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属于暂时性差异 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三、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四、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五、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方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八、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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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十一、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十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十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十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四、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十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十六、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十七、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十八、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资产具有三个特点:(1)资产是由于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2)资产是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3)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资产的税务处理,其目的是要通过对资产的分类,区别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确定准予扣除的项目和不准扣除的项目,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和处置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资产的分类。资产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的税务处理。

2.资产的确认。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进行税务处理:(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能够带来应税收入;(2)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合理地计量。

3.资产的计价。是指以何种会计计量属性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会计准则?D?D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5种会计计量属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因为历史成本是购买方取得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格,其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具有比较高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企业重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在税收上确认了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可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4.资产的费用扣除。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油气资产的折耗,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以及存货成本的结转等。一般来说,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支出,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即资产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所得税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通过提取折旧或摊销分期在税前扣除,而不能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扣除。这是各国企业(公司)所得税资产税务处理普遍采取的方法。

5.资产的处置。资产的处置收入减除资产的净值和相关税费后的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所产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残值,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残值和折旧方法都有统一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自行选择。对固定资产一般采取简易分类折旧方法,这主要是因为,允许扣除的折旧费用主要是体现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没有必要根据各种资产的不同经济寿命过细地分类。采用简易分类折旧法,在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下,有利于正确计算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企业将可折旧资产的计税成本(可能与会计上账面净值不同,会计账面净值可能因改组等原因进行评估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分几大类归集,乘以折旧率,计算出按税法规定可扣除的折旧费用,与财务会计中已计算的折旧进行对比,可以反映出折旧费用纳税调整数额。另外,这样规定也可以防止企业人为操纵折旧政策避税,符合公平原则。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具体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收扣除费用必须从性质与根源上与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据此,税法规定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项目,具体包括:(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不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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