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产业新体系 构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内容提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在制定高新技术发展政策时要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其服务管理职能,并建立和完善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知识产权、人才开发和激励、国际贸易政策等政策支持体系,以更好地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良性发展。

[关键词]:政策;高新技术产业;体系;

 

一、制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及基本原则

政府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的作用就是为了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形成相应的机制。我们认为应当高度重视创新环境和创新机制的作用,通过环境和机制来吸引、聚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促使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采取“抓住一点,带动全面”的做法最为简便,有时也很有效。但是当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基本解决之后,往往很难再找到这样的机会。由于创新活动涉及的因素多,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十分复杂,因此制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应当从整个区域创新系统建设的角度着手,从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的角度来思考。基于这个认识,我们认为制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是:以实现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与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平台为目的,通过整体布局、突出重点,集中科技资源,着重发展高技术战略产业;同时通过创新环境的建设和高技术企业的培育和扶持来分别解决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问题;通过改善资源要素供给、改善创新系统的内部结构、改善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和加快创新系统网络建设来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有力的支撑。多管齐下,有所侧重、分步实施,通过创新系统的动态演化来提升整体创新能力。

根据以上思路,我们认为制定政策体系应遵循以下原则:(1)前瞻性原则。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须把握社会需求和世界科技发展的动向,在预测未来的前提下,根据本区域的相对优势选准未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拉动作用的战略产业为主攻方向,着眼于未来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2)务实性原则。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遇到的实际问题来制定对策。制定对策的思路应当清晰、明确,具体对策应当便于实施,追求实效。(3)系统性原则。以系统观点看待各地区区域创新体系。即它一方面是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对于各个子系统,无论从理论还是从现实上说,都应努力把其建成一个“耗散结构”。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很多因素,各因素之间相互影响、作用关系复杂,因此对策应当有不同层次和不同的着力点。政策体系是政策的组合,各个政策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从而有机组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4)动态性原则。注重政策的时效性,所制定的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后,应当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不断改进;应当根据形势和区域创新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以保持对策的动态适应性。

二、政府要强化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服务管理职能

  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提到国家要当好“看门犬”、“守夜人”,这就要求政府管它该管的事,我国政府未能充分明确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政府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之间的关系,管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但是政府对企业又必须弱化直接的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性管理。       

1、要形成政府与市场互补的机制,规范政府的微观规制行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首先必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逐渐减少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微观领域的干预。政府主要应该在公用品的技术研究开发,对国家安全有影响的战略性领域,在长期社会效益领域,在产业发展初期的技术研究开发等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微观规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价格规制。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价格应由政府依据一定的规则制定;(2)保护和促进竞争。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缩小现实市场与完全竞争市场的偏差,如对各种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等;(3)保护自然环境。政府应制订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法规,同时也可引入一些市场机制,如拍卖排污许可证、对减少排污者进行补贴等方式来保护环境;(4)质量规制,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等。

2、要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制度是一种无形的公共物品,与其他公共的物品一样,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市场机制很难有效地提供制度供给,只能由政府出面担当供给制度的职能。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政府必须提供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1)界定产权的制度安排。政府应制订界定产权和规范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法律,对高技术企业而言,政府应特别做出允许技术、管理、创业等无形资产入股的制度安排。(2)规范市场交易的制度安排。政府应建立赋予市场交易以确定性规范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诸如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委托、代理等问题。(3)维护竞争秩序的制度安排。特别是要规范各种市场中介组织,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准确把握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定位。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最重要的不是直接参与,而是引导和推动。就中国当前和今后较长的一段经济社会发展时期而言,政府迫切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国家总体情况,规定中长期高技术发展目标和任务,优先配置相关资源;预测世界技术发展的大趋势,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选择并优先发展适合国情的重大、关键技术;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有重点、有目标地提供政策推进高技术的应用。

4、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应形成一种新型的管理职能,即“经济、科技和教育一体化”职能。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力的代表,高新技术产业对科技资源与教育资源的配置、分配和利用机制和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也是更为迫切的要求。一方面,高新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必须以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为重要前提;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人力资源配置和利用、对人力资本投资和培训模式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因此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必须包括对科技与教育的管理职能。提高政府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能力必须把刺激和放大社会对科技发展与教育发展投资需求作为关键。为适应政府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功能强化的发展趋势,政府应弥补和消除科技资源与教育资源配置与利用的“市场失灵”,使科技资源与教育资源的开发、配置与利用内化成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政府管理高新技术产业,不再是单纯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且具有科技管理职能,具有教育管理职能,是集:“经济、科技、教育”为一体的新型的管理职能形式。

 5、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要做到领导高层化、决策民主化、管理专业化。由于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日益呈现综合化趋势,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日益广泛,因而政府科技决策班子也应由过去以政府科技官员为主,转变为由官、产、学、研多方高级权威组成,更好地领导和协调各方面力量,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高新技术战略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命运,为了避免政府高层独立决策失误的风险,一些国家把民主机制引入科技决策过程。—是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科技顾问机构,高度重视决策智囊的作用。二是鼓励民众参与国家的科技决策,提高社会对高新技术的理解力。 为使天津市科技事务的管理和运行更加符合科技发展的规律,政府最高领导应授权于以科技专家为主的科技管理机构,使科技管理走上专业化轨道。

 

三、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财政支持体系

1、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高新技术成果及产业具有高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且多对我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国家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不削弱企业追逐利润的动机的前提下,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创造出一个特殊的“政府市场”,使高新技术成果能在这个特殊的市场中完成其全过程,从而在最终一个环节上予以一种间接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各级政府为了拉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通过政府采购以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需求,刺激或保护高新技术供给的一种财政政策。在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第一,要明确“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第二,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制度中,明确各级政府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任务。在政府采购的非约束性规定中,就应明确各级政府用政府采购手段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任务。第三,要明确的几项具体规定:①确定政府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占全国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及占当地高新技术产品的比例;②建立政府高新技术产品采购的财政专款制度。③成立专司政府高新技术产品采购的业务部门,使高新技术产品采购专业化、规范化。④成立政府高新技术产品采购的检查监督机构。使各级政府高新技术产品采购落到实处。第四,要加快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尽快形成全市统一的科技市场和信息平台。第五,要实行较为灵活的高新技术产品价格政策。对处于幼稚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必要做出这样的强制性规定:当其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一定比例(如5%)而性能相近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仍应优先采用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但是,政府采购原则上不保护价高质劣的产品和服务。

2、增加财政对高新技术的投入。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财政科技投入重点用于存在“市场失灵”的高新技术领域,对企业和市场能够正常运作的领域,政府财政要逐步退出。从技术创新发展过程的特点来看,需要依靠政府资助的领域,首先是基础研究活动。基础研究一般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作为市场主题的企业往往不愿或无力对其进行投资,但它是新的技术思想、技术方法的源泉,政府应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投资R&D(研究与开发)经费活动,才能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的发展。其次是基地建设,如建立研究开发中心、专业实验室和信息库等。政府资助这些基地的建设,可使许多技术创新活动普遍受益,有力地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因此,首先要调整财政科技投入的方向。财政的科技投入应由对科研机构、科技人员的一般支持,改变为以项目为主的重点支持;科研计划实行课题制,大力推行项目招标和中介评估制度;发展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我们集中力量着重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重大领域和重大项目,要改变过去“撒胡椒面”的现象,增加投资强度,设立重大科技转项,选择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天津市区域性经济发展的重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重大项目集中投入,方式,提高科技投资的使用效率。其次要改变现有财政科技投入单一支持(企业)项目技术开发的投入方式,支持公共性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具体来说,应结合公共财政支出和WTO规则,修改现行管理制度和规定,允许将政府科技经费投入到社会提供服务的共性技术平台等对科技和经济发展起明显拉动作用的平台建设;应在高新技术重点领域搭建共性技术平台,同时建立各类公共性科技服务平台,比如大型科研条件协作平台、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孵化器平台等的建立;应建立网上科研服务平台,加强科研信息化管理。

3、政担保和财政资助。政府应改变单一的无偿投资方式,采用有偿投资方式。政府有偿投资的具体方式可以有多种多样,其中运用贴息、担保等政策倾斜方式,就能起到“四两拔千斤”的作用,引导、拉动民间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和项目中来。政府为促进高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对真正具有良好前景但也具有较高风险的各种科技活动,以政府的财政信用为后盾为活动者提供担保,保证高科技活动者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开展各种科技活动,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间接财政支持方式。采用这种财政支持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财政支出对民间资本的“挤出效应”,同时也可以减少因监管不严而造成的财政资金浪费的发生。

(二)税收支持体系

1、系统规划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应当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实现税收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进行系统设计时应从三个层次去考虑。第一个层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税收优惠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第二个层次是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不同阶段所涉及的税种不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也应有别。如对企业所得税可采取加速折旧、税项扣除、投资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而对增值税、营业税则选择减免税、退税等直接税收优惠方式。第三个层次是税收优惠具体方式的选择问题。此外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动态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范围,实现动态鼓励与静态鼓励的统一。

2、采取多样化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逐步由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各有特点,应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直接优惠方式为核心,重点在减税、免税、优惠税率和税收扣除等直接优惠方式上花大力气做文章,而在加速折旧、盈亏结转、税收还贷、延期纳税和特定准备金方面没有大的举措,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其特点是对应纳税额的直接免除,政策透明度高,便于征纳双方操作,但它造成政府税收收入的直接减少,而且较容易产生税法漏洞,引起避税行为;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扣、亏损结转、费用扣除、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它虽然在一定时期减少了政府应征税收,但政府保留今后对企业所得的征税权力,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延迟了应纳税的时间,相当于从政府那里获得了一笔无偿贷款。而且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借鉴国际经验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的基础上给予特别折旧,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实行特别折旧,对利用国产设备的还可以再优惠,使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加快科技发展步伐。实践证明,加速折旧对企业从事科研开发、提高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3、对高新技术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优惠政策,并逐步扩大这一政策的覆盖面。增值税可以分为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后,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负担将会有所降低,但降低幅度也是有限的,因为目前的增值税并非普遍征收,有些企业没有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造成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在购买技术时无法取得进项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款,税负偏重的现象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以减轻其税收负担。具体说来,一是要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要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区外,要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所覆盖的环节,要扩大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二是适当取消或降低部分优惠政策的限制条件。如对购进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的办法扩大范围进行改进,取消以上年所得税为基数的限制;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购进国产设备的投资,当年可以全额抵扣,不足部分结转下年度延续抵免。三是加大税收优惠的幅度。如对于加速折旧,可以缩短折旧的年限,使优惠更有力。还可以适当提高“四技”收入的免征额度,使更多企业可以享受到该项税收优惠。

4、税收优惠环节由结果环节向中间环节侧重。长期以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都集中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销售两个环节,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其基本特点是某些符合了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如果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免征或少征税款。实际上,一国科技进步的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创新环节的投入,从科技创新的特点来看其事前投入大,风险也大,此过程是最需要税收扶持的,今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把重点落在产品研究开发、技术转化环节上,促进科技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5、税收优惠的“受益人”应向具体的科研项目、具体的开发环节转变。科技事业的发展是以全民族的科技活动作为推动力的,因此,税收优惠实施的对象即“受益人”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同时科技税收优惠不应简单地以企业的总体收入作为优惠基础,对所有结果进行税收减免,而应根据高新技术研发的特点,通过项目优惠、研究开发环节优惠,刺激具有实质意义的科技创新行为。在这方面首先应原则规定可享受优惠的研究项目或研究开发行为,确定基础研究或前期研究环节的优惠、中间试验阶段的优惠等标准,最后由企业进行申报,经核准后享受间接优惠待遇。 

6、税收优惠应从地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科技是没有国界的,更没有区域的界限和企业的界限,因而科技税收优惠不应有企业、地域之类的分界。对税收优惠应以产业导向为主,首先看其是否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然后看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项目、科技开发投入等。只要符合科技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论其在高新区内还是在高新区外投资都应享受科技税收优惠。

7、选好用好税收优惠所采用的税种。首先,选择合理有效的税种实施税收优惠。在我国现行的各税中,与高新技术产业活动联系较为密切或可能发生联系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19个税种,政府要充分考虑各税种特性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应用。其次,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规范所得税制的同时,逐步使优惠税种以所得税为主转向所得税和间接税并重。

8、税收优惠应进一步加大对“人”的优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的决定因素。对科技项目优惠也好,对创新收入优惠也罢,对科技进步的鼓励和刺激,最终都要归结到对科技人员个人纳税人的科技税收优惠上。从税收角度来说,通过优惠措施如鼓励企业、个人、社会团体办学,其所得可免征营业税等税收;对企业捐资办学,取消税前列支的最高扣除比例限制,适当提高企业允许税前列支的用于教育经费的比重;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对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享受与稿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再降低税负等,都可以很好地起到鼓励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三)金融支持体系

高新技术产业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必然要求金融体系要提供效率高、规模大的金融支持。没有高效的、覆盖高新技术企业运作全过程的金融支持,就不可能有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1、充分发挥银行的支持作用。各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出发点应是:以效益为中心,加大信贷投入,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支持科技进步的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改变传统信用抵押担保模式,重视人才资本、知识资本在高科技企业中占有较大份额的客观实际,创新形式多样的贷款担保方式,满足高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如一些高科技上市公司中,科技人员的个人股份的市值数额较大,所以科技上市公司股权抵押应是一种值得商业银行考虑的科技企业融资的新渠道。同时, 商业银行可尝试牵头组建专门的高新技术贷款担保公司,由银行、企业、社会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方共同参与,具体操作方式可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不久前出台的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的管理规定。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贷款担保公司,这在政府导向和宏观政策的支持中是非常重要的。发挥银行的网点优势,发行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开辟民间投资资金进入高新技术产业的渠道。目前,国内民间投资资金充裕,但投资渠道相对单一,无法满足民间资金的正常投资需求;另一方面,民间基金一直有追求较高收益、也愿意承担较高投资风险的习惯,伺机进入高新技术行业,寻求高额投资回报一直是民间投资资金的长期追求。因此商业银行可以发挥其服务网络优势,代理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企业或拟上市的股份制科技企业或已上市的高科技企业,发行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在民间投资资金与高新技术企业债券,在民间投资资金与高新技术企业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联系,发挥中介、协调、协助作用,密切银企关系,也从中获取代理手续费收入,提高自身盈利水平。

另外可设想建立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科技银行。在科技投入中除了上述各专业银行开办科技贷款业务,与科技有机融合外,还应建立专门面向科技,为高技术产业服务的科技金融机构——科技银行。这个银行要面向社会的整个利益和国家的长远目标,进入国民经济中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领域,对开放周期长、风险高、投资大和对整个国民经济有战略影响的科技产业实施政策引导, 宏观调控。

2、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反映在金融方面就是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培育和发展促进资本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一套新的金融机制和模式,这不仅对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长远战略目标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也是调整全社会的融资、投资布局,改善金融结构、机制的重要举措。风险投资是一种将资金投向风险较大、具较高技术含量的新创企业以谋求高收益的特殊投资活动。由于具有这样的特性,风险投资才得以成为小型高技术企业形成和发展初期的重要资金来源,并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战略的推进,风险投资活动在中国大地上蓬勃兴起,在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下,各地纷纷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外国风险投资家也开始进入中国市场。风险投资的主要投资方向是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一般有以下八大产业:自动化、生物技术、电脑和通讯、自己动手、能源和环境、时尚、运动、健康和休闲。即使按照“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原则,投资于几个不同产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风险投资的性质也仍然是投资于高新科技项目,这正是它区别于其它投资的最显著特征。而我国的一些“挂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却大量投资于房地产、股票、期货等形式,失去了风险投资的本来意义,变成了纯粹的投机行为。因此我们要注重发掘高效的风险投资主体,保证风险投资的方向不违背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初衷,正确发挥政府在风险投资基金建立这一市场行为中的作用。风险投资活动有着独特的运作方式,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必须跳出传统思维,遵循其特殊规律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才有可能取得成功。为了实现这种远远超出一般投资活动所带来的高收益,风险投资活动需要一个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为之提供安全保障。风险资本退出机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补偿风险资本承担的风险。 (2)准确评价创业资产和风险投资活动的价值。 (3)促进风险资本的有效循环。 (4)提高风险资本的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对于众多的风险投资公司来说,选择在项目的哪个阶段进入(或退出),不仅取决于风险投资家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更是分散风险和调整投资组合的需要。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资本退出机制,这种分散投资风险的活动也是难以实施的。

3、依托资本市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市场与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有着十分紧密的内在联系。首先,风险投资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一般性的统计,风险投资资金只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很小一部分(大约在1%左右),但是这些投资能够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同时,资本市场为风险投资资金的撤出创造了条件,鼓励更多的资本流向风险投资,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而且通过上市和上市后的再融资,上市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能够迅速扩张成为大型企业。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配置,形成了实力雄厚的风险投资主体,特别是值得指出的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为风险投资建立的退出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为风险投资收益主要不依赖于股息,而最主要的是靠创业公司的上市使股票的市值呈十倍甚至上百倍地增长。尽管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一般低至10%~15%左右,但是绝大部分风险投资的创业公司中有一两个迅速成长并上市,即可收回全部投资,并获高额回报。在这个运作机制中,发达的资本市场发挥了十分关键性的作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或采取金融租赁、商业票据、信托等方式间接融资。争取政府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适当增加其上市额度,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买壳上市,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中介服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到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当前应当创造条件,帮助具有一定实力和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香港创业板市场和美国拉斯达克市场融资。

对于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更有支持作用的恐怕还是区域性资本市场,这是因为,(1)相对于全国性市场而言,区域性市场的门槛要低一些,一些在本区域内具有优势的企业将更加容易进入这一市场融通资金。(2)区域性资本市场可以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手段。(3)区域性市场的资金成本比较低廉。区域性资本市场不仅为发展高技术所必须,更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市场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一国资本市场而言,区域性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增加资本市场层次,扩大市场作用范围。鉴于交易所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满足各种层次的投融资需求,设置区域性市场就可以为更多的投融资者提供服务,吸纳更多的各类证券;(2)提高市场集中度。将市场分出层次以后,个性相差很大的不同证券便可以按照类别进行交易,使得同类证券的交易集中度得以提高,从而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动性和市场效率;(3)降低资本市场的整体风险。如果将差别很大的证券都纳入一个交易系统,不仅会带来监管困难,还会影响整个系统的稳定。建立区域性市场有利于根据市场特性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有助于降低整体市场风险。

4、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制。鉴于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上都是从中小企业开始起步,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始终也没有(或没有必要)成长为大型企业,担保机制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条十分重要的融资渠道。特别是对于一些不愿意出让技术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创业者来说,利用担保体系获取资金往往比风险投资更为有利。我们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发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2)政府担保机构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避免行政干预。(3)从多渠道筹措担保资金。(4)鼓励中小企业互助担保组织的建立和发展,(5)努力促进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扩大和发展。(6)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机制,严格规范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7)完善有关各方的责任分担机制。(8)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各种风险分散机制。(9)建立或完善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

(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构建产业新体系 构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作用,认识到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市场化、国际化,首先必须使高新技术产权化,知识产权化。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从原来的纯法律范畴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方略的宏观高度,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其品牌优势、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使自己成为知识经济强国。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时,强调要“实施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我们要使这一战略有效实施,必须做到:发挥政府在推动科技进步中的作用,加快国家知识创新体系的建设,要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尤其是政府官员、高新技术企业决策者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意识,这是一个重要前提。

2、要使高新技术企业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企业核心工作予以注重和加强,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步建立一支专门的、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制定并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高新技术企业要成为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财产权,它与有形资产一样能给企业创造效益,甚至比有形资产创造的效益更大。拥有专利的数量是衡量企业科技与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贸易中通行的重要法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通行证。

3、加强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以宣传教育为本,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熟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懂得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开放政策的需要,也是激励智力创造的需要,从而调动知识产品的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使知识产品能在一个协调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在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它们之间又有些交叉,加之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这方面执法难度比较大,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因此,执法、司法部门要密切注意加强与高新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员并协助处理疑难案件。

4、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区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有效管理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相辅相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加强自我保护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在高新技术产业区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或配备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尤其是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管理开发区的职能部门,应在开发区的层面上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制订相应激励政策,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服务。

5、重视对高新技术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随着高新技术领域国际竞争的日趋强烈,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注重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具有十分丰富的内容。我们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深谙此道,正确灵活地运用这种战略,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五)人才开发、引进和激励制度体系

1、制定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战略和规划。首先,要立足全球,面向未来,制定开放式的高科技人才开发战略。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一日千里、瞬息万变,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我们既要立足于自身的人才培养,又要高度重视对世界上一切适应我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的吸纳。我们既要看到我们培养的人才外流了,也要看到这些外流的人才在发达国家经过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素质又有了新的提高,如果能够使其回流,就可以缩小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因此,应当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吸纳科技人才的经验,抓紧制定吸纳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工作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有纳天下英才为我所用的胸怀和远见,对世界各国一切有益于我发展的人才都要积极吸纳。现在许多出国留学人员有志于回国创业和发展,但对国内的情况和政策不了解,急需加大对外宣传力度。也可以借鉴台湾当初吸引留学生回台湾工作的经验,在国外设立吸引人才的办事机构等,统筹规划,积极推进。

2、要把高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规划,突出重点,以抢占人才制高点。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应考虑人才资源开发的要求;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更要突出科技人才开发这个重点。要把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使用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行规划和部署。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不应该也不可能齐头并进。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这方面印度发展软件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短短的十几年里,印度已经成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软件生产国,我国的软件业起步并不比印度晚,软件人才也不比印度少,现在差距很大,问题在于我们对软件开发人才重视不够,不少人才流失了,留下来的也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整合。我们应当确定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或者是支点,高起点,高投入,通过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3、要坚持以高科技企业为载体,推动高科技人才资源的整体开发。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大都是依托于大学和科研机构,同时又都是以高科技企业为载体的。如我国的北大方正集团、清华同方集团、四通集团、联想集团等也是这样。因此,我们讲高科技人才,已经不仅仅是指科研机构内的高科技人才,而且包括企业里的高科技人才。高科技人才资源的开发只有与企业经营和市场需要结合在一起,才会产生出巨大的效益,从而带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要求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资源开发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和应用科学人才并重,培养科技专业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并重,科研成果与经营效果并重的原则,切实防止科研与市场的脱节。

  4、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适应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必须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核心的人才资源开发机制,为优秀科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首先,要建立培养机制。在科技人才培养上,要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还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和企业对科技人才的培养是一种投资,应当是谁投资谁受益。个人的投入是一种投资,企业的投入也是投资,这种投资需要尽量量化和契约化。其次,要建立流动机制。人才不流不活,但对于人才流动,历来有分歧和争议,一般称之为“跳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践证明人才流动有益于企业的发展。美国不少高科技公司相互之间挖人,挖人促进了人才流动,提高了人才的地位,体现了人才的价值,人才不挖就会沉淀下来,成为死水一潭。围绕建立科技人才的流动机制,需要完善配套措施。

5、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特点,推动科技人才资源向智力资本的转变。科技人才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技人才的个人利益能否得到保障,是调动和发挥科技人才积极性的关键。要实现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当正确评价技术成果和智力资源的价值,让一部分智力超群,为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的人才首先富裕起来,成为知本家。现在许多地方鼓励科技人员技术入股,可以占到总股本的35%以上,从而在制度上为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转化为物质资本提供了依据。高科技企业要实现智力资源向智力资本的转化,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明确智力资源的个人投资权。二是应当为智力资源确定一个相对的价格评估体系。三是应当建立智力资本投入运营的预期目标体系。

(四)国际贸易政策支持体系

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扩大进出口,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适度进口。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货物,海关按照来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从国外进口的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允许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保税工厂。通过出口信贷、财政贴息、减免出口关税等办法,鼓励本地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技术及产品出口,开拓海外市场。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理顺银行、保险和企业三者的关系,加强出口信贷和保险对出口促进作用的宣传和引导,发挥出口信贷和保险对天津市大型机电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出口的促进作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范围,凡是国家没有限制的产品,都可以出口,并免征出口关税。对国外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征收一定关税,以保护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赋予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积极支持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要在我们优质技术领域形成若干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使一批我们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并培育一批以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世界级跨国公司。

2、要健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体系。要通过规范化的培训,使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科研院所拥有受过专业培训的技术贸易人才,并培养一批技术贸易管理人才和中介代理人才。要完善政府外贸管理部门的服务机制,重视向高技术出口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信息,可以考虑实行信息交流计划,包括政府信息系统免费或低费向企业提供国际贸易信息,建立出口咨询网络系统,向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的专家咨询,提供贸易中介服务等。要促进出口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发展技术贸易中介代理机构,建立国家技术贸易市场信息与电子商务网络,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销服务中心。

3、应加强对加快高技术产业的有关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有效地消除和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1)要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建立技术贸易壁垒数据库。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主要承担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以及向企业传递有关信息,定期收集、整理、发布国外技术贸易壁垒的最新动态,研究主要贸易对象技术贸易壁垒对天津市出口贸易的影响,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打破壁垒,扩大出口。(2)加快高技术产业的有关规定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消除和解决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一是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法规,做好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广、应用国际标准,建立完善的标准认证体系,使之与ISO系列一致,并把合格质量认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通过认证,落实、推广国际标准的各项措施,进而克服和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扩大出口。二是严格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三是充分重视对国外技术法规的研究,建立咨询机构。四是建立预警机制等。(3)实施我国高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高技术产业“绿色化”。首先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出口商品结构。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要在新兴的全球环保技术、设备市场上争得一席之地;其次,在商品生产方面要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改进生产技术,逐步走上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再次,要把高新技术环保产业培育作为提升出口产业结构的重点和带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应设立“绿色银行”和“绿色产业基金”,为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出口提供专项贷款和信贷担保基金。总之,要将环境与发展统一起来,把发展视野扩展到每代人的衔接和总体利益平衡上,当代人发展要兼顾后人的利益,国际间交换应该平等为最大限度地消除绿色壁垒造成的不利影响,必须以社会、生态、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发和生产更多的绿色产品,更好地开拓国际市场。

 

  

参考文献

[1]陈柳钦、孙建平:《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济学考察》[J],《中国风险投资》2004(1);

[2]庞艳桃、赵玉林:《技术性贸易壁垒与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1);

[3]王春法、王昌林:《WTO约束与中国高技术产业政策调整》[J],《中国科技产业》2002(2);

[4]周寄中、姜守涛:《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增值税的几点思考》[J],《预测》2002(1);

[5]孙伯灿、陈卫东、范柏乃:《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证研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6);

[6]冯晓青:《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01(1);

[7]范柏乃:《发展高技术产业人才政策实证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0(8);

[8]张德刚:《高技术产业化中的政府行为》[J],《中国软科学》1999(7);

[9]吴叶君:《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研究》[J],《中国软科学》1998(10);


*本文为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号:2002DGZ000019)的一部分阶段性成果。

 发表于《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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