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管理 情理文化主导的中国式管理行为基本特征1



  随着中国企业的蓬勃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日益提高,对于中国式企业管理行为与实践模式的研究逐步兴起。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思维模式、情感模式、道德规范、交往规则、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巨大差异,西方管理理论与管理技术在中国企业的运用遇到了许多现实问题。在越来越难以象学习西方技术一样学习和实践西方管理的时候,文化的差异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作为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内容之一,情理精神及其对中国企业管理行为的影响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中国情理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群体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这种“习惯性”完全取决于人们对所生存所依赖的环境及实践活动的态度及认识。中国情理文化的发端与延续,则以地理环境特殊性、传统农耕生活及与其相关联的宗法关系为根本。从逻辑关系看,则遵循着自然环境—生产方式—组织方式—思维与行为模式这样一个过程来进行。

  中华文化起源于农耕文化,而农耕的生产方式,导致了以家族为核心的宗法文化的产生。因此,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发源于家庭生活之中,以血亲关系的伦理准则做为合理性的基础,如孟子提出“人之大伦”在于“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十分强调伦理规范的情感意蕴。同时他肯定“事亲为大”,并以“亲亲”来解释“仁”。经过历史的演变,由聚族而居的组织方式产生的宗法文化逐步扩张到地域和国家的范畴——由小家发展到“大家”,国家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农耕—宗法基础上的大家。而由小家和大家的组织方式演绎而来的宗法文化的核心,则是以理情为核心的道德伦理文化。刘清平认为,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中国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血亲情理观念,其伦理观念由这样几个方面的要素构成:注重宗法家族关系的伦理道德意义、以血缘亲情作为确立宗法伦理规范的内在依据、血亲伦理规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本根基础、赋予血缘亲情原则以天经地义的至上意蕴。[①]

  早在先秦时期,儒家在认识论问题上就提出了以“情”来解释“理”的倾向,即“情”产生“理”,“理”发于“情”。孔子将以“仁爱”为核心的“仁”作为思想的中心范畴,主张“仁者安仁”(《论语·里仁》),认为“仁者”,应该以内心情感的真诚安适作为从事实践活动的内在标准。由此可见,这种“仁”,一方面是感性的具体情感,以家庭亲情为出发点,人情以亲情为基础和根本;另一方面,“仁”又是理性的感性情感,即情感需要由理性来调节、约束,而且要把爱亲的“私情”或人的特殊化感情提升为一种“爱人”的“公情”即普遍化感情。[②]孟子以情释性,将恻隐、羞恶、辞让、是非之心视为人性四端,强调“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肯定“理义之悦我心”(《孟子·告子上》)。荀子以性释情,认为“情然而心为之择谓之虑,心虑而能为之动谓之伪”,“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荀子·正名》),强调“礼义之理之所以养情也”(《荀子·礼论》)。后世的王阳明则主张,“七情顺其自然之流行,皆是良知之用”(《传习录》)。由此出发,在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上,中国文化传统也往往以“情”论“知”,常常赋予外部世界如“天”、“道”以情感的基础与出发点,如儒家经典中述及的“真天壤之情’’、“物之情”、“天地之理、万物之情”等等,朱熹的“盖仁之为道,乃天地生物之心”(《朱子·仁说》)就是一个典型。

  从上述可以看出,与西方文化传统以“认知”与“理性”——在“知”的真理性和逻辑性基础上肯定“理”所不同的是,中国文化传统注重在“情”的真诚性和安适度上肯定“理”的必然性。在此基础上,考察一个人的实践活动是否符合“理”,并不是看其与客观“理性”的契合程度,而是看是否能使人的内心情感得到安适,是否与自然、与道德规范达到和谐统一。结果,就使“合理”与“合情”两者紧密结合起来。[③]自然,这个“理”不是在实践中“认知”的结果,而是与人的主观情感感受直接相关。

  与西方文化的情感主义与理性主义所不同的是,中国文化中的情理精神是一种将情感与理性相互结合的精神,提倡万物之理发自情,由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既定道理所组成,以实现通情达理、合情合理为目标,而且在这种情与理的交融中化解了理性与感情的对立冲突,达到一种中庸的理想境界,即合乎理性的伦理情感。[④]梁漱溟先生在论及中西文化的区别时总结为:“中国古人好讲主观情理,外国今人勤研客观事物之理……不可误为一事。”[⑤]

  二、情理文化主导的行为模式

  中国文化将情感体验本身看成一种合理性追求的“情理精神”,对中国人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人际关系乃至社会价值观念等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这一点,无论从个体的行为还是传统或现代的组织形态中都可以看出,如人情至上、情理文化指导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情感功利对等报偿等等,成为决定中国人行为方式的基础。

 中国式管理 情理文化主导的中国式管理行为基本特征1
  1.中西文化背景下“情感”与“理性”的区别

  为了更加清晰地说明中国文化的情理精神对行为方式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西方与中国文化对情感与理性的理解进行解释与对比分析。

  在中国近代的中西文化论战中,梁漱溟将中西文化理解为玄学和科学之辩,认为“西洋人是要用理智的,中国人主要用直觉的——情感的”。从一般意义上讲,西方文化的核心特征是理性主义与法治精神,而中国文化的核心则是情理精神与德治主义。在认识论上,西方文化背景下的情感主要指个体的情绪与情感,而其理性则主要是通过认知后得出的纯粹理性,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不以个体的意志为转移,而且与情感多是对立。这种理性强调科学、现实主义、自主、经济理性等等。而中国文化背景下的“情”不是指个体的情感体验,而更多地作为一种人际关系的范畴,指通过人为的实践得出的一种行为模式。由“情”入“理”,中国文化语境中的理性主要是一种实践理性、道德理性,是基于人性、人情基础上的情理,因而具有某种特殊性、人情情境的多变性和权宜性。[⑥]“中国重实践,西方重推理。中国重近情,西人重逻辑。”“凡天下之事,莫不有其理,亦莫不有其情,于情有未达则其理不可通。理是固定的,情是流动的。西人断事之是非,以理为足,中国人必加上情字,而言其情理,人情入理,始为妥当。”[⑦]与西方理性主义不同,中国的情理精神更多重视人际关系、道德、情感体验等等,重视人为的实践,并在实践中建立“情理”型的互动机制。

 2.个体行为特征

  情理文化既然发端于血亲之情,那么,就中国人的行为特征而言,情理精神首先是指人性的修为和人性的原发性。从指导思想方面是讲求“仁”,在实践方式上则讲求“中庸”。

  儒家经典讲“仁者,人也”,指“仁”是为人的本质特征。“仁”首先是产生于家庭亲情中的一种“爱人”的社会感情,其次还要将这种血亲之情上升到对他人的仁爱之情,即所谓人情——为人的情、人与人之间的情。这种人情的建立,需要持续地与他人进行情感方面的交流,通过这种交流,强化与他人的情感基础,并在持续增进的情感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生活圈子,拓展生存的空间,达到情感与实践理性融为一体。

  要达到“仁”的境界,“中庸”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标准。孔子称“中庸”是“君子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其后人又延伸为“执中”和“中和”。“中庸”的核心是“不偏不倚”,是追求“和”的境界,是以达到双方的和谐、不相互伤害感情为最高标准。因为伤害了感情,就是不通情达理,就是悖离了人的情性,就是伤害了“理”。

  总之,情理文化背景下的中国个体行为特征体现出和谐、知足、平和、中规中矩、明哲保身、进取精神不强等,成为组织行为的基础和组织管理的核心导向。

  3.人际关系与组织行为特征

  第一,情理成为中国社会人与人相处的社会规范,人情成为人与人进行社会交易时可以用来馈赠对方的的一种资源。[⑧]在情理文化下,人情是人际交往的根据和规范,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的价值。人们在交往时注重人际关系、情感和情面、礼貌态度、礼尚往来等等。经过长时间的交往,逐渐积累起双方的情感,人情越来越为浓厚,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相互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双方彼此就互相有了情感纽带下的情面或面子,而且在持续的交往中,双方重视精神和物质在礼尚往来中的对等报偿原则,这种面子就成为双方相互“报”的必要条件。人情法则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回报”,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关系,也就往往被看成是“施”与“报”的关系。[⑨]

  第二,普遍主义精神服从于特殊主义私情。作为一种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体系,儒家文化虽然也提倡“泛爱众”、“仁者爱人”等普遍性伦理原则。但是,由于血亲情理精神是一种特殊的情感,即便有“五伦”这样的扩展范畴,还是从特殊的伦理体系中推理出来的,必然陷入“爱有差等”的格局。徐冰认为,家人和熟人是一般传统中国人的主要交往对象,这种交往一般以特殊主义的原则来对待,传统的中国社会很少有普遍意义的人际关系。而从家庭出发的情理向外部的传递,需要一个基于审查机制的过程。经过审查机制的配合,情理思维才可能在广泛的人际间运作,参见表1。西方学者丰斯·特龙彭纳斯、查理斯·汉普登-特纳则将不同文化模式下的行为模式做了明确的区分,参见表2。

  表1.情理思维在人际交往中的运作

  对象利益的一致性性情的契合思维运作对待原则

  认知运作情感体验动机意愿

  家人最稳定最长久克制私欲理解别人高度的安全感、归属感与信任感发乎情地尽

  责任与保护高特殊主义

  家人似的熟人

  较稳定

  较长久

  审查情意

  一定程度的安全感,归属感与信任感有情有报的

  责任与保护特殊主义

  陌生人不稳定

  不长久

  审查情意

  情感收守,无安全感、归属感与信任感便宜行事非特殊主义

  资料来源:徐冰“情理与审查: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之社会心理学阐释”,《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97页

  表2.在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文化中的管理行为

  普遍主义者特殊主义者

  1.更注重规则而不是关系

  2.法律合同要事先制订好

  3.信守诺言、遵守合同的人值得信任

  4.只有双方达成一致的部分才是真理和事实

  5.生意就是生意

  1.更注重关系而不是规则

  2.法律合同可以修改

  3.懂得调节,有利于双方关系的人值得信任

  4.对任何一方来说都有几个不同的角度去观察现实

  5.关系起作用

  资料来源:丰斯·特龙彭纳斯、查理斯·汉普登-特纳《在文化的波涛中冲浪:理解工商管理中的文化多样性》,华夏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47页

  第三,人情大于王法,法制精神让位于人伦情理。任剑涛将中国的文化精神称为“人情化人文主义”,而将西方文化成为“分析化人文主义”。他进一步提出,从制度文化上看,人情化的精神作为制度设计、制度建构、制度运作的思想基础,使得制度的强制性色彩淡化了。因此,中国历史上建立起了一套高度有效的组织社会运转的“人治”系统。但是,人们对于硬性调节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不感兴趣,更习惯于用亲情、人情等来调整人际关系,关注彼此间情感的安顿,注意人际温情的方式等,自觉自愿成为人们履行社会义务的观念前提,不伤害别人成为人们享有社会权利的普遍条件,社会奖惩机制的发生也依赖于人情的润滑程度。[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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