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 听说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有双边税收协议,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为7%.不知这一税率是否正确? 因为以前我公司给香港公司付商标使用费时,是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扣缴的. 如果7%这一税率是正确的,我司可否向税务局申请退税? 同时我还想了解支付给香港公司的利息、股息应该应该如何扣缴预提所得税? 尊敬的客户您好!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2006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以下简称新的《安排》) ,该安排替代了双方1998年2月1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于2007年1月1日执行。新的安排有助于妥善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一般,国家和国家之间签定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反避税的文件称之为协定。由于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他们之间签定的文件称之为安排。新的《安排》在内容构架上完全参考国家通行的税收协定的版本,对于《安排》的运用一般原则是,《安排》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国内法,如果《安排》和国内法有冲突,应适用《安排》的规定。但是如果《安排》规定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法给予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国内法。
新的《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妥善合理的解决了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一、我国对于外国企业从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个人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新《安排》规定的限制税率是7%。因此贵公司支付给香港的特许权使用费2007年1月1日后应按7%扣缴预提所得税。但如属于关联交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不论何种原因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没有上述关系时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方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如果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超过独立企业之间的标准,超过部分将按10%或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因此, 如果贵公司2007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是按10%缴纳,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八条 规定:“纳税 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贵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扣缴的税款。
二、关于股息、利息预提所得税问题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所得是要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新的《安排》规定,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它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的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因此,贵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的股息预提所得税是要根据香港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税率的,如果香港公司持股至少2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5%,香港公司持股比例低于25%,则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相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是要按10%征收预提所得税,个人是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新的《安排》对利息所得的征税率是限定在7%。因此,对于香港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利息所得应该要适用这个低税率,而不是10%或20%的税率。当然,享受这《安排》这种待遇是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的,即一般要提供对方税务机关出具是其居民的证明文件。
新《安排》对于关联交易而导致的避税行为提出了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即第七款规定:、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以致支付的利息数额不论何种原因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在没有上述关系时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方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安排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即如果香港居民对境内企业贷款所收取的利息超过独立企业之间的数额,对于超过的部分是不能享受7%的优惠待遇的,必须按照10%或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综上所述,依据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税收安排,贵公司支付给香港公司的特许权使用费、利息如果未超过独立企业之间的数额,2007年后应适用7%的低税率扣缴所得税。如果香港公司对贵公司持股25%或25%以上,对贵公司付给香港公司的股息可以扣缴5%的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