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从事了多年的会计实务、会计学教学工作后,通过律考转入律师行业的,01年又参加了税务师考试,几十年的职业生涯有点儿体会,在这里与各位朋友探讨。
企业的一项经济活动,不同专业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经济学分析它的经济关系及效益,法律人分析它的法律关系及合法性,会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会计学人分析它的帐务处理及会计准则、税法的应用,它们似乎是联系的,但又是各自独立的。
执业中,面对一项经济活动,我的人生经历及知识结构决定了我必然同时从会计学和法律学的角度去分析它,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应用哪个会计科目,借贷方向?涉及哪些税务?法律性质及法律关系?等等。我的体会是: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在很多时候的确能够拓宽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里举两个会计核算的例子:
例一:前几天在《财务经理人网》论坛看到有网友咨询一个问题。
问:我公司最近收到的货款都是承兑汇票,因公司缺少流动资金,就向个人贴现,现在我的问题是
1 公司收来的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向个人贴现?(银行贴现有指标限制)
2 贴现时产生的贴现息对方没有任何的手续,这个差额我要如何入帐?
3 如果不能向个人贴现,急用资金时怎样的渠道是贴现的好方法?
分析:
贴现是一种票据转让方式,是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这段时间的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申请贴现人,票据到期,银行向票据的支付人索取汇票所载金额。当汇票的支付人无力支付款项时,银行转变为贴息人的债权人。因此,贴现是银行的专业业务之一,当企业需要通过贴现解决流动资金问题时,必须通过银行,与个人无法办理贴现业务。因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有法律风险,所以银行有贴现比例的规定,当企业的贴现数额达到银行规定的比例限额后就无法再通过贴现取得流动资金。
显然,按照财务有关贴现的规定这个问题难以解决,但是我们换个角度来分析一下贴现的法律关系,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是一项经济活动,当贴现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成为该汇票的持有人,但是,汇票的原支付人与申请贴现人的法律关系不变,银行与申请贴现人形成的实际上是一种质押贷款法律关系。
把握了贴现的法律关系实质后,企业如果按照质押借款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向个人借款问题,这个财务问题就迎刃而解,只不过是换了一种法律形式而已。因此我对这个提问的回答是:
承兑汇票不能给个人贴现,但是,如果有自然人愿意,建议可以考虑采用法律的“质押”形式向其借款,签订借款合同,以汇票作为质押,根据合同支付利息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所得税法允许的利息率内可以税前扣除。
例二:此例来自于《中国会计视野—会计博客》2008-06-03发布的博文《关于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借款问题的回复!!!》
网址:(http://blog.esnai.com/cfinance/archive/2008/06/04/295842.html#296054)原文转载如下:
赵博士:有个问题请教,某公司如果借入一笔长期借款,该笔借款用于下属控股公司某项目的建设,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此时利息资本化是否有依据?
回答:
借款利息资本化指的是本公司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生产和购建活动因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
借款费用,指公司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专门借款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当然,《借款费用》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对企业借款的范围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我个人认为:《借款费用》准则所指的借款不包括母公司从银行取得的借款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入到下属子公司并用于其工程项目,因为母公司的借款费用发生在母公司,下属子公司是无法将该利息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当然,这里的借款,包括企业与企业之间拆借的资金以及接受的委托贷款(但这两类借款发生的利息费用应按实际利率进行调整)。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存货发生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前提是其生产活动要在1年以上,而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没有这方面的时间长短规定。
我在阅读这篇博文时的第一判断就是,这个问题财务无法解决但法律可以解决,随口在下面作了如下的补充:
母公司借款,账上反映的是长期借款增加和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的增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母公司账上反映的是长期投资的增加和银行存款的减少,因此,在母公司的账上无法将借款利息资本化。
母公司想把利息资本化,无非是为了增加对子公司的股权份额,建议可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层面解决问题。
以上谈的是个人的一点儿体会,供商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