用意,对于消除农民观望、怀疑的心结有很大的帮助。在日本,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能够取得成功在于“整个管理经营监督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的制约,法律制约的效应远大于权力制约效应,所以其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运行畅通无阻”。

2.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医疗基金筹集机制。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难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如吉林省的一些农民每年交纳的合作医疗费用最多为5元钱,最少只有2元钱。虽然政府和村委会也相应按比例出资,但资金总额很难维持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转。即使勉强维持也是低水平运行,无济于事。因此,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筹集应采取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予以支持的办法。集体补助部分要根据当地集体经济状况而定,一般应占筹集资金总额的20%;各级政府也应有适当的财政投入,吸引农民为自身医疗保障投资,因地制宜建立不同保障水平的农民医疗保险,如果地方的财政能力暂时还有困难,中央和省财政也应对贫困县的农民提供贫困医疗救助基金和合作医疗扶助基金;对发达地区则应提出明确的筹资政策,由县和乡等地方财政投入引导资金,建立农民健康保险。集体与政府的投入比例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此外,在发展农村医疗卫生的公共资金不足、私人资本又有投资积极性的现实情况下,私人资本的进入能够缓解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政府可以通过资格认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措施,规范私人医疗机构的服务。农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资金的数额以多少为宜,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年人均医药费实际支出;二是农民愿意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资金的数额;三是农民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据对浙江、河南等七省的调查,1993年农村居民人均医药费支出为97元,是上年人均纯收入的7.14%;农民愿意缴纳合作医疗资金的数额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7%。根据这些调查结果和我国农村实际,适当扣除集体与政府可能的补助与支持部分,再按照“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地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农民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资金以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为宜。

3.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取得农民的信任和积极参与,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

农民的参加率越高,合作医疗抵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就越能给农民带来实惠。但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一制度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这主要是因为以前农村的各种基金太多,但到最后大多是不了了之,使农民对政府产生了一些不信任感。因此,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以为目的,是政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共同参与的一种新型医疗保障制度。

4.加强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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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前农村各类基金的失败教训来看,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管薄弱是主要原因。为免前车之鉴,对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加强监管。包括:

①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该定期公示经费使用情况,保证参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合作医疗基金应该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基金的运行安全。

②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监管,避免为某些医疗机构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过度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例如,有的医院为达到变通“吃”合作医疗基金的目的,把一些不能报销的费用列入了材料费、住院费,门诊能解决的事要病人住院检查,一个小毛病也开上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的药,虽然农民得到了服务,但也为不必要的服务多掏了钱;有的医院甚至对病人不采用实名制,一户中谁参保就写谁的名字等等。种种不正当手段加大了合作医疗运行的风险。因此,为加强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应指定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医疗服务水平较高的医疗机构作为合作医疗的定点机构。

③加强对地方各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者的管理。地方政府作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者,有自己的利益,而地方利益可能会跟全体农村合作医疗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上级财政给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实行合作医疗,上级财政就会拨给资金,对于部分负债累累的县级财政来说,这无异于增加了一个资金来源渠道,所以个别县不管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争先恐后盲目开展合作医疗。按照有关规定,中央、地方、参保农民每年每人每年应出的资金,只要地方筹集资金首先到位,中央就按比例给地方拨款。但这笔钱由中央拨到地方以后,如果缺乏监督被挪用,农民就得不到这笔补助。不仅如此,有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或者为扩大农民参加率以保证基金支付,可能强迫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或者盲目追求数量、定指标、赶进度,向乡村干部搞任务包干,结果本应是农民自愿的行为,却成了向农民搞摊派;有的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甚至民办教师代收代缴;有的未征得农民同意就向企事业单位或金融机构借贷垫付,等等。因此,必须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合作医疗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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