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剑南春集团裁员典型案例
2007年11月9日,国内著名的白酒企业——剑南春集团开始大规模裁员,并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发到每个被裁工人手中,裁员理由是《劳动法》的第二十六条。此次裁员恰逢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剑南春集团有关人员说非常拥护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
根据现行《劳动法》,企业裁员需要提前30天告知,可以不用付违约金,但要依据工龄付赔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数额。此次剑南春集团被裁工人的合同,大多截止在2008年4月25日。该企业工人讲述,他们与剑南春的劳动合同每年一签,但只签11个月,实际上工人每年都工作12个月,每年要有一个月的试用期。
剑南春集团每年让每位工人每月交纳10元钱的保险费,厂方解释这是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缴纳“农保” 。如今向这样打“农保”擦边球的企业,不仅在剑南春,在全国各地都有很多。
对此次裁员事件,剑南春集团副总裁蔡发富和四川德阳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不认为企业有任何不妥,顶多是有些粗糙。剑南春集团的工会主席何天正明确表示:“我们不管这件事”。
二、剑南春集团裁员的组织行为动机分析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剑南春集团被裁的498位工人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落款日期是十月八日,被辞退的工人反响极大,群体向剑南春集团反映问题。从十一月十二日开始一直到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在剑南春酒厂外的双忠路到二环路一百多米处,一直拉着警戒线。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和剑南春集团做了大量安抚工作,防止被辞工人群体闹事。此次事件引起许多新闻媒体的关注,并进行了专访和报道。
关于此次裁员,剑南春集团的解释是生产设备升级,属于正常流动。剑南春集团乔天明董事长对媒体称此次裁员400人,该集团副总裁蔡发富称裁员498人。剑南春集团领导称,该集团每年进进出出的人员流动在1000人左右,此次属于正常的人员流动,只是时机不对,引起了误会。
二○○八年一月一日,中国大陆将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在新法实施前夕,剑南春集团大规模裁员,让人们不得不对剑南春集团所说的“非常用户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产生疑问。现分析剑南春集团此次裁员的组织行为动机如下:
动机一:新法规实施前裁员可以避免与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持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的劳动合同。现行《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工人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工人连续工作十年;二是,双方同意续签;三是,只要工人提出签订,企业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双方同意续签”这一条件,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企业则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签这一前提。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维护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方面的合法权力,引起了剑南春集团的恐慌,促使其迫不急待地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员。剑南春集团或许认为新法僵化了其用工制度,与老工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高了人力成本,于是采取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与老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风头过后,重新招聘新工人。
动机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裁员可以少付或不付经济补偿金。
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数额;而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剑南春集团与工人每年签订十一个月的劳动合同,以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于当年终止,让工人连续的工龄间断,避免每年按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达到减少人工成本的目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是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还是由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当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就是着力解决劳动者普遍反映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新《劳动合同法》同时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可谓不全面,剑南春在新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员,毫无疑问可以规避新法对用工期限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动机三:剑南春集团现时裁员,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对用工试用期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剑南春集团与工人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只签十一个月 ,每年有一个月的试用期,工人实际每年在厂里工作十二个月。剑南春集团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员,目的是规避《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一系列规定,且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聘用新工人可以按新规定继续执行试用期,支付试用期较低的工薪。
动机四:剑南春集团现时裁员,可以避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必须支付工人补偿。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主动提出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时,无过错的劳动者才会获得补偿。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会得到任何补偿。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原因不能续约的外,只要劳动合同终止企业就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标准与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标准完全一样,并规定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工资三倍的,向赔偿人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工人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剑南春集团被裁工人的合同,大多数在2008年4月25日到期。剑南春集团在新法实施前提前辞退工人,目的是规避按新《劳动合同法》支付被裁工人经济补偿;即使按现行《劳动法》支付经济补偿,也比按新《劳动合同法》支付标准大大降低。
动机五:剑南春集团为了少缴保险费,按“农民工”待遇对待在岗工人。
剑南春集团让每名工人每月交纳10元钱的保险费,作为工人缴纳“农保”费,理由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相关规定。剑南春集团定义的“农民工”概念,现在是完全错误的。“农保”是针对农民缴纳的保险,自一九九四年七月《劳动法》实施后,我国就实现了各类用工形式的统一,实现了所有工人身份的平等。剑南春集团既然常年与工人签订合同,工人的身份就是工人,而不是农民或农民工。剑南春集团所说按件计酬的方式,更不是缴“农保”的理由。现行《劳动法》和即将实施的新 《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按件计酬要缴“农保”的规定。
从以上剑南春集团裁员动机分析不难看出,剑南春集团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员,真实目的是钻现行《劳动法》的空子,规避即将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保护,以节省劳动力成本,降级其产品的生产总成本,达到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