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实务讲解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85000

  3、三月份,免税进口料件一批,支付国外买价300万元、运抵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保管费和装卸费用50万元,该料件进口关税税率20%,料件已验收入库;出口货物销售取得销售额600万元;本月无内销。

  ①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300+50)×(1+20%)=420(万元)

  借:原材料42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关税700000

  ②出口的会计分录与前2个月类似,不再赘述。

  ③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剔税)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20×(17%-13%)=16.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17%-13%)-16.8=7.2(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000

  ④计算应纳税额(即抵税)

  应纳税额=0-(0-7.2)-8.5=-1.3(万元)

  ⑤计算免抵退税额(即算尺度)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420×13%=54.6(万元)

  免抵退税额=600×13%-54.6=23.4(万元)

  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应退税额=1.3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23.4-1.3=22.1(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1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2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234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85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85000

  (二)进料(来料)加工企业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发生国内成本: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42,800,000元。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进料加工的核算

  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与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核算大致相同,只是在计算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和应退税额上限时,对免税进口的保税料件视同已征税款计算模拟抵扣税款。即:本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本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应退税额上限=本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的退税率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准。

  出口企业收到主管国税机关《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后,依据注明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即:本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红字)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讲解 出口退税实务讲解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B、进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外汇兑换率)170,000,000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当年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0,000元,当年应退税额1,500,000元。

  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税率17%、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1)销售收入:170,000,000元

  (2)销售成本:150,000,000元,其中:进口材料成本:100,000,000元;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0,000元

  (5)利润=(1)-(2)-(4)=20,760,000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A、来料加工的核算

  (1)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不作价的,只核算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

  (2)合同约定进口料件作价的,核算进口原辅料款和工缴费,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外汇账款(工缴费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来料加工(原辅料款及加工费)

  (3)外商投资企业转加工收回复出口

 a、销售收入同(1)、(2)

  b、进口料件外商不作价,在发出加工时作如下:

  借: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贷:外商来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只核算数量)

  凭加工企业加工费发票,支付工厂加工费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委托加工的成品验收入库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管物资——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称)(只核算数量)

  贷:拨出来料——加工厂名(来料名称)

  c、进口料件外商要作价。在发出加工时,凭业务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出库单,按原材料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

  贷:原材料——国外客户名(来料名)

  加工厂交成品时,按合约价格及耗用原料,以及规定的加工费,根据业务部门或储运部门开具的盖有“来料加工”戳记的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国外客户名(加工成品名)

  贷:应收账款——来料加工厂(按规定应耗用的原料成本)

          应付账款——来料加工厂(加工费,如外币按入库日汇率)

  (4)对来料加工所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金进行转出

  原则上按销售比例分摊

  借:主营业务成本——来料加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B、来料加工方式效果计算:

  (1)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0,000元

  (2)销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国内材料成本:10,000,000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0,000元;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应交增值税:0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5)利润=(1)-(2)-(4)=13,300,000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即进项税额(包括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最后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即只免不退)。进料加工贸易则不同,进料加工企业不但生产加工环节不征税,而且使用的国产料件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可办理出口退税(即又免又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加工利润计算如下:

  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中,

  A、进料加工:

  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 ;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B、来料加工:

  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因而: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

  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大,只需比较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进料加工的“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67,960,000元)>来料加工的“来料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0,000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0,000元)>来料加工利润(13,300,000元),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本文所述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比较及选择是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规定基础上进行的,实际上我国有的省市规定(如山东省地税局)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要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这种规定下: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来料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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