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政局数据统计 说一说都江堰市民政局肖蓉因统计不力被免职这件事
2008年5月23日,四川省副省长李成云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四川省已经查处了都江堰4名党员干部。他们是因为在此次抗震救灾中执行命令不力,而不是因为其他问题。据了解,都江堰市委对3名抗震救灾不力的干部给予了就地免职处理。这3名干部是原市档案局调研员李蜀、蒲江镇原团结村党支部书记刘定双和原市民政局副局长肖蓉。而原柳街镇御柳社区党小组长高文学则被开除了党籍。 这4名干部,李蜀、刘定双的免职处分、高文学的开除党籍,似乎没有什么争议,因为他们一个是多日不到单位报到、不参加抗震救灾;一个是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工作不力,没有深入到农户中关心群众,却仍然经营自己的副食店;还有一个则是借机高价销售零星汽油,非法牟取利润。事实都比较清楚。 相比之下,肖蓉的被免职,网上的议论就比较多,当事人自己也觉得冤枉。其争议的焦点在于,肖蓉是否属于抗震救灾不力?她组织填报的灾情统计数据究竟是否符合事实? 限于条件,我们没有看到都江堰市委处理上述4位干部的文件,只能从网上的相关报道中找出有关肖蓉的一些情况。其一,肖蓉的被免职,是因为在灾情统计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工作,不及时、不科学统计,导致统计错误,负有领导责任。其二,肖蓉对媒体称,地震后她一直在一线工作,至今不清楚自己到底错在哪里。有关被免职的消息还是从朋友那里得知的。至于是不是统计不准确,她说“不想再作详细解释,不过我问心无愧。”其三,肖蓉被免职与其上报该市地震死亡人数突然增加了1083人有关。16日下午,肖蓉向指挥部上报了该市死亡人数是3109人,比前一天猛增1083人,令市领导很惊讶。当天正好中央领导去都江堰视察灾情。市领导感觉无法自圆其说而特别恼火。但到19日为止,都江堰市公布的死亡人数已接近3109人这个数目。市民政局局长赵登强称,“如果加上20日、21日两天从紫坪铺水库打捞上来的遇难者遗体,全市因地震造成死亡人数极有可能会超过这一数字。”其四,都江堰市民政局多位受访者称,肖蓉平时工作踏实,态度认真,这次地震后一直在灾区跑。其五,肖蓉原来并不分管统计工作,而是分管基层政权等工作的,由于分管数据统计的副局长下乡了解情况,通信中断,工作紧急,她临时被抽调到统计组,负责有关灾情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其六,得知要处理干部,市民政局局长赵登强立即让肖蓉写个情况汇报,哪知还没有写好情况说明,市纪委就下了文。 上述这些情况,为我们分析评判肖蓉被免职一事,提供了基本的依据。 首先,肖蓉在灾情统计工作中有没有“不正确履行职责”?搞清楚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肖蓉的职责是什么。从市民政局局长赵登强的叙述看,肖蓉本来的职责并不是灾情统计,而是基层政权等工作。地震发生后,她临时被抽调到统计组,负责有关灾情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在此期间,她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呢?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找到参考答案。《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二)对本部门和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三)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表。显然,市民政局属于政府部门,而肖蓉是分管灾情统计的领导人,适用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断她有没有正确履行职责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有没有完成灾情统计调查任务,整理提供灾情统计资料。如果完成了,提供了,就不能说她是不正确的。事实情况是,16日下午,肖蓉向指挥部上报了该市死亡人数。说明她已经按时完成了灾情统计任务。 其次,肖蓉在灾情统计工作中有没有“不认真工作”?我们注意到相关的报道,都江堰市民政局多位受访者称,肖蓉平时工作踏实,态度认真,这次地震后一直在灾区跑。一个一直在灾区跑的领导干部,恐怕不能说工作不认真吧。 第三,肖蓉在灾情统计工作中有没有“不及时、不科学统计,导致统计错误”?需要指出的是,这个定性是不科学的。《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如果用这些条款来套都江堰市委的处分决定的话,我们或许会发现,第一,市委所谓的“不及时”,就是指拒报或者屡次迟报。可是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该市民政局的灾情统计是及时的,并没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因此,“不及时”的定性是缺乏根据的。第二,市委所谓的“不科学统计”,就是指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可是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看,似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市民政局的灾情统计存在这样的错误。肖蓉本人也认为自己没有任何主观故意,是问心无愧的。而且,从统计结果看,市民政局16日上报的3109人因灾死亡人数是基本准确的,没有太大的出入。 由此可见,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对肖蓉所作的免职处分,从统计法律的角度看,是缺乏足够的证据的。 与此同时,都江堰市委、市政府对肖蓉所作的免职处分,从程序合法性上看,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国务院2007年4月4日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经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肖蓉所受的免职处分,应该适用本条例。 这个条例的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则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说明,处分一个公务员,除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外,还必须程序合法。而都江堰市委、市政府恰恰在程序合法方面是有缺失的。 处分公务员需要执行什么样的程序呢?条例第三十九条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肖蓉是市民政局的副局长,按常规,她应该是由市政府任命的。因此,经市长同意,市政府对她进行调查是可以的;但在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没有立案呢?好象没有。有没有听取市民政局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呢?好象也没有。市纪委有没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肖蓉,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呢?显然没有。而且事实是,市民政局局长赵登强在得知要处理干部的情况后,立即让肖蓉写个情况汇报,但情况说明还没交上去,市纪委就下了文。而肖蓉被免职的消息还是她从朋友那里得知的。 这表明,在处分肖蓉的问题上,都江堰市委、市政府是不够慎重的,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处分不当的。 因此,对肖蓉来说,完全可以依据这些法律条款进行申诉。而且,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她胜诉的可能性也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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