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看到网上有许多议论,其中一种有代表性的议论,是指责国家法律制度的疏漏,尤其是指责:政府针对儿童配方奶粉没有明确制定禁止添加“三聚氰胺”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这种唯理性思维方法颇具代表性,也颇能够激起这个仍处在“初级理性时代”的国家中众多公民的共鸣,于是,成千上万的人把“三鹿事件”的主要责任方指向了国家,指向了政府,指向了不够完善的法律和制度。
唯独没有人检讨我们这个国家仍处在“初级理性时代”。我们改革开放30年以来的教育方式和思维方式如果是对“理性”(法律、制度)采取了过分依赖的概念定势,如果我们只认为企业家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只存在“原罪”不存在“现罪”,应承担罪责的只有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那么,这种初级理性,将使全社会陷入没有彼岸的“理性沼泽地”,整个国家将像西方过去一样在泥泞中艰难跋涉100年,我民族复兴将永远没有希望。
有下面的逻辑判断请大家分析:
“三聚氰胺”可否作为儿童奶粉的添加物?这确实没有国家标准明确禁止过(所以企业普遍敢为)。但是,企业家们是否都知道“三聚氰胺”是化学品?是否都知道它不同于对人体有益的蛋白质?应该都知道。
都知道,为什么还要添加?因为:添加了可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因为:中国特区改革成功有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凡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都是可以去做的”。这就是利己理性人思维方法的经典。
按照上述利己理性人的经典思维方法,请网友们接续一个大前提设定:法律和制度永远是有漏洞的。而且,笔者判断任何国家的法律也不会细化到一定要明确规定:“狗屎不能作为国民食品添加物”。可是,按上述理性思维,那些缺德的企业一定要在食品加工中添加狗屎,它也照样不违法,至多是犯了不能追究刑责的“原罪”。我们接下来判断:今天,你把禁止添加“三聚氰胺”写入食品标准并立下惩治条款,下一回,他又把“敌敌畏”加到酒的配方中去,事发后,仍可责怪你法律没有铭文禁止。再接下来,又把正在狗屎上蠕动的腐蛆,添进香喷喷的肉包子里出售,你照样会发现国家的标准、法规还是有漏洞。……利己的理性思维,是一种没有彼岸的“理性沼泽地”。谁一旦误入,他即使能说会道也难保掉进理性的“逻辑陷阱”。国家一旦整体陷入这种唯理性泥潭,人民必将苦海无边,民族将永无前途!
《智慧论》反对唯理性,强调人性真实的两种状态,强调人与人的情感和关爱是引导人类走向高级理性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并不难发现,那些主张唯理性的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没有激情、没有感动、没有大关爱、没有大情感,只有利润、利己和冷酷的金钱欲望,他们个个都是可以随时抛弃同类的“无毒不丈夫”。
以德治国!以法治国!要研究一下,那些一面给无数婴儿下毒,一面仍在观念上坚持“钻法律漏洞就是推动理性社会进步”的人,其现罪何以量刑?
胡志平,2008年9月19日。
补充:建议中国法律应该有一条独特的、创新的、不同于西方法律发展进程的条款,即规定:“行为责任主体在法律约束不完善条件下,应自动承担直接行为后果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造成危害社会的重大事故,处5年以上、无期以下徒刑。”我们把这一条款简称为:“后果责任自动开启条款。”
制定此一条款的理由是:
1,在所有西方国家200年的法律进程中均未有过此条款。中国的文明与进步不能再沿着西方法律完善之路在泥泞中去缓慢推进100多年。要跨越。
2,跨越的唯一选择是:必须有一条创新的法律条款,它能够对所有不道德行为、不具爱心的行为拥有只针对后果底线的强力约束。体现为:法律可以包涵爱心和道德,社会主义法律最具进步的方向是:应对国民体现关爱。
3,不反对任何改革探索,包括中国特区过去30年的改革探索。但是,打擦边球也好,钻法律漏洞也好,今后,只能允许行为责任主体朝积极成果方向努力。首先从道德层面上、爱心层面上约束你的改革方向和探索方向。
4,西方国家在法治进程中走了100多年弯路。至今,他们的法律对那些行为不道德的人仍然漏洞百出。不道德的人为了钻法律空子,诱使律师队伍中的“法匪”泛滥成灾,无数的血淋淋的代价才使西方国家换来了今天的还说得过去的法治社会。
而上述一条,可能改变中国文明进程的步伐。中国的法律进程不要再重复西方100多年的弯路,依靠大家都钻法律漏洞来推动所谓“理性社会进步”。西方社会是不得已这样走过来了,才不得已接受这种历史进程。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科学技术已经比别人晚一步,如果在所有制问题上和法律进程上没有任何创新和超越,中国就谈不上任何优势了。
胡志平,2008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