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是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其核算内容不仅包括了小企业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捐赠,还包括了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其账务处理为:小企业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时,按确定的实际价值,借记非现金资产类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和“资本公积”,期末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所得额,分期进行上述转账处理。这使小企业的“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内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趋于合理。
⑨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2003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地增加了以应收债权融资或出售应收债权的会计处理,用以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⑷财务报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而且报表的内容比较简单。如根据小企业业务比较简单,有些业务发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况,删除了若干项目。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目中减少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递延税款借项等项目,负债中减少了预收账款、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贷项等项目,所有者权益中减少了已归还投资项目。利润表中减少了补贴收入项目等。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仅要求披露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当期的主要交易等事项。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制的差异
⒈资产的计价和摊销方面的差异
⑴短期投资期末计价和收益确认的差异
① 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市价低于短期投资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
税制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②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益的确认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息(除购买时已记入“应收股息”的外),作为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处理,而不作为投资收益确认。对股票股利则不作账务处理,在备查账中记录。
税制规定:纳税人的上述现金股息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对股票股利则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并同时增加该投资的计税成本。
⑵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坏账准备的核算方法有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个别认定法,而且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具体规定。
税制规定:纳税人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只能采用应收债权余额百分比法,而且提取比例规定为5‰。
⑶存货资产计价和摊销的差异
①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
税制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提出了限定条件,即纳税人使用后进先出法的,其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应该相一致,限制了纳税人对后进先出法的任意使用。
②存货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适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了修订,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在年末对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进行计价,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账面成本的差额,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管理费用”。
税制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
③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外购货物在自用和捐赠处理上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产品自用,如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加上应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并不作为销售处理。小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在会计处理上按实际成本(存货应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转出)结转,也不作销售处理。
税制规定: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用于基本建设、专项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时,应视同销售,按照税制规定的办法确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等(含商业外购商品)用于捐赠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⑷固定资产折旧及后续支出的差异
①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和方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均应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应估价入账,并计提折旧。小企业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小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税制规定:纳税人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应采用直线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对特殊行业的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和净残值。
税制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略)。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统一为5%。
③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确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为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生产的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生产产品的成本实质性降低等,应将发生的支出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小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税制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经过修理使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同时还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⑸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确认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税制规定:纳税人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系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⒉收入(收益)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
⑴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①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小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计量。小企业发生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②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小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税制对生产经营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例如: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提供劳务或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另外,税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地产业务取得的“预收款项”,应确认为应税收入,并按规定预征有关税费,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制计算有关税费,并按规定补(退)税款。而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往往将预售收入计入“预收帐款”,不作为企业的当期收入反映。
有关商业折扣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而发生的理财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税制仅对销售折扣作出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对于现金折扣,税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相关理论分析,现金折扣作为企业的一项理财费用,应允许税前扣除,但必须有相关的会同并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现金折扣的条件(如:2/10、1/15、n/30),以便于税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