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战备工作规定》 安全工作条例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生产车间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领导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的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员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缺陷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消防、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上级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 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操作平台、过桥、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场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冲裁、切刀、转动件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部门、车间施工作业时,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 电力/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力/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的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力/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力/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力/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六) 易燃、易爆物品

 新《战备工作规定》 安全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运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八) 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四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生产车间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分部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五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六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九)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四十二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万元,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等于或大于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报告,事故部门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者做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

第四十四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部门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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