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个热情洋溢的电话,邀我参加一个总裁研讨会,说是可以和某个著名专家进行交流,很实战。尽管门票价格不菲,我还是将一个重要的活动改期,按时参加研讨会。但是进入会场之后,立即陷入了主办公司的浓烈宣传战氛围中。被隆重推出的专家虽然也介绍了一些与主题有关的理念,但完全是为了推销主办公司产品所做的铺垫,直到主办公司由幕后跳到台前,要和与会者成交,研讨或者交流也没有出现。懂行的人告诉我,这是他们的推广会。我这才明白,所谓的研讨会原来是在“设局”,是一种“设局营销”。
火车上、马路边,摆摊设局“托儿”骗钱的事情亲有所见,牌桌上“老千”设局让人血本无归的惨剧时有所闻,所幸自己没有上过这些贼船。不过如此“规范”的把“设局”用在营销上,还真让我猝不及防。在“研讨会”上面对主办公司递过来的定单,无论签还是不签,都像看到汤碗里掉进了一个苍蝇。
把“设局”用在营销上也不是现在才有的,只不过营销最初的设局有其合理性。比如妇女逛化妆品商店时带有孩子,而孩子对化妆品不感兴趣,拉着母亲往外走。于是化妆店的老板就在店内设置一个儿童角,提供玩具、少儿图书等等。这样一来,妇女带着的小孩子有了玩的地方,母亲就可以放心地仔细挑选化妆品,成交的几率就大了许多。这种合理的设局是明示的,具有从属性;但是,以研讨会为名行推广会之实的设局则却是在“忽悠”人,召唤者召唤的内容与具体组织实施的内容大相径庭,本末倒置,喧宾夺主,直到最后剥去伪装。更令人遗憾的是,作为研讨会主讲佳宾的那位专家,竟利用自己在社会中一定影响,充当起了推销员的角色,成了推广会的“托儿”,使自己的形象陷入铜臭之中。随着竞争的加剧,营销的触角无所不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营销的触角以这种方式渗透,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应当承认,“设局营销”并非委琐不堪,而是充满激情,理直气壮;他们并非躲在阴暗的角落,专门运作于名厦高堂之上;他们并非只是随机施展雕虫小技,而是有一套“规范”的流程;他们自诩科学、艺术、创新,甚至还标榜自己崇高无私的目的。即使入局者发现自己被“忽悠”了,似乎也是“哑巴吃黄连”。尽管它确实具有“忽悠”人的性质,目前还没有被法律所禁止,有关部门无法对此予以行政取缔。但是,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显然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其中的违法性则是无庸置疑和不可忽视的:
首先,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属不正当竞争中的不正当广告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广告行为的界定,以研讨会之名行推广会之实至少属于误导广告《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应邀参加研讨会的人来说,此前它的推广会性质不具有可识别性。以学术或者社会活动掩盖商业广告的目的,相对于其他经营者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考虑到这种研讨会还要卖门票,由参会者自己掏钱听推介广告,要求购买对象为这种推销“买单”具有一定的欺诈性,更应当依法取缔。
其次,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违背了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制。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的重要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当然也适用于合同行为。该原则一方面可以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另一方面具有填补法律空白的功能,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遇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新形式,即使无法援引现成的法条给予规制,也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违法或者行为不正当。
再次,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在交易中对客户存在着骚扰和一定程度的精神控制,应当受到有关人权保护法规的规制。“设局营销”因为要设局,需要对客户不断地提出“邀请”。不管客户心情如何,是在开会还是在休息,召唤者就频繁打电话。客户接受“邀请”,需要调整工作计划,来了以后又不是那么回事,工作就受到了干扰。客户入局之初的意向与终局时得到的要约存在着很大反差,有些客户签约虽然是自主的,但是身陷“局”中,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控制,有身不由己之处。这都是对客户人权的侵犯。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是市场竞争的歧途,应当依法给予规制和规范,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和打击。目前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一是要加强行业自律,提倡公平竞争。“设局营销”直接涉及的虽然是消费者或者客户,但是其不规范的运作会让消费者或者客户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对“设局营销”者所在行业产生戒备和抗拒,扰乱市场。既然“设局营销”是竞争的歧途,通过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营销是必要的。二是普及消费者的“识局”能力,提高维权意识。社会媒体应当在这方面贴近生活,多披露营销骗局,加大宣传力度,对“设局营销”加强舆论监督。三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设局营销”中的广告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对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加强综合治理,不可放任不管,姑息迁就。至少政府机关的会场、礼堂不能向“设局营销”者出租,以免为不合理、不正当的“设局营销”所利用。