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富志》杂志2009年3月号
“陈笛,如果斑马资本公司将来成功,假如由我们从Ibbotson先生手里把股权也接过来,等我退休,你会愿意接手掌管公司吗?”
陈笛,“你的意思是说,一旦斑马公司成为我们家的企业,我是否愿意在将来接班?”
“是的。如果你要接的话,你将来就要学投资基金管理,也要学会如何管理企业。不过,这不是一件坏事,因为现在看,做基金管理是一种收入很高的职业,你帮客户理财投资,不仅赚基本的管理费,而且帮客户赚钱时,你还能参与分成,跟客户二八开。”
陈笛,“那是说,拿客户的钱去投资,每赚10块钱,我得2块、客户得8块?”
“对。特别是,随着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都越来越富有,大家的钱会越来越多,这些钱往哪里投呢?总得找人帮他们做投资管理吧?所以,将来投资理财行业肯定前景极好,今天的基金管理公司日后增长机会一定非常多。”
陈笛,“不过,我还是想从事别的创业。可不可以这样,你晚些年退休,等我将来成家,让我的儿子长大,由他接手你的公司?”
“那要等到哪年?”
陈笛,“你看,我现在14岁。假如我28岁生小孩,等他到30岁,那总共还有44年。也就是说,等你到90岁再退休!”
“你说的倒好,妈妈可能不会同意我那么晚才退休!那怎么办呢?关于家族企业的接承,这是一个经典问题。以前我们谈到,中国人说‘富不过三代’,也就是说,父亲创业成功了,儿子接过来,十有八九会失败;即使儿子不失败,也很难到孙子辈。所以,财富到了第三代就基本走向没落,这就是‘富不过三代’的诅咒。”
陈笛,“或许你可以先退休,但是在我儿子长大接手之前,我们继续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雇用一个能力强的人来管理公司的日常业务,由他们经营一些年,作为过渡期。这就像你上次讲的,说要吸收第三方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成为斑马公司的股东,让他们能够监督斑马公司的运作,并在公司出现困难时出面帮助。所以,雇用外面的人来管理我们家的企业,应该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你雇用外面的职业经理人来帮你管理企业,怎么能保证他们能为你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呢?就像你以前看到Dunkin Donuts的员工做事无所谓一样,你付6个面包的钱、她给你10个面包!而如果是雇人来帮你管理整个公司的方方面面,你就更是把公司的资产以及未来都交给了别人,这样,你能放心吗?所以,在创业成功后,如何为家庭企业找到既有能力、又信得过的接班人,是一个很大的挑战。由自己的后代或者亲戚接班,是可以解决好信任的问题,由于血缘关系是天生、没有选择的,子女就是子女,他们不会背叛你,会尽最大能力帮你把企业发扬光大下去。但是,问题也出在能力上,因为,虽然由子女接班解决了信任问题,可是,由于一个家庭的子女数量毕竟很少,像中国现在是独生子女,你怎么能保证自己的子女能力是最好、甚至是次好的呢?万一你自己的子女根本没有能力呢?特别是在中国社会里,创业者的子女会从小认定父亲的企业必然会留在他们手里,所以,很多情况下,即使这些子女的天赋很好、很聪明,他们从小就不好学、就很懒,不能吃苦、不能承受挑战。由他们来接班,到最后,企业经不了多久就要没落了。
“相比之下,如果在血缘关系之外去挑选职业经理人做你的代理人,选择的范围很大,可以完全根据能力挑选。因此,这样做,在能力上不是问题,但在信任方面挑战极大,你很难保证他们总把你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就是所谓的‘代理人问题’,或说‘委托代理问题’,你作为股东是委托方,聘用的职业管理者为代理人。”
陈笛,“那么,综合而言,哪种安排更好呢?”
“答案取决于整个社会的诚信与法治环境。相对于家庭、家族而言的外部法治越不可靠,血缘关系外的诚信越差,代理人问题就越严重,由子女接班就更好,尽管这意味着企业未来活下去的概率总体不会太高。相反地,一个社会中,外部法治与诚信环境越好,通过契约安排规范代理人的行为就越可行,委托代理问题就越轻,那么,找血缘关系外的职业经理人接手管理公司就会越好。实际上,很多学者的研究也证明,在中国以及其他传统社会中,由于处理代理人问题的制度不发达,人们普遍把自家企业只交由后代接管,而在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虽然许多创业成功者还是选择由子女接管企业,但更多人选择让企业股票上市,接着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
陈笛,“为什么中国、美国、英国会有这样的差别?”
“在中国,两千多年前开始,儒家就把家族、血缘关系网定为人们实现经济安全、生活安全的最主要依赖,甚至是唯一的依赖,排斥血缘之外的市场交易和社会互助安排。这样一来,对支持市场交易、支持陌生人之间的交易的制度就没有需求,因此,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制度架构,比如,民法制度和相配的司法、执行机制,就没有机会发展。没有对这类制度的需要,社会也就不会去发展这种东西。长此以往,这反过来也会让每个中国人意识到,还是只有亲情最可靠,甚至只有亲情才可靠,因为,在没有那些支持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的情况下,人们又被迫只能相信与自己有血缘的人,自己创办的企业只有交给自家人才放心。
“西方国家的民法体系最早起源于两千多年前的古罗马,源于当时的商业交易,但是,今天我们熟悉的针对代理人问题的法治体系是更后才发展。最初是基督教教会的出现,我们可以把教会看成是现代企业组织的前身,跟家庭、家族不同,教会不是基于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宗教信仰、自愿结盟的共同体。更重要的是,这种基于共同信仰建立的“大家庭”让西方人感受到,原来在血缘关系之外也可以建立信任的网络,能够相互信任;原来只要行为规则明确、奖罚分明,诚信并不是非血缘不可。到16世纪超越血缘的股份公司出现时,‘公司’作为契约与法律规则的产物,应该说只是‘教会’这种组织的一种自然延伸。只不过‘公司’不是以宗教信仰为出发点,而是以盈利为结盟的目的,以契约和法治为支撑。
“当然,虽然在西欧那么早推出了不是基于家族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500年前就面对代理人问题,但是,在过去几个世纪里,甚至到今天,‘你做股东、别人帮你管理’引出的问题还层出不穷。可是,正因为这些代理人问题的不断出现,所以,西方社会一直在摸索、在调整,以便找到更好解决代理人问题的制度。由此产生的结果是,跟中国和其它传统社会相比,西方社会有更好规范委托代理关系的制度架构。到今天,盖茨用不着把他创办的微软的管理权交给她女儿,英特尔的创始人也用不着把公司只交给他们的子女管理,这些公司之所以能跟创始人家族脱钩,就是因为美国已经有一套完善的处理代理人问题的法治体系。虽然这种体系还有很多问题,但是,至少盖茨用不着把他女儿的未来捆绑在微软公司上。”
陈笛,“你这么一说,那我也可以按自己的兴趣选择未来的职业,而不是必须继承你的职业和公司了。法治体系把我的个人空间也解放了!”
“其实,在中国‘由子继承家业’和美国‘通过上市由陌生职业经理人接管企业’这两种模式之间,不同国家也推出过其它折中办法。比如,在日本,如果创始人认为他儿子无能力接管企业,或者儿子不愿意接管,那么,他会在公司年轻人中物色一个能力最强的小伙子,先把一个女儿嫁给他,婚满一年后,再通过仪式把女婿正式收养为自己的儿子,让其改姓成为创始人的‘养子’。再后,就由这个‘女婿养子’成为家族的掌门人,并正式掌管企业。像日本松下集团自1918年创办后,第二任董事长松下正治是创始人松下幸之助的‘女婿养子’,在后者于1973年退休时继位;三井集团成立于1673年,该家族企业一直是近代日本经济的支柱,历代掌门人中有几位是三井家族的‘女婿养子’,这无疑强化了三井集团的生命力,使其发扬光大三个多世纪至今。另一个例子是丰田汽车,创始人是丰田佐吉,19世纪末他在东京以机械纺织业起家,1936年才正式进入汽车制造业,他有亲生儿子,但是,丰田佐吉年长之后,选择将整个家业由丰田利三郎掌控,丰田利三郎原名叫‘小山利三郎’,是丰田佐吉的‘女婿养子’。
“日本这种模式有三大好处。其一,继续利用‘家’的传统力量,围绕血缘进行延伸、扩大,毕竟‘女婿’加‘养子’要大于单纯的‘女婿’、‘养子’关系,因此,信任的基础被强化,由这样的‘女婿养子’接掌家族企业,背叛的概率会小,代理人问题会低于把公司委托给一个不相干的人去管。其次,把接班人的选择范围大大扩大,不只是在儿子中挑一个,而且可以在企业年轻人中更广泛地去物色,这当然更能保证接班人的能力。按三井家族一位掌门人的话说,‘我宁可要女儿而不要儿子,因为有了女儿我可以选择我的儿子!’这话概括了日本家族企业通过‘女婿养子’找继承人模式的精髓。第三,正因为可以到血缘之外找‘女婿养子’做接班人,这给现任掌门人的子女带来竞争压力,让亲生儿子不至于因为家业必然是他们的而变得懒惰,逼着他们去奋发向上!这种压力下,即使家族企业最终由儿子接管,‘富不过三代’的概率也会比在中国低一些。”
陈笛,“实际效果怎样呢?”
“一些学者的研究发现,在日本,‘女婿养子’掌控的家族企业平均业绩高于亲生儿子接掌的企业,而不管是‘女婿养子’还是亲生儿子接掌,家族企业业绩又平均优于代理人管理的非家族企业!相比之下,在美国,职业经理人管理的非家族企业却高于家族企业的业绩。”
陈笛,“但是,我还是不喜欢日本的那种安排,因为那等于是把他们的女儿做成了工具,变成了为家族企业找好接班人的工具。为什么他们的女儿不能根据自己的偏好去谈恋爱、去安排她们自己的一辈子呢?让她们为家族企业做出这样的牺牲是不公平的。”
“你说对了。这一传统正在因为日本股权市场的发展而改变,就像在美国的情况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股票市场的确让那些家族企业的子女得到个人解放,她们更自由了。”
当然,话又说回来,家族企业的交接班是如此困难,以至于难以逃脱“富不过三代”的宿命,这本身或许不是坏事,因为这等于是逼着各代人都要去自己努力,差不多都不能坐吃祖先的创业成果。否则,如果一代人的创业成就,能被无数代子孙无穷地享受下去,那不是让富家的子孙永远是富人了?这会不会变成另一种“道德风险”(moral hazard)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也许更能理解盖茨、巴菲特等创业大师为什么把所赚的钱基本都捐赠出去,原来这样做是为了给子孙留下一些创业的动力,留下一些追求幸福的机会。试想,如果盖茨的子孙后代,都是一出生就不用为一辈子的生活担忧了,那他们的生活意义在哪里?创业的动力呢?就像我们说“生命在于运动”,幸福存在于追求之中。留给子女太多的财产,不是在剥夺他们追求幸福的权利吗?
还好,不管是中国式的只愿把家族企业留给亲生子女,还是日本式的广义家族传承办法,还是美国式的聘用陌生职业经理人接管企业,实际上都不能保证企业的长久不衰,因为这些做法中都还存在“能力问题”和“代理人问题”。只是在中国,财富所能传承的代数实在太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