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掀問責風暴
繼中國建設銀行湖南、山西等分行行長因「問責制」下台之後,接近建行的消息人士透露,建行下一步擬問責的分行一級官員可能多達十餘位。有跡象表明,在這場被市場稱為中國銀行界的「問責」風暴中,包括交行、中國銀行等多家商業銀行在內,將有可能超過百位分行行長在七、八月間被問責「下課」。但有權威金融專家指出,銀行業之問責不能簡單等同於行政問責。
大公報記者吳永強北京二十二日電
來自權威部門的消息人士透露,包括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等在內的幾大商業銀行在執行「問責」時力度較大,因為這幾家大行都準備進入國際資本市場上市,推行問責制亦是管理規範化、透明化的一種體現。
力度大波及面廣近年罕見
據知,建行下一步的問責分行主要集中在華北、西北、東北以及南方等幾個重要經濟城市;中國銀行的部分省級分行、二級分行行長也將在八月中或引咎辭職、或被責令免職,人數除了已經公布的以外,估計還有十餘位;交通銀行和工商銀行的一些二級分行行長在考評稽核工作結束之後,也將視情節輕重被免職或責令辭職。粗略計算,集中在七、八月的銀行問責「風暴」之後,可能有超過百位的省級分行和二級分行的行長「下課」。其力度之大、波及面之廣,為近年來罕見。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巴曙松博士認為,從軟約束的問責制到硬約束的問責,無疑是一個進步。但他指出,商業銀行的問責和行政機關的問責不同。因為商業銀行出現案件,對其問責需要進行區分:究竟是監管機構的問題,還是銀行本身的問題?若是銀行的問題,那麼是屬於總行制度設計的問題,還是執行中的問題?等等,因問題層面不同,問責亦不同。
還要進行制度層面問責
如果把商業銀行的問責簡單理解為「一有案件、行長就下崗」、「一有案件,就是監管機構的責任」等等,那麼實際上是簡單沿用了行政機構常用的問責。實際上,行政機構的問責往往事無鉅細、無所不包,諸如人事、環保等等。目標的多元化使得這種問責對於商業銀行來講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並且也不是以商業化經營為導向的。
隱瞞案件可能陸續爆發
面對數十位、甚至百位的銀行行長的「下課」,巴曙松認為,問責制度的另外一個重要的、但是常常容易被忽視的一個方面,是在出了案件之後不能停留在對於人員的問責,還要進行制度層面的問責,進而進行制度的改進,不能白交學費。
巴曙松指出,未來三、五年內,國有銀行上市之後,獨立審計和信息披露會繼續加強,一些隱瞞的案件可能陸續爆發,潛在的制度缺陷也會逐步暴露並得以改進。這是一個原來習慣於事事採取對公眾保密的國有機關式的銀行,轉向市場化的、強調透明和信息披露的商業銀行的不可避免的過程。
因而,需要在制度層面有實質性的制度問責和改進。目前來看,中外資銀行差別最大的,是績效考核和問責制度、以及風險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