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者业绩 欠薪逃匿罪比《劳动合同法》更令企业经营者崩溃



系列专题:劳动合同法

这次两会,有很多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再度提出了将“欠薪逃匿罪”并入刑法,旨在将拖欠工资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减少企业拖欠工资、隐匿财产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

此建议如被采纳,恐怕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更能让中国的企业家陷入新一轮的恐慌和崩溃。

此提议同样引发了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我国已是重刑国度,太多法律过于严峻,如果将可以用民法、劳动法调整的欠薪行为入罪,则是社会缺失法治精神的表现,而且从立法本身而言,已有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可以制约欠薪行为,增设欠薪罪多此一举。

本人认为,将“欠薪逃匿罪”并入刑法并无不可,但范围不能过大。

首先,企业与员工的工资争议是一种劳动纠纷,拖欠工资只是其中一种,这种争议的确通过行政途径和民事途径就可以解决,并不用依靠刑事程序的介入,更何况,如果这种争议被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确定,企业仍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则构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犯罪,将受到严惩,因此,对于普通工资争议不应当也不用并入刑法调整范围。

其次,工资争议,必须面临一个前置问题,就是,争议是否真的存在,争议的是非曲直是什么,而解决这个前置问题,就必须借助劳动仲裁和司法的力量,由此可见,争议确定之前,企业确有足够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支付对应员工的工资,因此,如果盲目地将“欠薪”视为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确实对企业经营者不公平。

第三,欠薪逃匿应当针对的是,企业未经清算、注销等法定程序,携款逃跑、隐匿财产以图逃避支付员工工资的这种行为。去年年底,沿海地区的大批企业因经济危机而倒闭,其中一部份企业根本没有清算,经营者就卷款逃匿,下落不明,特别是一大部份韩国企业,将在中国的烂摊子扔下,逃回本国,但中国的相关债权人、企业员工以及相应政府部门均束手无策。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恶意的欠薪逃匿行为。这种行为的产生,其实与中国相关法律有巨在的漏洞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责任,是以法人的财产为限的,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存在,更让企业经营者追逐无限的利润并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成为可能。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只要从设立到注销圴符合法定程序,就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也可以利用有限的企业财产免除无限清偿责任。但是,《公司法》对于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清算注销的行为没有制定行政处理程序和民事责任承担的分配,纵容了很多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不好的情况下,一走了之,却不能受到法律制约和惩罚,《刑法》规定的妨害清算罪所针对的行为也是正在进行的清算行为,而对于一直没有清算从而逃避支付债务以及员工工资的行为根本没有提及,针对性不强,无法制约欠薪逃匿行为。这个法律空子一直没有补上,才造成了现在这种局面,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成了社会常态。

所以,本人认为,“欠薪逃匿”入罪实有必要,但同样,希望提建议的代表和立法者不要将它作为解决劳资纠纷的唯一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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