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解惑1
进料加工指企业自行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材辅料、零部件、包装物料,在国内加工成成品后自行销往国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区别: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原料占用企业资金和外汇、货物所有权归企业,进口与出口之间没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原料的供应商和成品的购买商一般互不关联)、企业自行承担价格和销售风险。由于对进料加工不熟悉,很多企业主及企业财务人员感到迷惑,因些,本文旨在对相关必要知识进行介绍,以飨读者。 一、管理规定 进料加工业务中进口的料件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成品出口免缴出口关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另有规定者除外。 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料件属于保税货物,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串换。如因故需转内销,须事先报外经贸委批准,并经海关核准。转内销料件按一般贸易进口管理,须补缴税款和税款利息,进口料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需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如有擅自内销倒卖、串换顶替、变更合同、不按期核销以及伪造单证、虚报单耗等违反海关法规行为,海关将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对行为构成走私罪的法人,由司法机关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海关对进料加工企业一般实行分类管理政策,即: A类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B类企业,进口加工贸易非限制类商品,实行银行保证金“空转”,进口加工限制类商品,实行“半实转”管理(即预交50%的进口环节税款); C类企业,不分商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一律实行“实转”管理(即预交等值的进口环节税款); D类企业,海关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1,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科目的设置 由于企业必须单独核算外销收入,以便计算退税和进行企业管理等需要,所以必须单独设置外销收入的二级科目,以区分外销和内销收入。例如某企业即出口A产品也内销A产品,则需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分别设置“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内销收入”。如果企业的出口形式分别为“自营出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和“间接出口”四种模式,则需要分别按出口形式设置明细核算科目,按上例,则科目设置如下: 1-1-1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自营出口”(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进料加工”(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来料加工”(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1-4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外销收入-间接出口”(人民币金额+外币金额+数量核算) 1-2 “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内销收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主营业务成本的科目设置和主营业务收入的科目设置一致。 2,原材料科目的设置 由于按海关要求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必须专门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专料专用、专料专放、专料专账,不能与国产料混放、调换顶替。所以必须单独设置进口原材料的二级科目,例如某企业除了在国内外购原材料B外,还通过“自营进口”、“进料加工”和“间接进口”三种方式进口原材料,其科目原材料科目设置如下: 1-1-1 “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自营进口”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 “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进料加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 “原材料-B-进口原材料-间接进口”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2 “原材料-B-国内原材料”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包装物、辅料等科目的设置可以比照原材料科目的设置,对部分免费获得的辅料可以不记金额帐只记数量备查帐。 3,产成品科目的设置 产成品科目和原材料设置是有差异的,如果一个企业只有内销和自营出口这两种业务行式,在实际出口以前,除非是非常单纯的订单式生产,否则一般很难判定具体那个产品会出口还是会内销,所以在产成品科目可以不按内外销进行二级科目的核算,除非你能认定这批产品确实是出口。但是如果企业还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则情况就复杂了,由于进料加工的原材料制成的产成品必须出口,所以产成品中必须单独核算进料加工形成的产成品,则具体科目设置如下: 1-1-1 “产成品-P-进料加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2 “产成品-P-非加工贸易”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1-1-3 “产成品-P-来料加工” (人民币金额+数量核算) 4, 固定资产科目的设置 由于外资企业可以保税进口设备,这种设备一定期限(一般是5年)内不经海关批准不得转让,所以这种设备必须这设置会计科目时考虑到。一般这样设置科目“固定资产-XX分类-XX设备-保税设备”、“固定资产-XX分类-XX设备-非保税设备”。如果这种设备比较少也可以不通过设置科目而设置备查帐模式来管理。 在手工帐条件下这种科目设置对统计数据是比较麻烦的,例如我想查所有自营出口的收入就比较麻烦了,一般可以通过多栏帐的模式来解决,但是还是很麻烦。如果使用财务软件就简单多了,将出口和进口的模式作成辅助核算(oracle可以用弹性域)就可以很方便的解决多口径统计的问题。 5,外币科目的设置 有出口业务一般要在“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主营业务收入”设置外币账户,如果有外币贷款,则“短期贷款”等科目也需要设置外币核算 三、价格条件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会计核算就必须先了解一些国际贸易条件(也称为价格条件)和国际结算的知识,否则是无法作好会计核算工作的。我们经常在进出口业务发票上的单价前面看到FOB、CIF等字样,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条件(价格条件),它主要是用来规范货物运送所涉及的成本、风险及责任等。这些价格条件在国际贸易中,长久以来即被广泛使用,而形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习惯。当这些条件用于报价时,即成为报价条件的主要部分。目前常用的价格条件主要有13种,本文只介绍几种常用的价格条件。 (1)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房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成本加运费(CFR或者C&F):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须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在装运港的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3)到岸价(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需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四、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常见单据 国际结算业务中使用的单证类别很多。按单证本身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财务单据(FinanciaI Documents)、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和公务证书(Public Certificate)三类。 财务单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等代表货币的支付凭证,又称票据;商业票据则指商业发票、各种运输单据、保险单、装箱单等证明或说明有关商品情况的单据;公务证书则是指由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签发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口许可证、商检证书等。各种单据都必须由签发单位正式签字或盖章,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单据就其签发单位的不同可分为: (1)出口商自制单据。即由出口商自行缮制签发的单据,如汇票、商业发票、装箱单、重量单等。 (2)协作单位签发的单据。如由承运人签发的各种运输单据,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等。 (3)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签发的单据,如出口许可证、贸促会产地证明书以及商检局签发的商检证书等。 此外,有些交易还需通过国外有关单位提供必要的单据。例如由国外船公司或其代理提供的船龄证明;由进口商的代表或其检验人员签发的品质证书等。在国际贸易中,无论采取哪种支付方式,卖方均有责任向买方提供必要的单据,通过单据,实现收汇的目的。 A.汇票 汇票属于财务单据,一般用于出口商(债权人)向进口商(债务人)索取货款,要求进口商见票后立即或在一定时期内向持票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某种货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出具的汇票,被称为商业汇票。为了防止丢失,通常都是成套出具一式两份正本,即第一正本(Ftrst of Exchange)和第二正本(Second of Exchange)。两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但付款人只付一次,先到先付,后到无效。所以在汇票的第一正本上注明“付一不付二”(Second Exchanga Being Unpaid),而在第二正本上则注明“付二不付一”(First Exchange Being Unpaid)。银行在传递单据时,一般将两张正本汇票分开邮寄,以免丢失。在即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有无都不会影响付款的进行,而远期付款的交易则必须有汇票。 B.商业发票 商业发票(Commercial lnvoice)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凭以向买方收款的发货清单,也是卖方对于一笔交易的全面说明,内容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兑价、包装等。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核心,其余单据均需参照它缮制,故又被称为中心单据。进口取得的国外厂商的发票没有固定格式,我国税法等法律对其也没有特殊的规定,但是出口发票一般需要到税务机关购买,如果需要印制自己特殊格式的发票则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方印制(套印税务监制章),否则不予退税。 C.海运提单(B/L) 海运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收到其承运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力。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时必须提交正本提单。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可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D.保险单(tnsurance Policv)。 保险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名称、被保险货物(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重量、唛头、运输工具、保险的起讫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期限等项目外,还列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保险单如同指示性的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E.海关发票(Customs lnvoice) 海关发票是根据进口国海关的规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其作用是: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纳税等手续;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销;进口国海关凭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确定征收不同税率的关税,实行差别税率政策;进口国海关据以计算进口商应交纳的进口税款。 F.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产地证明书,简称产地证,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具有以下作用:其一,进口国根据产地证来确定对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率;其二,进口国以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控制或分配其进口配额;其三,证明是进口商指定的生产地生产的商品。
G.包装单据(主要是装箱单)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s)是指一切记载或描述商品包装情况的单据。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须加以适当的包装后才能装运出口,以保护有关商品的完好。包装单据种类较多,常见的有:装箱单(Packing List/Packing Slip);包装说明(Packing Speci-fication);详细装箱单(Detailed Packillg List);包装提要(Packing Summary)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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