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理考虑合作医疗的重点,探索适宜的受益比例和受益程度,妥善处理好受益比例和受益程度的关系
依照相关规定,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统筹为主,带有保险性质,因为考虑到大病冲击对于农户的影响是长期的和较为严重的。但是,新型合作医疗把预防保健、医疗、小病和大病切开了,认为农村最大的问题是因大病致贫,以为只要把大病问题解决就行,这是一种制度上的设计错误。不能将合作医疗保障的对象只限于大病重病。首先,从农民心理来说,保大病不保小病,受益群体只是少数人,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参与者是否受益,将影响其继续参与的热情,可能多数农民一辈子都得不上一次大病,如果在一年中没有大病就等于白交了钱,因此有些农民不愿意交钱。其次,实际上病都是从小病酿成大病,大病应该是医疗救助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保险能解决的问题。
6.改革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
从我国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虽然在某些时期,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管理有利于集聚各个部门的人、财、物力,发挥协同作战的优势,使政策能够在不同部门顺利贯彻落实。但是,如果部门之间协调不充分,意见不统一就容易造成各部门政策出台相互抵触,带来管理的混乱和低效率。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其中的利益关系纷繁复杂,盘根交错。如何协调各参与主体以及关系人内部和相互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各主体和关系人的行为,保证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平稳地运行,没有高效的管理体制是很难想象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占主导地位的政府部门专门负责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其他政府部门协助管理,避免政策多头,前后不一,从法律和体制上确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统一颁布和顺畅执行。
7.根据我国国情实行统筹兼顾,区别对待方针,建立与当地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要处理好普遍保障与分类实施之间的关系。普遍保障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包括所有农村社会成员及他们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社会保险的科学机理是大多数人群分摊少数人群的风险,覆盖面越大,每个保障对象在遭遇风险时得到的补偿越充分,这就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具有普遍性。分类实施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项目、资金筹集、管理方式、待遇标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有所侧重和区别。如前所述,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为农村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保障设置了客观障碍,同时,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样,因而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可搞“一刀切”。为此,在我国应按发达地区、较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三个层次分阶段地实施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在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市郊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应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健康保障体制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这些发达地区乡村出现了乡村劳动力的急剧分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化、职工化现象,多数农民有较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便于进行医疗保障制度的探索,以达到向农村延伸、缩小城乡差别的目标。这些地区可以城市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三级派出机构为中轴而构成。这一链式体系由于社区派出机构以乡镇卫生院为依托,而乡镇卫生院又是城市中心医院集团的子部。形成一个区域性的医疗集团。作为农村社区,可以是一个或两个村的集合,也可以更多或更大,灵活机动,从而可以相对摆脱村建制的束缚。可以更好地按照人口分布来实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从已实行医疗保险制度的苏南昆山市等乡镇社区的调研中发现,这些社区农户家庭的满意度很高。达到74.2%,参与的农户也达到80%以上。显现出较优的态势。
②较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在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改革产权结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政府可以通过工作规范、目标考核、以奖代拨、购买服务、合同管理等手段,不同程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激励。农村卫生机构设置不必与行政体制相对应,根据地理环境、病人流向,结合乡镇撒并和卫生院产权制度改革,撤并重复设置的卫生院,重新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布局。目前,已有不少地区着手调整和改革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与农民医疗保险制度(如三西河曲县建起的“山区流动医院”,河南省武陟县实行的“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改革,辽宁省海城市乡镇卫生院进行的产权制度改革等),虽然形式各异,但均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
③欠发达地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目前重点是抓好卫生扶贫工作和对贫困人群医疗救助计划,以缓解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我国实施的扶贫计划,侧重于经济上的扶贫。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中央政府及发达地区的支持,首先解决贫困地区的卫生设施建设与“缺医少药”问题,并且在国家扶贫专款及有关扶贫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专门解决贫困地区的医疗扶贫问题。对于区域的农村贫困人口,要实施医疗救助计划。医疗救助计划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医疗保障又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应当把卫生扶贫纳入社会保障尤其是社会救助体系,把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借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标准,确定实施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这样既可以真正使贫困者得到救助,又方便可行,减少组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