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从1978年的农村土地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出现了多种经营形式,土地日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突显出来。在中西方的众多理论中很少有系统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均衡的,因此,本文在修正张五常的分成租佃理论基础之上,构造一个考虑正的交易成本的定额租佃理论。然后据此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的不同模式和特点。最后,得出一般性的结论,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地租;交易成本;农地产权Analysis of Equilibrium for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Market in China——A Rent Model under Positive Transfaction CostYan Jun Wang Chuanjie(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ubei Wuhan 430074)Abstract:Many kinds of types of manage has been coming out in farmland market in China since the reform on farmland began in 1978.But there are not some effective theories to analyse the equilibrium of it systematically among domestic and foreign economic theories.Therefore I design a quota-rent theory under positive transfaction cost ,based on modifing the rate-rent theory designed by Zhang Wuchang,and analyse the typ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resent different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market.Finally,the study comes to a general conclusion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Rent; Transfaction cost; Farmland’s property rights 一、问题的提出自从1978年的农村土地改革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相继出现了均田制、承包制、两田制、农场制、流转制、股份制等多种经营形式,土地日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突显出来,传统的严格完全公有的农地产权制度开始发生变化。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西方的一些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参考。斯维托扎尔·平乔维奇认为,私人所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双方一致同意的价格把所有或部分使用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而产权则是“人与人之间由于稀缺物品的存在而引起的、与其使用相关的关系”。平乔维奇的产权概念秉承了费希尔的思想,费希尔(1923)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¼¼产权不是有形的东西或事情,而是抽象的社会关系。”在西方的私有产权概念中,所有权是无关紧要的,只要某种财产具有“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就是严格的私有产权(张五常,2000)。在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方面,张五常为我们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60年代他就批判了马歇尔等早期经济学家关于分成租佃无效的观点,指出分成租佃和定额租佃一样有效,极大地丰富了租佃理论。 ①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我国的一些经济学者也做了一定的研究和提出了相关建议。如张培刚就主张根据我国的国情实行“田面权”(土地使用权)和“田底权”(土地所有权)的彻底分离,使“田底权”属于国家而使“田面权”商品化。此外,也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西方的经验和做法来规范我的农地产权市场。但是,因为我国渐进式改革的特点,我国完整的有效的新的农地产权制度有待形成。考察中外学者的观点和我国实际,我发现,很少有人对我国的农地产权市场进行系统的模型化分析。虽然,张五常曾利用其分成租佃理论对我国的一些地方作过实证研究,但那是很久远的事情了,并且,他在他的基本模型中假设交易成本为零等等诸如此类,都需要进行进一步地补充和发展。我认为,我们应当深入分析我国农地产权市场中的各个参与人的利害得失,及由此引起的相关实施制度的变革,然后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的主旨亦在于此。本文在修正张五常的分成租佃理论基础之上,构造了一个考虑正的交易成本的定额租佃理论,然后据此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的不同模式和特点。二、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模型(一)基本模型租佃理论分定额租佃理论和分成租佃理论,在经济学分析中两者的均衡是一致的,这里只介绍定额租佃理论。我们假定:(1)只有两种同质生产要素,土地(h)和劳动力(t),且两种要素能在市场上自由交易;(2)存在正的交易成本。张五常将交易成本定义为,“在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中不可能存在的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其中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起草和实施的成本、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及改变制度安排的成本。”因此,我们可将地主所面临的交易成本记为To=To(h,m), m为地主所选择的承租者的数目;承租者所面临的交易成本记为Tc=Tc(h,l),l为承租者所选择的地主的数目。它们都是与农地产权直接和间接相关的一系列因素(h, m等)的函数,但两者不一定是对称的;(3)生产函数不变,假定为:q=q(h,t);在这些假定条件下,承租者与地主签定的合约中规定的承租土地量与地租(g)必然会同时达到均衡。假定每一承租者所承租的土地量相等,设地主所拥有的土地总量为H,则有h=H/m那么,地租总额Z=m·g,土地收益为R=m·g -To。在竞争条件下,Wt=q-g- Tc (Wt为承租者劳动量t的市场总工资)。意思是说,承租者如果不想租种土地,那么他在市场上出卖劳动力所获得的收入必须能补偿他租种土地的最少净收益。这样,地主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竞争约束条件下,如何通过选择m,g和t使土地收益R最大,即 max.R=(m·g-To)。构建一个拉格朗日表达式,问题就是最大化 这表明,在均衡状态下每一承包者租种面积的总地租等于土地的边际产出乘以所租种的土地面积加上地主在选择承租者上花费的边际交易成本。由等式⑷可得,,即承租者出卖劳动力的市场工资率等于从事土地耕种的边际产出。由等式⑸可得,即,在均衡状态时,地主所有土地的单位地租与地主为出租最后一单位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和,等于所有承租者租种的土地的边际产出与为承租最后一单位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之差的和。最后,解等式⑴ 、⑶、⑸得, ,即,在均衡状态下,地租在某个承租者总产出中的比例等于承租者扣除交易成本和劳动力成本之后的收益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等于土地的产出弹性()加上地主选择该承租者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 )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 ②,等于土地的产出弹性减去承租者选择特定的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再减去地主为使该承租者选择特定的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的弹性与该交易成本在总产出中的份额的积。(二)几何解释其几何表示如图1,横坐标表示土地数量,纵坐标表示土地的平均产出和边际产出,这里只讨论一户佃农的情况。q/h表示承租者耕种土地的平均产出,C/h表示除土地以外的承租者所能投入的总成本除以土地面积(C= Wt+Tc+f,f为土地和劳动力以外的耕作投入成本)。我们假定承租者总投入保持不变,所以C /h是凸向原点的一条双曲线。q/h和C /h之间的垂直距离限定了(q-C)/h 曲线 ,即单位土地的地租。在自由签约的情况下,地主将使所获得的地租收入最大,佃农也将使所获得的耕作收入最大,因此两者将在g'点达到均衡。从佃农角度来讲,为使收入最大化,他更愿意将耕地利用到q/h =To/ h+Tc/ h的那一点上,这时佃农的所得刚好能补偿土地土地双方围绕该最后一单位土地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但是这时佃农每单位土地的地租就会高于土地的平均收益,更高于土地的边际产出。反之,如果承租面积小于T1T1,佃农的平均收益没有达到最大,他要么从其他地主那儿获得不足的土地份额,要么改变非土地要素与土地要素的投入比,要么弃租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因此,每户佃农所承租的土地规模和单位土地地租必定在(q-C)/h、q/h -To/ h-Tc/ h与T1T1的交点处达到均衡,。此时,地主所征收的地租达到所能征收到的最大值, 。地主与佃农的土地收益都达到最大,。图1若交易成本等于零(Tc=To=0),则地主的地租收入将会上升。图中(虚线部分)表示为,C/h曲线下移变为(f+Wt) /h,(q-C)/h上移变为(q-f-Wt)/h,q/h -To/ h-Tc/h上移变为q/h,新的均衡点在g'点的正上方。此时, ,这一结论与张五常所设计的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分成租佃的均衡是一致的。③ (三)补充说明该正交易成本情况下的定额租佃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地主和承租者签定、执行和维护租佃合约是有交易成本的,双方都将从土地收益中获得补偿,这一原则通过双方在地租和承租的土地数量的选择中得到体现,最终的均衡结果实现了两者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的各自收益最大化。下面,我将放宽一些条件进行讨论。第一、并非所有的佃农都具有相同的生产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较高生产力的佃农能承受较高的地租,因而地主更愿意将土地租给这样的佃农。但是,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地主将土地租给较高生产力的佃农不一定获得比原来更高的收益,因此,同一个地主可能会同时与众多具有不同生产力水平的佃农签约,同一个佃农也可能会与多个地主签约。第二、土地产出函数的因子还有技术、人力资本等,因此,地租还应该考虑它们的价格及相关的交易成本耗费。第三、并非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同质的,故而同一个地主可能有不同的地租标准,不同素质的劳动者可能有不同价位的市场工资。第四、并非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可以在市场上得到和自由流动,这将影响生产要素的供求关系,进而影响到地主和佃农各自的谈判力。第五、并非所有的非土地耕作成本都由佃农承担,如农田水利设施,农用机械等,有可能由两方共同分担,这时地主的地租额会相应地增加。第六、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传统习俗、特定组织和意外冲击等都会影响地主和佃农之间的谈判及合约的相关事宜。此外,交易成本不易计量等。考虑到以上因素,地主与每户佃农约定的地租总额和土数量会有所差别,理论上的均衡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对广大的劳动者来说,经营的标准并不在于他是否了解边际产出,而在于他是否赚到了钱使他能够继续经营。但该理论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分析方法,它能帮助我们分析租佃双方的利益得失,找出相关农地产权制度形成、存在、变迁的动力和未来方向。在下面的文字中,我将借助于这一工具从理论上具体分析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中存在的几种模式及其特点。三、我国目前农地产权市场的均衡分析关于农用地的含义,《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全文的论述中,农地皆指这一概念。根据《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我国农地的公有性质毋庸置疑。而关于租佃理论,我国经济学界传统上认为它是用来分析西方的私有产权土地制度的,实际上我们是可以将之用于分析公有产权土地制度的。我们可以将拥有农地的村集体、单位、组织或其代理人视为出租方,使用农地的农民或个人、单位或组织视为承租方,把国家或政府对公有产权的一些限制转化到目标函数或者交易成本里面(可将公有产权视为限制过多的私有产权)。农民种地的主要税费有:农业税费、村提留、乡统筹、租金,此外还有特产税、地方上的按人、按地计算的各种摊派等,具体到某种模式会有所变动。一般说来,这些税费在承租之前就能确定或估算出,可以近似地看作是“地租”。(一)均田制和口粮田的经济分析均田制模式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原型,存在于广大的中西部和北方地区。在这些地区,耕地的使用权在部分地方对于农民来说意味着生存权。具体做法是,集体所有的耕地全部按人口均分。村集体的职能微弱,除了维护和管理农地水利设施及收缴税收外,对种植品种、农业技术的推广和集体性经营活动参与程度低。 “口粮田”是 “两田制”模式中的重要内容,指集体所有的一部分农地按人口平分,用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体现基本生活资料平均分配的福利原则。它作为社会保障用地,只负担农业税,不缴纳承包费,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在均田制和口粮田模式中,土地供需双方面临土地数量有限或既定的约束,即土地的供给约束。如图2,同图1的坐标维度。在土地充裕的情况下,地租与土地数量在g'点达到均衡。但是,在土地供给约束条件下,只能承租有限数量oa,那么承租者将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耕种,二是减少非土地投入。非土地投入的减少表现为:减少生产作业期间使用的劳力,减少肥料投入,减少或避免使用先进的农具和机械,尽量不采用高投入的农业技术和采取各种可能减少交易成本的措施等。减少交易成本可能包括,在可允许的限度内被动地接受土地出租方决定的地租额,而不愿花费过多的成本去更改这一决定等。只要缩减的相对幅度大于或等于土地的减少幅度,就会引起C/h曲线的左移。事实上,农民如果不放弃耕种的话,他必然会这样做。同时,非土地资源投入的减少会造成产量的减少,可能会使平均产量小于土地充裕时的平均产量,表现为q/h曲线的左移。各种减少非土地投入的措施会使q/h -To/ h-Tc/h左移。最后,在g1’点实现新的均衡(g1’仍可能与g'保持在同一水平直线上)。如果地租过高,农民会弃耕或弃租;如果地租过低,出租者会提高地租。在许多地方,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因而这种土地制度有很强的结构刚性。这种产权安排实质上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虽然与以前的“一大二公”相比,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有显著提高,土地也会一时的大幅度增产,但这只能说明原来的产权制度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产生了大量的交易成本,造成了土地投入产出比的严重扭曲。对农民而言,其经营土地的目的是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家庭所需的货币收入。这种小农经济土地制度的增产潜力是有限的,不可能很好地满足以上要求,一旦劳动者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收入高于耕种所得的话,土地将不可避免地被抛弃或低投入经营,有相当一部人会从事第二、第三职业,即农民兼业,或完全从事非农经济活动,这反过来又会造成我国农村非土地资源投入的严重不足。从理论上讲,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土地的供给约束条件下,即使增加投入,产出也是有限的,毫无竞争优势可言。如图3,如果农民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f投入,则C /h升高,在一定范围内q增加,则q/h也升高,q/h -To/ h-Tc/h也右移,农民会严格控制f的增加量,使其增加幅度不大于q的增加幅度。在一个合约期内,有可能使得新的均衡点(图中为g2)高于原来的均衡点g1'或者与g1'点重合。在合约地租没有调整或调整有限的情况下,农民的收入会增加,但是,f的投入量在一定技术水平下有个极限,所以,土地的增产有限。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资本集约化经营,会使得C/h曲线大幅度上升,造成均衡点沿T1'T1'线攀升,产生高成本的后果。中国目前的状况是既缺乏技术又缺资金,因此,中国农民在面对土地供给约束的条件下,最明智的选择是减少投入甚至弃耕。(二)责任田制与村(集体)办或家庭农场的经济分析责任田制是指承包“生产田”的制度,它根据效率原则,分配上引入竞争机制,由农民根据自己的经营能力投标承包。承包田除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外,还要向集体缴纳承包费,承担国家的粮食定购任务。而村(集体)办或家庭农场的出现有其历史背景,在经济发达的东部或大城市郊区农村,非农业比较发达,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劳动的收入差距悬殊,绝大部分农民不愿种田,乡镇企业骨干、从事第三产业人员连口粮田也不愿种,种田大户不够稳定,农业劳动力缺乏,或者面临后继无人的局面。在此情况下,地区政府和社区集体开始放弃均田制、承包制,推行社区农场或农户家庭作为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同口粮田与均田制相比,这两种模式的明显进步在于缓解了土地的供给约束,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同时,也有助于农户维持最小交易成本开支。因此,土地的供需双方有较大的自由去决定承租的土地数量和地租总额,土地的集中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承租者承租的土地数量与非土地投入同比例增加,引起产出同比例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函数完全相同,土地数量的扩张完全是外延式的扩张。如图4,取土地规模扩张一倍的情况。T2为土地扩张一倍后的承租土地数量,oa2=2oa。这相当于两个生产函数完全相同的承租者承租两块完全同质的等数量土地的情况,该承租者的平均耕作投入、边际投入保持不变。C/h、q/h、(q- C)/h都平行右移aa2个单位,构成同一个承租者第二块土地的均衡图,新的均衡点为g2,地租仍为g。这种方式的土地集中有其现实的可能性:第一、在土地资源丰富的地方,由于农民多外出打工或从事非农产业,造成大片土地抛荒闲置;第二、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在短时期内不会提升,生产技术等保持不变;第三、对承租者而言,由于土地规模的简单扩张,他可以获得数倍于原来的耕作收入;第四、对出租者而言,由于承租者是熟识的合约人且业绩看好,可以稳定地租收入的预期,减少合约的调整成本。但是,与内涵式的土地规模扩大相比,此种方式缺乏竞争力。显然,在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下,此种方式无助于提高我国的粮食总产出水平。第二种情况,承租者承租的土地数量的增加比例不大于f的增加比例,土地产量增加比例大于这一比例,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函数发生改变。如图5,q/h、q/h -To/ h-Tc/h、(q-C)/h都向右扩张。若C/h保持不变, 则将在原来均衡点g’的右上方④形成新的均衡点;若C/h右移,则均衡点在T3T3上的位置将取决于非土地投入增加量与其所引起的土地产出增加量的对比关系。⑤在最终的均衡状况下,土地供需双方的收入都会增加。从根本上讲,农场制比责任田制更进步的地方在于两权分离的程度更大。农场制实际上是一种租赁制,可以充分享有对土地的占有权、直接使用权,甚至依法享有处分权,可以减少在责任制下因频繁调整合约而产生的过多交易成本。租赁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基本上是按市场的原则确立双方的关系,它有利于减少侵权行为,尤其是行政上的不合适宜的指令计划及乱摊派等。并且,有助于农业的企业化经营,充分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三)流转制和股份制的经济分析市场流转模式以浙江乐清县为代表,最早出现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到1987年基本成熟,后逐渐成为我国大多数地区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以农户之间的自由转包为主,积极发展农业经营大户和家庭农场;在土地转包过程中,基本上没有社区和地方政府的干预,市场机制起着主导作用。土地经营入股模式以广东南海市为代表,出现在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该市针对大量农地转为工业用地、土地收益大增、农民视土地为福利、耕地经营权难以流动的情况,较早在罗村镇下柏行政村进行了以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实现土地集中经营的试点。其具体做法是: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户所有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若干股份,然后通过入股的形式把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起来交由社区集体组建“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入“股”农户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农业发展股份公司对集中起来的土地实行集约化、企业化经营,收益按股分红。这两种模式表明,土地越来越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起作用。中国从1978年改革起,开始实行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由于不彻底,使用权受到的制度性约束还很多,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本身、土地的产出及相关的生产要素市场流动等的限制,这些都导致了高昂的交易成本,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微弱甚至为负。这就是租金消散问题。⑥租金消散有多种途径,可以通过与使用或配置物品有关的各种行为变化而发生;可以通过签约行为的变化而发生。因此,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权都必须存在且相互独立,缺乏或部分地削弱专有的转让权和收入权都会产生类似于缺乏或部分地削弱使用权的效果。目前,中国自发产生的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正体现了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的专有性的转让权和收入权的要求,这些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的一系列产权交易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因此,随着中国市场发育的逐步成熟,承认和明确专有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入权成为必然的要求和趋势。在公有产权条件下,由于对各种私人产权的严格限度,必然会产生租金消散,而每个当事人为了减少租金消散,必然会通过私人约定或合约来界定彼此的私人产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和股份化是完整土地产权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也是我国现有制度结构下土地产权运行中的内生要求,国家无法阻止这一趋势,过多地干预只会造成产权制度的严重扭曲。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股份化,可以使土地在一定条件下迅速有效地集中,缓解土地的供给性约束,满足劳动者进行规模经营的需求;而可允许的最大交易成本则决定了流转的环节和形式。因为对第一承租人来说,他可能对种田不感兴趣或不在行,但又不能或不愿放弃土地,故在土地投入上过少,因而他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从中获取一笔收益。第二承租人可以通过分别与数个第一承租人签约或约定的形式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当然他们的土地应该是毗连的)进行规模经营。同样,第二承租人也可将其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承租人并从中获取一笔收益。依此类推,有第四、第五承租人,链条的长度由转让过程中允许的最大交易成本决定,即最后一个承租人付给其前一个承租人的租金与其土地收入和规模达到均衡。同时,某承租人是选择与其前承租人(一个或多个)签约还是直接与某集体经济组织签约租种土地,将取决于两者的交易成本的大小,即收益在供需双方之间的分配问题。若与前承租人签约的成本小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约的成本,他将选择与前承租人签约,如转包制;若后者成本小于前者,他将选择与集体经济组织签约。当然,集体经济组织也会考虑土地不同发包方式的收益与成本比,若将土地集中起来再与承租人签约的收益大的话,它会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将土地集中起来(如土地使用权入股),再统一对外出租。(四)四荒经营权拍卖模式的经济分析这种模式主要流行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非粮食作物土地资源丰富、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属于非粮食作物耕地资源开发经营方面的制度创新。 “四荒”与熟耕地不同,其开发投入大、回收期长,要完全地确定每块土地的质量和产量耗费很大,而且若不明确界定相关产权,开发者为保护其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将产生难以承担的交易成本。而从“承包”到“拍卖”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土地制度创新的跨越。“四荒”经营权拍卖的具体做法是: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社区的全体农民,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四荒”经营权向社区内外的个人或单位出售。期限届满后,“四荒”经营权连同“四荒”上的部分附着物返还集体经济组织。从实质上看,“四荒”经营权连片拍卖是一种长期租赁,社区集体以一定的条件将其所有的“四荒”交由经济当事人长期租赁。在这种模式下,农村社区集体是出租方,农民或其他经济当事人是承租方。承租方向社区集体交纳的价款为租金。承租者在承包四荒时必须比较租金与承包期内的收入,而对拍卖者而言,他必须使土地的总租金收入最大化,应该等于承租期内历年租金收入的现值之和。在租期的每一年,只要土地的产出和每年的租金达到均衡,则双方的最后收益都会达到最大化。当然,在承包期的头几年不排除产出为负的情况,这时均衡条件下的地租为负,相当于补贴,但这并不影响最终的结果。四、结论性评述通过以上的模型和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因为土地的各种属性的归属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各个利益关系者就会竞逐能为其带来收益的相关属性;因为正的交易成本的存在,包括国家或政府或相关经济组织对农地产权的众多限制,使得各个利益关系者之间的竞争范围有限,因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多样性和渐进性;市场机制的引入,为形成最小交易成本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提供了有效手段,加速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诱致性创新。总之,我国农地产权模式的变迁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民、经济组织、地方政府和国家等利益主体在特定约束条件下最优化各自目标函数的结果。根据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最初的产权安排将影响最后的均衡结果。因此,为了使我国农地产权市场形成比较好的均衡结果,我们有必要对最初的和正在形成过程中的产权安排作出一定的调整,调整的基础是给予各个相关利益者平等的竞争地位。为此,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1、建立严格私有农地使用权制度严格界定农地产权是农地要素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交易的必要前提,我们的改革方向不是所有权私有化,而是使用权私有化,是将农地中具有经济价值的属性独立出来并进行严格界定。这就要规范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的行为,消除或削弱他们在农地市场上的垄断特权。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农地产权制度配套的市场安排,如农地要素流通制度、使用权转让制度、土地使用权入股上市制度、土地使用权证券化制度等。2、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农村市场上(包括农产品市场和农用工业品市场,也就是农民作为卖者的市场和作为买者的市场),农民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由于制度上、地理上的及天然的阻碍,也由于农村的相对闭塞和农业的特殊性(生产周期长,且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等原因,农民对价格变动的反应极为迟缓,在若干场合甚至无可奈何地完全无反应。并且相对于广大垄断特权的专业商人或工业厂家而言,农民比较分散和缺乏组织性,因此农民在与专业商人及工业厂家发生交易关系时,总是处于价格接收者的被动地位。一方面,农民作为买者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卖方垄断,从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高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购买价格;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卖者,又要受到来自专业商人和工业厂家的“买方垄断”,而不得不接受比自由竞争条件下较低的农产品(食物和工业原料)出售价格。” ⑦因此,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使农民获得平等竞争的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3、改革农村基层组织现存的以村为单位的农村基层组织,即集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为一体的行政村,是人民公社制度破产后的产物,是当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但是,这并不是唯一形式,随着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行政村日益表现出其集权惰性,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村都能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和合作。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是家庭,不是行政村,家庭之间的互助合作形式有很多种,除了通过行政村来实现外,还可以通过家庭农场、企业、协会等各种组织形式来实现,而且这后面的形式正被广大的实践所证实着。因此,有必要实现农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使家庭经营与互助合作实现最优的结合。如果众多农户之间通过其他的组织形式,如企业订购、行业协会等能够实现家庭经营与互助合作的有效结合,而行政村名存实亡或有大的负面效果的话,可以考虑取消行政村的设置,相应的行政职能转交由乡镇的职能机构。行政村保留或撤销的原则依据制度成本与收益的大小比较而定,农民合作组织应该在保护农户的权益、谋求农户收益的最大化、为农户的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4、引导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业是一个基础产业,也是一个最有前途、获利较高的投资产业,全球前十强的大型企业财团中,就有四家是以农业为基础的企业集团。入世之后,我国农业必将成为国际投资的新热点,为了有效保证农业的战略地位,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我国必须加快实现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或实质是,“实现农业及其关联产业的社会化、商品化、专业化,并通过一定的组织措施在农业及其关联产业这个大系统内部调整其利益分配关系,以保证农业生产者真正得到实惠,从而调动其投资农业扩大农业生产规模的积极性。”⑧ 此外,还有完善立法、改造人民的精神理念、塑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等深层次上的东西,但是,那将是任重而道远的。参考文献:1、方齐云,《加快大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步伐,促进产业农业化》[J].《社会科学动态》,1997(10)。2、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3、张五常,《佃农理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4、张五常,《经济解释》[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5、张培刚,《农业与工业化》(上卷)[M]。武汉:华中工学院出版社。1984 齐云,《工业化进程中的中国农业》[J].《求是学刊》,1996(1)。7、张培刚、谭崇台、夏振坤主编《发展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发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