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评论范老师临难“逃跑”的事情,他的人格如何我不知道,他可能是亲切善教的好老师,也可能不是,可能是特立独行的人,也可能不是。他想当“思想”上的烈士,所以讲了很多理论,我没读过,不予置评。
我只表达对一个教师该不该在危难中先照顾他的学生的看法,我以为应该,所以舆论的批评是合理的(当然,谩骂、造谣与揣測动机以进行人格谋杀是不被接受的,这是沟通伦理的道德底线)。套用郎咸平教授的用语,这是“信托责任”,不是雷锋精神。当班上学生都是未成年人时,老师就受到家长的信托,要为学生的行为负责,在学生不知道如何行为时,老师就跑了,是失了职。
这道德在企业可以称为信托责任,在个人就是职业伦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不到就应该接受公评。我们对很多国营企业老总拿高薪不以为然,是应该的,因为这些企业的高利润可能来自垄断利益,不来自信托责任上表现优异。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美国,一些表现不一定好的企业,却董事长为CEO加薪,CEO为董事长加“车马费”,一样引起舆论指责。同样的,教授的职业伦理是作好学问,把新知教给学生,所以不好好作学问,不好好教书的,就该受到公评。医生的职业伦理是救死扶伤,所以在肖军与李丽云夫妇一尸两命的事件中,北京的医院表现的一切合法,却让人心寒,因为它见死不救。
社会总有一种言论,认为既然这些行为可以公评,为什么不立个法禁止就好了,还要什么职业伦理或信托责任呢?舆论也不必指责,只要检举就好了。但在市场经济中,我们能全国统一规定各级经理的薪水吗?我们能定义清楚“见死不救”吗?规定太细了,人的行为就没有自由度了,而且执法成本高的惊人。法律只能对清楚可定义的行为进行可执行的监管,对内心的,不好监控的,它就无能为力。
东汉末年,董卓任命的司隶校尉(相当于首都卫戌总司令)刘嚣有感于社会道德沦丧,教化不行,调查官员平民中凡儿女不孝敬父母的,臣属不忠心长官的,弟妹冒犯兄长的,一律诛杀,财产没收,结果引起广大骚动,很多人乘机陷害,相互诬告,冤狱满城,长安成了恐怖世界,路上熟人相遇只敢互望一眼,也不敢交谈一句。孝悌忠信是中国社会「礼」的根源,但却不可能以法推行,一定要把不忠不孝之人绳之以法的话,只会带来人民相互谄害,相互告发,结果是大家相互猜疑,社会信任全失。
法所不能监督的地方,有一部分就是舆论监督的空间。
但是舆论监督不能泛道德化,要求每个人作雷锋,雷锋精神不可能用“逼”的,或用权力压下去而得到。崇高的精神境界只能让人“虽不能致,心向往之”。这种精神是一个文明的标记,特瑞莎修女所体现的慈善精神,雷锋所体现的集体主义精神,乃至于中国人所崇敬的关公的忠义精神,都是一个文明的标记,成为人们学习的对向。崇高的精神不但“逼”不出来,而且“逼迫”中只有互相揭发,互相攻讦,反而整个社会离这美好精神越来越远。
信托责任、雷锋精神都是道德,只是一个是低标,一个是高标,但都不可能用法律去强制执行,前者可以用舆论监督而得到,后者却不能。
今天很多辩论无法区隔这样的“高标”与“低标”,泛道德化地要每个人成圣成贤。一方面有人不近人情地任意指责,一方面又有人呼吁宽容,要解除所有的舆论监督,都落入了误区。最近一期南方周末中,杨支柱专栏的“我们需要怎样的宽容”,就对这问题阐释的非常好。
相反的,另一个极端一样不可取,认为只要有法律就够了。中国老祖宗的智慧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在西方也是一样。所以有人以为有法律就可以了,什么崇高精神与职业伦理,都可以用法律取代,我怕这样得到的会是相互诬告,相互揭发的社会。
最后我想为中小学老师讲一句话,我们可以把那么重的信托责任加给他们,并用舆论监督他们,但我们给了教师公平的回报吗?教师的收入那么低,而我们社会又总以钱来衡量事情,所以他们的社会地位也不高。中国传统社会的知识崇拜给予了教师应有的尊荣,使他们值得承担这么重的职业责任。但是今天的拜金社会中,他们值吗?我看到北川中学的一位老师挖掘拯救了许多学生,却至今女儿与妻子的尸体都见不到,我为之动容,他却那么平淡。但当他谈到教师这份职业时,却说,太重了,太重了,不知道走不走的下去。我们的社会对他们公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